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泽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救援能力提升项目立项的批复
关于彭泽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救援能力提升项目立项的批复
彭发改字〔2023〕503号
关于彭泽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救援能力提升项目
立项的批复
彭泽县消防救援大队:
你单位报来《关于彭泽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救援能力提升项目立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彭泽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救援能力提升项目立项。
二、项目法人:彭泽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项目代码:2311-*-04-01-*
四、项目建设地点:彭泽县县城及矶山园区、定山镇、浩山乡、杨梓镇、棉船镇。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网络;为矶山政府专职消防队购买一台32米高喷消防车、一辆抢险救援车;为定山镇、浩山乡、杨梓镇、棉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各购买一辆8吨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为澎浪路政府专职消防队购买水域救援服和急流救生衣各30套,冲锋舟、橡皮艇各五艘(五艘挂机马力不低于60匹);在澎浪路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水域救援训练基地(单层、占地800平方米);在矶山工业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消防应急物质储备库(单层、占地600平方米);对县城主城区、工业园区消防栓管网系统进行补充、改造和修缮。为政府专职消防员配备60套个人防护装备(火灾扑救类、抢险救援类个人防护装备全套)。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
七、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来我委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八、请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抓紧落实规划选址、项目土地等前置审批手续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资金来源等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九、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十、需要使用砂浆的项目,请按照《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13号)执行。
十一、项目联系人:夏泽中 联系电话:*
此复
2023年11月9日
(略) 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各省、 (略) 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彭发改字〔2023〕503号
关于彭泽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救援能力提升项目
立项的批复
彭泽县消防救援大队:
你单位报来《关于彭泽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救援能力提升项目立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彭泽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救援能力提升项目立项。
二、项目法人:彭泽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项目代码:2311-*-04-01-*
四、项目建设地点:彭泽县县城及矶山园区、定山镇、浩山乡、杨梓镇、棉船镇。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网络;为矶山政府专职消防队购买一台32米高喷消防车、一辆抢险救援车;为定山镇、浩山乡、杨梓镇、棉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各购买一辆8吨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为澎浪路政府专职消防队购买水域救援服和急流救生衣各30套,冲锋舟、橡皮艇各五艘(五艘挂机马力不低于60匹);在澎浪路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水域救援训练基地(单层、占地800平方米);在矶山工业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消防应急物质储备库(单层、占地600平方米);对县城主城区、工业园区消防栓管网系统进行补充、改造和修缮。为政府专职消防员配备60套个人防护装备(火灾扑救类、抢险救援类个人防护装备全套)。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
七、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来我委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八、请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抓紧落实规划选址、项目土地等前置审批手续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资金来源等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九、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十、需要使用砂浆的项目,请按照《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13号)执行。
十一、项目联系人:夏泽中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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