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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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D57T64P,公司住所: (略) 奎文区四平路东侧沿街商业房北数14-04,法定代表人:张建龙,成立日期:2017年1月18日。

2023年2月1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建龙投诉,反映个人信息被冒用,用于办理潍 (略) 营业执照,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接到诉求后,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20日,向其 (略) 监东撤字【2023】第*号告知书,要求 (略) 场监管总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 (略) 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张 (略) 场监管局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丢失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2023年5月23日, (略) (略) 登记地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经查,在登记地址已查找不到该企业,多次拨打登记时所留电话号码,均提示无法接通。 (略) 登记档案,该公司办理登记时系委托“潍坊致远企业 (略) ”工作人员杨宝廷代办。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杨宝廷进行了询问,确实为“潍 (略) ”代办过公司登记,但由于时间久远,感觉当时不是张建龙亲自办理。根据有关规定,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该公司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事宜依法予以公示,现公示期已满45天,在公示期内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1日,分 (略) 公安局奎文分局、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奎文区税务局, (略) 登记的意见,在规定时效内, (略) 目前处于非正常户状态,其它部门未提出异议,无其它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略) 场监管局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报告, (略) 登记,并将有关调查资料转交我局。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潍 (略) 设立登记时,隐瞒了冒用张 (略) 登记的事实,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撤销潍 (略) 201 (略) 设立登记。

二、潍 (略) 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30日

当事人名称: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D57T64P,公司住所: (略) 奎文区四平路东侧沿街商业房北数14-04,法定代表人:张建龙,成立日期:2017年1月18日。

2023年2月1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建龙投诉,反映个人信息被冒用,用于办理潍 (略) 营业执照,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接到诉求后,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20日,向其 (略) 监东撤字【2023】第*号告知书,要求 (略) 场监管总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 (略) 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张 (略) 场监管局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丢失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2023年5月23日, (略) (略) 登记地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经查,在登记地址已查找不到该企业,多次拨打登记时所留电话号码,均提示无法接通。 (略) 登记档案,该公司办理登记时系委托“潍坊致远企业 (略) ”工作人员杨宝廷代办。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杨宝廷进行了询问,确实为“潍 (略) ”代办过公司登记,但由于时间久远,感觉当时不是张建龙亲自办理。根据有关规定,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该公司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事宜依法予以公示,现公示期已满45天,在公示期内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1日,分 (略) 公安局奎文分局、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奎文区税务局, (略) 登记的意见,在规定时效内, (略) 目前处于非正常户状态,其它部门未提出异议,无其它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略) 场监管局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报告, (略) 登记,并将有关调查资料转交我局。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潍 (略) 设立登记时,隐瞒了冒用张 (略) 登记的事实,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撤销潍 (略) 201 (略) 设立登记。

二、潍 (略) 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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