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8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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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扩建1座固定式X、γ射线探伤房项目

无锡

无锡 (略)

江苏*清 (略)

根据公司生产、检测需要,公司拟在胡埭厂区碳钢车间及不锈钢车间东侧扩建1座固定式X、γ射线探伤房(4#探伤房),并拟配备1台DZ-6/1000型工业电子加速器(电子束、X射线能量均为6MeV,属Ⅱ类射线装置)、5台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350kV,最大管电流5mA,均属Ⅱ类射线装置)及1台60Co γ射线探伤机(单枚活度为3.70×1012Bq,属Ⅱ类放射源), (略) 产品的无损检测工作。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

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及备案手续,废旧放射源应当交回生产单位。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定期检查探伤房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门机联锁、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六)项目运行产生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胶片等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

通讯地址: (略) 江东北路176号, (略) 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扩建1座固定式X、γ射线探伤房项目

无锡

无锡 (略)

江苏*清 (略)

根据公司生产、检测需要,公司拟在胡埭厂区碳钢车间及不锈钢车间东侧扩建1座固定式X、γ射线探伤房(4#探伤房),并拟配备1台DZ-6/1000型工业电子加速器(电子束、X射线能量均为6MeV,属Ⅱ类射线装置)、5台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350kV,最大管电流5mA,均属Ⅱ类射线装置)及1台60Co γ射线探伤机(单枚活度为3.70×1012Bq,属Ⅱ类放射源), (略) 产品的无损检测工作。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

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及备案手续,废旧放射源应当交回生产单位。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定期检查探伤房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门机联锁、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六)项目运行产生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胶片等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

通讯地址: (略) 江东北路176号, (略) 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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