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3号赵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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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3号赵天发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3号(赵天发)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43号

被处罚个人:赵天发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 (略) 射洪县青岗镇竹筠村XX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承包经营的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的中国石油(渝北溜马加油站)洗车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洗车场的洗车设备运行时产生噪声,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洗车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其噪声值为65分贝,C1监测点(边界外1米)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昼间等效声级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区标准5分贝,上述行为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7月26日在重庆上 (略) 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向重庆上 (略) 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8月15日对负责人赵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6.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3〕第ZFX040号);

7. 《情况说明》;

8. 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证据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赵天发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事实。

9. 赵天发身份证复印件;

10. 重庆上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员工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复印件;

12. 《授权委托书》;

证据9-12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赵天发。

1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3号)及其送达回证;

14.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3号)及其送达回证;

15.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3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超标分贝数:1,共性因子 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一个人:-2,主观故意:-2,故:X=N+(M-N)×[(A-1)/4]×(1+B)=0.5万。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赵天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6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3号(赵天发)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43号

被处罚个人:赵天发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 (略) 射洪县青岗镇竹筠村XX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承包经营的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的中国石油(渝北溜马加油站)洗车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洗车场的洗车设备运行时产生噪声,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洗车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其噪声值为65分贝,C1监测点(边界外1米)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昼间等效声级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区标准5分贝,上述行为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7月26日在重庆上 (略) 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向重庆上 (略) 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8月15日对负责人赵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6.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3〕第ZFX040号);

7. 《情况说明》;

8. 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证据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赵天发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事实。

9. 赵天发身份证复印件;

10. 重庆上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员工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复印件;

12. 《授权委托书》;

证据9-12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赵天发。

1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3号)及其送达回证;

14.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3号)及其送达回证;

15.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3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超标分贝数:1,共性因子 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一个人:-2,主观故意:-2,故:X=N+(M-N)×[(A-1)/4]×(1+B)=0.5万。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赵天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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