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河县大青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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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河县大青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青河县大青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青河县大青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噶尔盆地东北部、阿尔泰山东南麓、青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库、乡镇垃圾填埋场及乡污水处理厂和青河县融媒体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N46°40′31.49″,E90°16′6.10″,东距青河县8km,位于现状县城垃圾填埋场东部;青河县污水处理厂中心地理坐标为:N46°38′58.18″,E90°22′57.33″,位于青河县县城内。中水库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N46°37′54.22″,E90°25′22.40″,西距青河县5.5km,中水回用喷灌系统位于现状中水库东部。项目性质为扩建。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县城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青河县污水处理厂新建构筑物及设备更换、完善中水库中水回用系统及附属建筑物、完善镇区/乡村垃圾处填埋场及污水处理厂电力外线,使之能够完全发挥作用,以此减轻青河县部分环保设施对大青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其中,县城垃圾填埋场新建1套一体化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县城污水处理厂新建1座污泥干化机房,青河县融 (略) 子里新建一座化粪池,中水库新建1座业务用房;污水处理厂新购1台叠螺式污泥脱水机、1台氨氮分析仪、1台总有机碳分析仪,更换现状3台水泵;中水库新购2台管道过滤器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且在现状绿化管道的基础上完善草场喷灌系统。

项目总投资为2243.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万元,占总投资的3.61%。

二、根据新疆创 (略) 编制的《青河县大青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青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河县大青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青发改批〔2023〕51号)文件,本项目符合阿勒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范围,减小占地,优化施工组织,分段施工,缩短施工时间,表土堆放,按照原土层顺序回填及覆盖,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清理,表土回填、植被恢复。

(二)落实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池、隔油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抽运至就近的污水处理厂处置。渗滤液经处理后,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标准,用于回喷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设置封闭围挡(不低于1.8m),采取分段施工,缩短施工周期;大风天气施工现场禁止土方运输、开挖、回填和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外施工作业,施工场地、道路每天定期洒水清扫道路。散装易起尘物料堆放须覆盖。开挖后土石方堆放采取覆盖和洒水措施。散装物料装卸尽可能降低落差、轻装慢卸。车辆运输砂土时,须加盖苫布,防止洒落。施工期粉尘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运营期污泥干化间处理污泥而产生少量恶臭气体,经新建干化机房内设置DN500玻璃钢臭气收集支管收集后接入厂区污泥脱水间臭气主管道中,NH3、H2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外排。定期向生化处理系统内投加生物除臭剂,渗滤液处理站下风向氨气和硫化氢最大落地浓度分别为0.0107mg/m3,0.*mg/m3,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设备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采取距离衰减及房间隔音等措施降噪,加强机械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加强施工场地管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施工现场的噪声须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建筑垃圾委托施工单位清运至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指定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污水处理厂干化达标后的污泥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产 (略) 定期进行清掏,污泥经压干达标后与收集的生活垃圾一并填入本项目填埋场。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监测计划;建立完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并按要求开展评估及备案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四、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青河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青河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0月30日



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青河县大青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青河县大青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噶尔盆地东北部、阿尔泰山东南麓、青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库、乡镇垃圾填埋场及乡污水处理厂和青河县融媒体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N46°40′31.49″,E90°16′6.10″,东距青河县8km,位于现状县城垃圾填埋场东部;青河县污水处理厂中心地理坐标为:N46°38′58.18″,E90°22′57.33″,位于青河县县城内。中水库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N46°37′54.22″,E90°25′22.40″,西距青河县5.5km,中水回用喷灌系统位于现状中水库东部。项目性质为扩建。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县城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青河县污水处理厂新建构筑物及设备更换、完善中水库中水回用系统及附属建筑物、完善镇区/乡村垃圾处填埋场及污水处理厂电力外线,使之能够完全发挥作用,以此减轻青河县部分环保设施对大青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其中,县城垃圾填埋场新建1套一体化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县城污水处理厂新建1座污泥干化机房,青河县融 (略) 子里新建一座化粪池,中水库新建1座业务用房;污水处理厂新购1台叠螺式污泥脱水机、1台氨氮分析仪、1台总有机碳分析仪,更换现状3台水泵;中水库新购2台管道过滤器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且在现状绿化管道的基础上完善草场喷灌系统。

项目总投资为2243.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万元,占总投资的3.61%。

二、根据新疆创 (略) 编制的《青河县大青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青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河县大青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青发改批〔2023〕51号)文件,本项目符合阿勒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范围,减小占地,优化施工组织,分段施工,缩短施工时间,表土堆放,按照原土层顺序回填及覆盖,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清理,表土回填、植被恢复。

(二)落实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池、隔油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抽运至就近的污水处理厂处置。渗滤液经处理后,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标准,用于回喷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设置封闭围挡(不低于1.8m),采取分段施工,缩短施工周期;大风天气施工现场禁止土方运输、开挖、回填和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外施工作业,施工场地、道路每天定期洒水清扫道路。散装易起尘物料堆放须覆盖。开挖后土石方堆放采取覆盖和洒水措施。散装物料装卸尽可能降低落差、轻装慢卸。车辆运输砂土时,须加盖苫布,防止洒落。施工期粉尘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运营期污泥干化间处理污泥而产生少量恶臭气体,经新建干化机房内设置DN500玻璃钢臭气收集支管收集后接入厂区污泥脱水间臭气主管道中,NH3、H2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外排。定期向生化处理系统内投加生物除臭剂,渗滤液处理站下风向氨气和硫化氢最大落地浓度分别为0.0107mg/m3,0.*mg/m3,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设备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采取距离衰减及房间隔音等措施降噪,加强机械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加强施工场地管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施工现场的噪声须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建筑垃圾委托施工单位清运至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指定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污水处理厂干化达标后的污泥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产 (略) 定期进行清掏,污泥经压干达标后与收集的生活垃圾一并填入本项目填埋场。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监测计划;建立完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并按要求开展评估及备案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四、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青河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青河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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