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池区万成灌区农业灌溉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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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池区万成灌区农业灌溉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略) 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贵池区牛头山镇万成灌区管理所):

你单位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略) 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人民政府212号令《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贵池区万成灌区项目建设范围主要是牛头山镇万生村、惠民村、杨店村和木闸社区。本项目为农业灌溉工程。

二、根据《贵池区万成灌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评审意见(见附件),同意本项目灌溉用水以万成河地表水为取水水源,设计取水量为14万m3/d,年取水量为442.27万m3。本项目取水口共有8处,其中南闸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8′19.03″,北纬30°33′36.65″,小老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8′37.08″,北纬30°33′17.54″,沙咀组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8′50.52″,北纬30°33′27.62″,永丰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9′5.56″,北纬30°33′22.33″,玉丰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8′39.32″,北纬30°32′48.42″,土坝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7′49.22″,北纬30°31′50.68″,杨店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8′12.36″,北纬30°31′42.38″和毛冲大湖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7′47.28″,北纬30°31′12.02″,取水方式为提水。 (略) 政管网供水。

三、本项目退水为农业灌溉退水,经农田灌溉吸收后剩余水量通过各排涝沟汇入万成河。基本同意(论证报告书)提出的退水方案。

四、你单位应组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五、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在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

则以注销处理。

八、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九、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你单位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依法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台帐等用水管理工作。

十一、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若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此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2023年11月13日

(略) 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贵池区牛头山镇万成灌区管理所):

你单位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略) 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人民政府212号令《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贵池区万成灌区项目建设范围主要是牛头山镇万生村、惠民村、杨店村和木闸社区。本项目为农业灌溉工程。

二、根据《贵池区万成灌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评审意见(见附件),同意本项目灌溉用水以万成河地表水为取水水源,设计取水量为14万m3/d,年取水量为442.27万m3。本项目取水口共有8处,其中南闸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8′19.03″,北纬30°33′36.65″,小老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8′37.08″,北纬30°33′17.54″,沙咀组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8′50.52″,北纬30°33′27.62″,永丰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9′5.56″,北纬30°33′22.33″,玉丰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8′39.32″,北纬30°32′48.42″,土坝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7′49.22″,北纬30°31′50.68″,杨店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8′12.36″,北纬30°31′42.38″和毛冲大湖抗旱站取水头部地理坐标117°17′47.28″,北纬30°31′12.02″,取水方式为提水。 (略) 政管网供水。

三、本项目退水为农业灌溉退水,经农田灌溉吸收后剩余水量通过各排涝沟汇入万成河。基本同意(论证报告书)提出的退水方案。

四、你单位应组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五、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在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

则以注销处理。

八、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九、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你单位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依法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台帐等用水管理工作。

十一、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若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此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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