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九水东路城市更新项目刘家下河社区建设用地C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李沧区九水东路城市更新项目刘家下河社区建设用地C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李沧区 (略) 更新项目刘家下河社区建设用地C地 (略) 李沧区,九水东路以南,平川路以东,衡水路以西,地块总占地面积为30162m2。地块四至范围为:北至无名道路,南至衡水路与平川路交汇处,西至平川路,东至衡水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北纬36.*°。
地块历史上大多为空地、水塘,历史存在的生产型企业主要涉及木制品制造加工,后变为汽修厂、快递网点等,不涉及化工类或工矿类企业。调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确认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明确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是否满足规划用地要求,2023年10月, (略) 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刘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我单位(青岛融净 (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李沧区 (略) 更新项目刘家下河社区建设用地C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单位技术人员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了解到地块历史上大多为空地、水塘,历史存在的生产型企业主要涉及木制品制造加工,后变为汽修厂、快递网点等,不涉及化工类或工矿类企业。地块现今已拆除完毕。
由于土地使用属性变更为建设用地,且地块历史上存在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所以需要进行第二阶段采样分析。以相关技术规范、导则为基础,结合地块具体情况,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2个地下水采样点、1个地表水采样点、1个底泥采样点。现场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35件(不含平行样)、地下水样品2件(不含平行样)、地表水样品1件(不含平行样)、底泥样品1件(不含平行样)。
通过对样品检测数据分析:
所有土壤样品检出项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参考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项检出浓度除常规指标总硬度外,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
地表水样品所有检出项检出浓度除常规指标总氮外,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底泥样品检出项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参考筛选值。
按照相关规范,结合实际调查结果,得到以下结论:
李沧区 (略) 更新项目刘家下河社区建设用地C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一类用地需求,本次调查可以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阶段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李沧区 (略) 更新项目刘家下河社区建设用地C地 (略) 李沧区,九水东路以南,平川路以东,衡水路以西,地块总占地面积为30162m2。地块四至范围为:北至无名道路,南至衡水路与平川路交汇处,西至平川路,东至衡水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北纬36.*°。
地块历史上大多为空地、水塘,历史存在的生产型企业主要涉及木制品制造加工,后变为汽修厂、快递网点等,不涉及化工类或工矿类企业。调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确认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明确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是否满足规划用地要求,2023年10月, (略) 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刘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我单位(青岛融净 (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李沧区 (略) 更新项目刘家下河社区建设用地C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单位技术人员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了解到地块历史上大多为空地、水塘,历史存在的生产型企业主要涉及木制品制造加工,后变为汽修厂、快递网点等,不涉及化工类或工矿类企业。地块现今已拆除完毕。
由于土地使用属性变更为建设用地,且地块历史上存在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所以需要进行第二阶段采样分析。以相关技术规范、导则为基础,结合地块具体情况,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2个地下水采样点、1个地表水采样点、1个底泥采样点。现场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35件(不含平行样)、地下水样品2件(不含平行样)、地表水样品1件(不含平行样)、底泥样品1件(不含平行样)。
通过对样品检测数据分析:
所有土壤样品检出项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参考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项检出浓度除常规指标总硬度外,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
地表水样品所有检出项检出浓度除常规指标总氮外,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底泥样品检出项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参考筛选值。
按照相关规范,结合实际调查结果,得到以下结论:
李沧区 (略) 更新项目刘家下河社区建设用地C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一类用地需求,本次调查可以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阶段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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