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厨余垃圾处理厂废水处理应急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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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厨余垃圾处理厂废水处理应急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苏家坨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南侧
公示时间:2023-11-22
受理时间:2023-11-0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项目采用设备废气排口直连、车间或设备间进行密闭收集的方式收集废气。具体为:主体设备为成套设备,密封性较好,除臭风管直接与相对封闭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相连;池体上方设置除臭预留洞口,安装除臭风管;产生臭气的车间,房间密闭,臭气收集系统采用管道抽吸式。2、本项目除臭系统拟采用“化学洗涤+生物除臭”工艺,臭气处理后通过15m高,内径1.5m的排气筒排放,设计排风量70000m3/h。排口位于综合处理车间北侧中部。厨房油烟排口设置在综合处理车间楼顶,在楼顶设置静电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排口高20m。3、项目厨房设置隔油池,餐饮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其它废水一起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所有生产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建设隔声设备间;风机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软连接、安装消音箱。厂界实体围墙。4、生活垃圾:运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5、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及厨余垃圾处理厂处理。6、一般工业废物:脱水残渣、脱水污泥、干法脱硫废填料、废超滤膜、废纳滤膜、废反渗透碟片。脱水残渣、脱水污泥、干法脱硫废填料运送到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废超滤膜、废纳滤膜、废反渗透碟片设备维护厂家回收。本项目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均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不会对外环境产生影响。7、本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进行控制。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佟宇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绿 (略)

建设地点:苏家坨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南侧
公示时间:2023-11-22
受理时间:2023-11-0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项目采用设备废气排口直连、车间或设备间进行密闭收集的方式收集废气。具体为:主体设备为成套设备,密封性较好,除臭风管直接与相对封闭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相连;池体上方设置除臭预留洞口,安装除臭风管;产生臭气的车间,房间密闭,臭气收集系统采用管道抽吸式。2、本项目除臭系统拟采用“化学洗涤+生物除臭”工艺,臭气处理后通过15m高,内径1.5m的排气筒排放,设计排风量70000m3/h。排口位于综合处理车间北侧中部。厨房油烟排口设置在综合处理车间楼顶,在楼顶设置静电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排口高20m。3、项目厨房设置隔油池,餐饮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其它废水一起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所有生产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建设隔声设备间;风机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软连接、安装消音箱。厂界实体围墙。4、生活垃圾:运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5、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及厨余垃圾处理厂处理。6、一般工业废物:脱水残渣、脱水污泥、干法脱硫废填料、废超滤膜、废纳滤膜、废反渗透碟片。脱水残渣、脱水污泥、干法脱硫废填料运送到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废超滤膜、废纳滤膜、废反渗透碟片设备维护厂家回收。本项目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均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不会对外环境产生影响。7、本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进行控制。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佟宇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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