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关于接受社会监督的自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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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关于接受社会监督的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各项工作运行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声明如下: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具有独立完成监测任务的资源和能力,竭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建立健全制度管理,保证监测活动不受任何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可能导致监测任务质量失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影响。不参与任何有损于监测结果判断独立性和诚信度活动。

4、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执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依法公开技术资料、样品信息和监测结果。

5、依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为客户提供真实、完整、客观、准确的监测数据和报告。

6、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统计年报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

7、监测人员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全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准则,不得进行一切有碍监测公正性的交往活动,不得同时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中从业。

8、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全体人员以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社会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各项工作的监督。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

2023年11月15日

自我声明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各项工作运行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声明如下: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具有独立完成监测任务的资源和能力,竭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建立健全制度管理,保证监测活动不受任何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可能导致监测任务质量失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影响。不参与任何有损于监测结果判断独立性和诚信度活动。

4、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执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依法公开技术资料、样品信息和监测结果。

5、依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为客户提供真实、完整、客观、准确的监测数据和报告。

6、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统计年报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

7、监测人员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全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准则,不得进行一切有碍监测公正性的交往活动,不得同时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中从业。

8、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全体人员以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社会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各项工作的监督。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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