关于温州港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11#通用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温州港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11#通用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温州港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11#通用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温环建﹝2023﹞076号 | 2023年11月15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温环建076—温州港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11#通用泊位工程.docx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温州港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11#通用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温环建﹝2023﹞076号 | 2023年11月15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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