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优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展示器具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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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优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展示器具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展示器具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产业园;

建设单位:海安 (略) ;

环评机构:南京名环 (略) ;

项目概况:项目新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产业园(立公河东、三角中心河北)土地17866平方米,购置全自动开料机、半自动裁板机、精密推台锯等生产设备约164台套进行展示器具制造。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高档铁制展示架7万件、高档木制展示架5万件、高档铁木结合展架5万件、高档亚克力展架3万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表面处理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与纯水制备浓水一并 (略) (略) 。废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9-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同时还 (略) (略) 接管要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限值。运营期项目研磨产生的颗粒物和危废贮存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实木、板材下料、机加工、砂光/打磨产生的颗粒物和冷压、组装、封边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 )表1标准限值;亚克力板下料、雕刻、抛光、修边产生的颗粒物和粘接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限值;印刷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限值;喷塑、固化、调漆、喷漆、烘干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烟尘、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22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展示器具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产业园;

建设单位:海安 (略) ;

环评机构:南京名环 (略) ;

项目概况:项目新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产业园(立公河东、三角中心河北)土地17866平方米,购置全自动开料机、半自动裁板机、精密推台锯等生产设备约164台套进行展示器具制造。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高档铁制展示架7万件、高档木制展示架5万件、高档铁木结合展架5万件、高档亚克力展架3万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表面处理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与纯水制备浓水一并 (略) (略) 。废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9-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同时还 (略) (略) 接管要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限值。运营期项目研磨产生的颗粒物和危废贮存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实木、板材下料、机加工、砂光/打磨产生的颗粒物和冷压、组装、封边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 )表1标准限值;亚克力板下料、雕刻、抛光、修边产生的颗粒物和粘接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限值;印刷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限值;喷塑、固化、调漆、喷漆、烘干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烟尘、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22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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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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