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8·2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8·2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8·2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5日19时06分,在清水河县喇嘛湾中 (略) 内,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在组织随车吊吊卸卷扬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5日 21时45分接到喇嘛湾镇派出所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喇嘛湾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信访局有关人员组 (略) “8·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与建议。

经调查认定,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8·25”事故是一起因司机未按照规程操作及失误操作、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造成起重伤害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

托克托县宁宁废品收购站,经营场所: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树圪洞村;注册日期:2011年04月16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NG2PLID;经营者:连宁宁;经营范围:废品及废旧金属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特种行业登记备案:呼公特托字第016号。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车辆名称:新飞工HFL5252JSQ随车起重运输车;号牌:

蒙A67V38 ;车辆类型: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驾驶员):张**;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发证日期:2023年5月6日;车辆识别代号:LGHXLH4X8NH18137。2023年5月5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ANEMA0BCTP23B*O。2023年5月12日,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号:DZAW*。

张**,男、身份证号:15012点击查看>>**2519;家庭住址:内蒙古自治 (略)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西地村*组**号;准驾类型:B2;档案编号:*;有效期限:2017年11月24日至2027年11月24日。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操作证编号:*;操作项目:汽车式起重机操作;使用期限:2018年09月25日至2024年09月24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

8月25日8时左右,连** (略) 王**、陈**,随后3人一起 (略) 项目部现场清点废铁和卷扬机,以便于合适车辆来拉运;看好以后,9时左右连**联系废品收购站工人连*伟和1台随车起重运输车,装完废铁后,因6台卷扬机还未装运,14时左右,连**又联系雇佣了1台随车起重运输车(蒙A67V38)到项目部拉卷扬机,装了4台,车已装满,随后又联系了1辆货车(冀DZ5T82)装剩余的2台。16时40分左右,陈**办好出门证后,3辆车 (略) 项目部,运至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张**自驾车跟随货车来到废品收购站,商谈6台卷扬机的收购价格。因6台卷扬机价格未谈妥,张**只卖了废铁,共计14650.00元,张**决定不出售6台卷扬机,让连**安排车辆送回指定地点 (略) (略) 内(临时存放点)。连**提出往回运输装卸费用,两人口头约定,连**18时微信支付张**(13500.00元),少支付的*仟*佰**元(1150.00元)作为6台卷扬机车辆运输及装卸费用。张**电话通知项目部王**到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带蒙A67V38 新飞工HFL5252JSQ随车起重运输车拉4台卷扬机,冀DZ5T82拉剩余2台卷扬机前往 (略) (略) 内,监督进行吊卸6台卷扬机。18时左右众人开始吊卸卷扬机,连*伟(废品站人员)、郭**(冀DZ5T82司机)负责在随车吊的车上、下挂钩和摘钩,张**(蒙A67V38型随车吊司机)负责起吊,19时06分,连*伟、郭**在挂第四台卷扬机时,张**听到臂头上方有异响,大喊提醒连*伟、郭**,并看到吊车小钩脱落砸到一名挂钩人员,赶紧跳下车厢,发现郭**被砸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现场位于托清工业园区 (略) (略) 内,经现场勘验:冀DZ5T82拉2台卷扬机未卸,蒙A67V38型拉4台卷扬机,3台卷扬机已卸到指定位置,1台卷扬机吊钩已挂,车厢内有脱落的小钩头和手套。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伤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郭**

50

(略) 魏县大么乡后崔村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3139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受伤性质

就业类型

文化程度

死亡时间

胸部

死亡

起重伤害

无业

小学

2023.8.2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8月25日19时09分随车吊司机张**拨打120急救电话,连**19时29分拨打110报警。21时45分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喇嘛湾镇派出所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往事故现场。

2、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于8月25日23时10分通过应急值班电话793 (略) 应急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概况,8月26日通过应急值班电话793 (略) 应急值班电话*续报事故情况,于8月26日10时左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报告《 (略) 机械伤害事件》,于8月26日23时左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报告《 (略) 起重伤害事故(续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月25日19时06分,郭**被随车吊脱落的小钩砸到后,司机张**19时0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王**( (略) 项目部控制副经理)19时12分打电话向张**(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报告,孙**(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22时29分接到张**报告,称废品(卷扬机)在卸运的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了。连**19时09分接到连*伟电话称,郭**在卸运卷扬机时,出事了,赶紧过来。连**获知后,赶忙开车到达事发现场,并于19时29分拨打110报警,为了争取抢救时间,连**开车拉上伤者郭**送往托 (略) ,并一路与120急救车保持联系,半路迎住120急救车后,将郭**移交到120急救车上,21时左右郭**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清水河县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相关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要求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托 (略) ,21时左右郭**经抢救无效死亡。

连**先行垫付30万元用于处理郭**善后事宜,具体家属善后赔偿正在协商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时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从司机张**到废品站负责人连**信息接报和应急响应符合应急预案要求准确合理,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等工作紧张有序救援及时,应急处置过程中措施得当合理适用。

(五)其它情况

事故发生后,清水河县公安局对肇事司机张**进行了控制,并于2023年 9月 3日以清公(治)提捕字[2023] 24号文书提请清水河 (略)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2023年 9月 7日清水河 (略) 批准逮捕决定书,清检批捕[2023] 11号。

(略) 张**与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负责人连**口头约定,运输、装卸由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负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事故现 (略) 诊断,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随车吊司机张**,随车起重运输车起升高度限位器缺失,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规程操作及失误操作(视频监控:当时起吊卷扬机用大钩起吊,应操纵大钩手柄,但司机张**误操日常常用的小钩操纵手柄,致使小钩越程冲顶,钢丝绳与绳卡连接处拉断,导致小钩脱落)。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据司机张**口述:8月25日早上,发现小钩与钢丝绳连接处约有20%断裂),导致钢丝绳抗拉强度降低,拉断钢丝绳,小钩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

起升高度限位器缺失,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规程失误操作、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进行吊装作业。误操致使小钩越程冲顶,钢丝绳与绳卡连接处拉断,小钩坠落,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对于收购废品是日常经营行为。在卸货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死亡原因:多处损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冀DZ5T82司机),男、群众,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建设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张**,男、群众,随车吊司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9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连**,未给废品收购站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如果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连**,男,群众,废品收购站负责人,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连**罚款的行政处罚。

2、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承担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罚款的行政处罚。

3、 (略) 项目部卖废品行为是偶发行为,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卸货过程中,虽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指挥监督,但王**疏于现场管理,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略) 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其做出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要借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总结“8·25”事故的主要经验教训,促长项、补短板,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顿和改进工作。安全责任不落实。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雇佣的随车吊司机、装卸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未与(张**)签订吊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树牢安全红线,筑牢安全防线,守住事故底线。

(二)强化风险管控,落实企业责任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8·2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5日19时06分,在清水河县喇嘛湾中 (略) 内,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在组织随车吊吊卸卷扬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5日 21时45分接到喇嘛湾镇派出所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喇嘛湾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信访局有关人员组 (略) “8·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与建议。

经调查认定,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8·25”事故是一起因司机未按照规程操作及失误操作、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造成起重伤害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

托克托县宁宁废品收购站,经营场所: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树圪洞村;注册日期:2011年04月16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NG2PLID;经营者:连宁宁;经营范围:废品及废旧金属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特种行业登记备案:呼公特托字第016号。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车辆名称:新飞工HFL5252JSQ随车起重运输车;号牌:

蒙A67V38 ;车辆类型: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驾驶员):张**;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发证日期:2023年5月6日;车辆识别代号:LGHXLH4X8NH18137。2023年5月5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ANEMA0BCTP23B*O。2023年5月12日,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号:DZAW*。

张**,男、身份证号:15012点击查看>>**2519;家庭住址:内蒙古自治 (略)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西地村*组**号;准驾类型:B2;档案编号:*;有效期限:2017年11月24日至2027年11月24日。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操作证编号:*;操作项目:汽车式起重机操作;使用期限:2018年09月25日至2024年09月24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

8月25日8时左右,连** (略) 王**、陈**,随后3人一起 (略) 项目部现场清点废铁和卷扬机,以便于合适车辆来拉运;看好以后,9时左右连**联系废品收购站工人连*伟和1台随车起重运输车,装完废铁后,因6台卷扬机还未装运,14时左右,连**又联系雇佣了1台随车起重运输车(蒙A67V38)到项目部拉卷扬机,装了4台,车已装满,随后又联系了1辆货车(冀DZ5T82)装剩余的2台。16时40分左右,陈**办好出门证后,3辆车 (略) 项目部,运至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张**自驾车跟随货车来到废品收购站,商谈6台卷扬机的收购价格。因6台卷扬机价格未谈妥,张**只卖了废铁,共计14650.00元,张**决定不出售6台卷扬机,让连**安排车辆送回指定地点 (略) (略) 内(临时存放点)。连**提出往回运输装卸费用,两人口头约定,连**18时微信支付张**(13500.00元),少支付的*仟*佰**元(1150.00元)作为6台卷扬机车辆运输及装卸费用。张**电话通知项目部王**到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带蒙A67V38 新飞工HFL5252JSQ随车起重运输车拉4台卷扬机,冀DZ5T82拉剩余2台卷扬机前往 (略) (略) 内,监督进行吊卸6台卷扬机。18时左右众人开始吊卸卷扬机,连*伟(废品站人员)、郭**(冀DZ5T82司机)负责在随车吊的车上、下挂钩和摘钩,张**(蒙A67V38型随车吊司机)负责起吊,19时06分,连*伟、郭**在挂第四台卷扬机时,张**听到臂头上方有异响,大喊提醒连*伟、郭**,并看到吊车小钩脱落砸到一名挂钩人员,赶紧跳下车厢,发现郭**被砸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现场位于托清工业园区 (略) (略) 内,经现场勘验:冀DZ5T82拉2台卷扬机未卸,蒙A67V38型拉4台卷扬机,3台卷扬机已卸到指定位置,1台卷扬机吊钩已挂,车厢内有脱落的小钩头和手套。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伤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郭**

50

(略) 魏县大么乡后崔村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3139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受伤性质

就业类型

文化程度

死亡时间

胸部

死亡

起重伤害

无业

小学

2023.8.2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8月25日19时09分随车吊司机张**拨打120急救电话,连**19时29分拨打110报警。21时45分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喇嘛湾镇派出所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往事故现场。

2、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于8月25日23时10分通过应急值班电话793 (略) 应急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概况,8月26日通过应急值班电话793 (略) 应急值班电话*续报事故情况,于8月26日10时左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报告《 (略) 机械伤害事件》,于8月26日23时左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报告《 (略) 起重伤害事故(续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月25日19时06分,郭**被随车吊脱落的小钩砸到后,司机张**19时0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王**( (略) 项目部控制副经理)19时12分打电话向张**(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报告,孙**(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22时29分接到张**报告,称废品(卷扬机)在卸运的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了。连**19时09分接到连*伟电话称,郭**在卸运卷扬机时,出事了,赶紧过来。连**获知后,赶忙开车到达事发现场,并于19时29分拨打110报警,为了争取抢救时间,连**开车拉上伤者郭**送往托 (略) ,并一路与120急救车保持联系,半路迎住120急救车后,将郭**移交到120急救车上,21时左右郭**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清水河县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相关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要求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托 (略) ,21时左右郭**经抢救无效死亡。

连**先行垫付30万元用于处理郭**善后事宜,具体家属善后赔偿正在协商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时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从司机张**到废品站负责人连**信息接报和应急响应符合应急预案要求准确合理,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等工作紧张有序救援及时,应急处置过程中措施得当合理适用。

(五)其它情况

事故发生后,清水河县公安局对肇事司机张**进行了控制,并于2023年 9月 3日以清公(治)提捕字[2023] 24号文书提请清水河 (略)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2023年 9月 7日清水河 (略) 批准逮捕决定书,清检批捕[2023] 11号。

(略) 张**与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负责人连**口头约定,运输、装卸由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负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事故现 (略) 诊断,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随车吊司机张**,随车起重运输车起升高度限位器缺失,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规程操作及失误操作(视频监控:当时起吊卷扬机用大钩起吊,应操纵大钩手柄,但司机张**误操日常常用的小钩操纵手柄,致使小钩越程冲顶,钢丝绳与绳卡连接处拉断,导致小钩脱落)。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据司机张**口述:8月25日早上,发现小钩与钢丝绳连接处约有20%断裂),导致钢丝绳抗拉强度降低,拉断钢丝绳,小钩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

起升高度限位器缺失,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规程失误操作、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进行吊装作业。误操致使小钩越程冲顶,钢丝绳与绳卡连接处拉断,小钩坠落,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对于收购废品是日常经营行为。在卸货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死亡原因:多处损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冀DZ5T82司机),男、群众,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建设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张**,男、群众,随车吊司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9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连**,未给废品收购站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如果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连**,男,群众,废品收购站负责人,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连**罚款的行政处罚。

2、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承担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罚款的行政处罚。

3、 (略) 项目部卖废品行为是偶发行为,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卸货过程中,虽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指挥监督,但王**疏于现场管理,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略) 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其做出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要借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总结“8·25”事故的主要经验教训,促长项、补短板,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顿和改进工作。安全责任不落实。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雇佣的随车吊司机、装卸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未与(张**)签订吊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树牢安全红线,筑牢安全防线,守住事故底线。

(二)强化风险管控,落实企业责任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8·2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5日19时06分,在清水河县喇嘛湾中 (略) 内,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在组织随车吊吊卸卷扬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5日 21时45分接到喇嘛湾镇派出所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喇嘛湾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信访局有关人员组 (略) “8·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与建议。

经调查认定,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8·25”事故是一起因司机未按照规程操作及失误操作、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造成起重伤害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

托克托县宁宁废品收购站,经营场所: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树圪洞村;注册日期:2011年04月16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NG2PLID;经营者:连宁宁;经营范围:废品及废旧金属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特种行业登记备案:呼公特托字第016号。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车辆名称:新飞工HFL5252JSQ随车起重运输车;号牌:

蒙A67V38 ;车辆类型: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驾驶员):张**;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发证日期:2023年5月6日;车辆识别代号:LGHXLH4X8NH18137。2023年5月5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ANEMA0BCTP23B*O。2023年5月12日,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号:DZAW*。

张**,男、身份证号:15012点击查看>>**2519;家庭住址:内蒙古自治 (略)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西地村*组**号;准驾类型:B2;档案编号:*;有效期限:2017年11月24日至2027年11月24日。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操作证编号:*;操作项目:汽车式起重机操作;使用期限:2018年09月25日至2024年09月24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

8月25日8时左右,连** (略) 王**、陈**,随后3人一起 (略) 项目部现场清点废铁和卷扬机,以便于合适车辆来拉运;看好以后,9时左右连**联系废品收购站工人连*伟和1台随车起重运输车,装完废铁后,因6台卷扬机还未装运,14时左右,连**又联系雇佣了1台随车起重运输车(蒙A67V38)到项目部拉卷扬机,装了4台,车已装满,随后又联系了1辆货车(冀DZ5T82)装剩余的2台。16时40分左右,陈**办好出门证后,3辆车 (略) 项目部,运至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张**自驾车跟随货车来到废品收购站,商谈6台卷扬机的收购价格。因6台卷扬机价格未谈妥,张**只卖了废铁,共计14650.00元,张**决定不出售6台卷扬机,让连**安排车辆送回指定地点 (略) (略) 内(临时存放点)。连**提出往回运输装卸费用,两人口头约定,连**18时微信支付张**(13500.00元),少支付的*仟*佰**元(1150.00元)作为6台卷扬机车辆运输及装卸费用。张**电话通知项目部王**到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带蒙A67V38 新飞工HFL5252JSQ随车起重运输车拉4台卷扬机,冀DZ5T82拉剩余2台卷扬机前往 (略) (略) 内,监督进行吊卸6台卷扬机。18时左右众人开始吊卸卷扬机,连*伟(废品站人员)、郭**(冀DZ5T82司机)负责在随车吊的车上、下挂钩和摘钩,张**(蒙A67V38型随车吊司机)负责起吊,19时06分,连*伟、郭**在挂第四台卷扬机时,张**听到臂头上方有异响,大喊提醒连*伟、郭**,并看到吊车小钩脱落砸到一名挂钩人员,赶紧跳下车厢,发现郭**被砸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现场位于托清工业园区 (略) (略) 内,经现场勘验:冀DZ5T82拉2台卷扬机未卸,蒙A67V38型拉4台卷扬机,3台卷扬机已卸到指定位置,1台卷扬机吊钩已挂,车厢内有脱落的小钩头和手套。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伤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郭**

50

(略) 魏县大么乡后崔村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3139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受伤性质

就业类型

文化程度

死亡时间

胸部

死亡

起重伤害

无业

小学

2023.8.2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8月25日19时09分随车吊司机张**拨打120急救电话,连**19时29分拨打110报警。21时45分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喇嘛湾镇派出所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往事故现场。

2、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于8月25日23时10分通过应急值班电话793 (略) 应急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概况,8月26日通过应急值班电话793 (略) 应急值班电话*续报事故情况,于8月26日10时左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报告《 (略) 机械伤害事件》,于8月26日23时左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报告《 (略) 起重伤害事故(续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月25日19时06分,郭**被随车吊脱落的小钩砸到后,司机张**19时0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王**( (略) 项目部控制副经理)19时12分打电话向张**(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报告,孙**(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22时29分接到张**报告,称废品(卷扬机)在卸运的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了。连**19时09分接到连*伟电话称,郭**在卸运卷扬机时,出事了,赶紧过来。连**获知后,赶忙开车到达事发现场,并于19时29分拨打110报警,为了争取抢救时间,连**开车拉上伤者郭**送往托 (略) ,并一路与120急救车保持联系,半路迎住120急救车后,将郭**移交到120急救车上,21时左右郭**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清水河县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相关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要求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托 (略) ,21时左右郭**经抢救无效死亡。

连**先行垫付30万元用于处理郭**善后事宜,具体家属善后赔偿正在协商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时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从司机张**到废品站负责人连**信息接报和应急响应符合应急预案要求准确合理,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等工作紧张有序救援及时,应急处置过程中措施得当合理适用。

(五)其它情况

事故发生后,清水河县公安局对肇事司机张**进行了控制,并于2023年 9月 3日以清公(治)提捕字[2023] 24号文书提请清水河 (略)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2023年 9月 7日清水河 (略) 批准逮捕决定书,清检批捕[2023] 11号。

(略) 张**与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负责人连**口头约定,运输、装卸由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负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事故现 (略) 诊断,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随车吊司机张**,随车起重运输车起升高度限位器缺失,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规程操作及失误操作(视频监控:当时起吊卷扬机用大钩起吊,应操纵大钩手柄,但司机张**误操日常常用的小钩操纵手柄,致使小钩越程冲顶,钢丝绳与绳卡连接处拉断,导致小钩脱落)。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据司机张**口述:8月25日早上,发现小钩与钢丝绳连接处约有20%断裂),导致钢丝绳抗拉强度降低,拉断钢丝绳,小钩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

起升高度限位器缺失,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规程失误操作、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进行吊装作业。误操致使小钩越程冲顶,钢丝绳与绳卡连接处拉断,小钩坠落,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对于收购废品是日常经营行为。在卸货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死亡原因:多处损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冀DZ5T82司机),男、群众,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建设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张**,男、群众,随车吊司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9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连**,未给废品收购站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如果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连**,男,群众,废品收购站负责人,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连**罚款的行政处罚。

2、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承担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罚款的行政处罚。

3、 (略) 项目部卖废品行为是偶发行为,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卸货过程中,虽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指挥监督,但王**疏于现场管理,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略) 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其做出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要借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总结“8·25”事故的主要经验教训,促长项、补短板,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顿和改进工作。安全责任不落实。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雇佣的随车吊司机、装卸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未与(张**)签订吊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树牢安全红线,筑牢安全防线,守住事故底线。

(二)强化风险管控,落实企业责任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8·2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5日19时06分,在清水河县喇嘛湾中 (略) 内,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在组织随车吊吊卸卷扬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5日 21时45分接到喇嘛湾镇派出所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喇嘛湾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信访局有关人员组 (略) “8·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与建议。

经调查认定,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8·25”事故是一起因司机未按照规程操作及失误操作、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造成起重伤害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

托克托县宁宁废品收购站,经营场所: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树圪洞村;注册日期:2011年04月16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NG2PLID;经营者:连宁宁;经营范围:废品及废旧金属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特种行业登记备案:呼公特托字第016号。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车辆名称:新飞工HFL5252JSQ随车起重运输车;号牌:

蒙A67V38 ;车辆类型: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驾驶员):张**;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发证日期:2023年5月6日;车辆识别代号:LGHXLH4X8NH18137。2023年5月5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ANEMA0BCTP23B*O。2023年5月12日,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号:DZAW*。

张**,男、身份证号:15012点击查看>>**2519;家庭住址:内蒙古自治 (略)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西地村*组**号;准驾类型:B2;档案编号:*;有效期限:2017年11月24日至2027年11月24日。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操作证编号:*;操作项目:汽车式起重机操作;使用期限:2018年09月25日至2024年09月24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

8月25日8时左右,连** (略) 王**、陈**,随后3人一起 (略) 项目部现场清点废铁和卷扬机,以便于合适车辆来拉运;看好以后,9时左右连**联系废品收购站工人连*伟和1台随车起重运输车,装完废铁后,因6台卷扬机还未装运,14时左右,连**又联系雇佣了1台随车起重运输车(蒙A67V38)到项目部拉卷扬机,装了4台,车已装满,随后又联系了1辆货车(冀DZ5T82)装剩余的2台。16时40分左右,陈**办好出门证后,3辆车 (略) 项目部,运至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张**自驾车跟随货车来到废品收购站,商谈6台卷扬机的收购价格。因6台卷扬机价格未谈妥,张**只卖了废铁,共计14650.00元,张**决定不出售6台卷扬机,让连**安排车辆送回指定地点 (略) (略) 内(临时存放点)。连**提出往回运输装卸费用,两人口头约定,连**18时微信支付张**(13500.00元),少支付的*仟*佰**元(1150.00元)作为6台卷扬机车辆运输及装卸费用。张**电话通知项目部王**到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带蒙A67V38 新飞工HFL5252JSQ随车起重运输车拉4台卷扬机,冀DZ5T82拉剩余2台卷扬机前往 (略) (略) 内,监督进行吊卸6台卷扬机。18时左右众人开始吊卸卷扬机,连*伟(废品站人员)、郭**(冀DZ5T82司机)负责在随车吊的车上、下挂钩和摘钩,张**(蒙A67V38型随车吊司机)负责起吊,19时06分,连*伟、郭**在挂第四台卷扬机时,张**听到臂头上方有异响,大喊提醒连*伟、郭**,并看到吊车小钩脱落砸到一名挂钩人员,赶紧跳下车厢,发现郭**被砸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现场位于托清工业园区 (略) (略) 内,经现场勘验:冀DZ5T82拉2台卷扬机未卸,蒙A67V38型拉4台卷扬机,3台卷扬机已卸到指定位置,1台卷扬机吊钩已挂,车厢内有脱落的小钩头和手套。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伤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郭**

50

(略) 魏县大么乡后崔村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3139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受伤性质

就业类型

文化程度

死亡时间

胸部

死亡

起重伤害

无业

小学

2023.8.2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8月25日19时09分随车吊司机张**拨打120急救电话,连**19时29分拨打110报警。21时45分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喇嘛湾镇派出所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往事故现场。

2、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于8月25日23时10分通过应急值班电话793 (略) 应急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概况,8月26日通过应急值班电话793 (略) 应急值班电话*续报事故情况,于8月26日10时左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报告《 (略) 机械伤害事件》,于8月26日23时左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报告《 (略) 起重伤害事故(续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月25日19时06分,郭**被随车吊脱落的小钩砸到后,司机张**19时0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王**( (略) 项目部控制副经理)19时12分打电话向张**(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报告,孙**( (略) 项目部项目经理)22时29分接到张**报告,称废品(卷扬机)在卸运的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了。连**19时09分接到连*伟电话称,郭**在卸运卷扬机时,出事了,赶紧过来。连**获知后,赶忙开车到达事发现场,并于19时29分拨打110报警,为了争取抢救时间,连**开车拉上伤者郭**送往托 (略) ,并一路与120急救车保持联系,半路迎住120急救车后,将郭**移交到120急救车上,21时左右郭**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清水河县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相关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要求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托 (略) ,21时左右郭**经抢救无效死亡。

连**先行垫付30万元用于处理郭**善后事宜,具体家属善后赔偿正在协商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时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从司机张**到废品站负责人连**信息接报和应急响应符合应急预案要求准确合理,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等工作紧张有序救援及时,应急处置过程中措施得当合理适用。

(五)其它情况

事故发生后,清水河县公安局对肇事司机张**进行了控制,并于2023年 9月 3日以清公(治)提捕字[2023] 24号文书提请清水河 (略)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2023年 9月 7日清水河 (略) 批准逮捕决定书,清检批捕[2023] 11号。

(略) 张**与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负责人连**口头约定,运输、装卸由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负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事故现 (略) 诊断,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随车吊司机张**,随车起重运输车起升高度限位器缺失,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规程操作及失误操作(视频监控:当时起吊卷扬机用大钩起吊,应操纵大钩手柄,但司机张**误操日常常用的小钩操纵手柄,致使小钩越程冲顶,钢丝绳与绳卡连接处拉断,导致小钩脱落)。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据司机张**口述:8月25日早上,发现小钩与钢丝绳连接处约有20%断裂),导致钢丝绳抗拉强度降低,拉断钢丝绳,小钩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

起升高度限位器缺失,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规程失误操作、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进行吊装作业。误操致使小钩越程冲顶,钢丝绳与绳卡连接处拉断,小钩坠落,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对于收购废品是日常经营行为。在卸货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死亡原因:多处损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冀DZ5T82司机),男、群众,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建设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张**,男、群众,随车吊司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9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连**,未给废品收购站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如果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连**,男,群众,废品收购站负责人,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连**罚款的行政处罚。

2、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承担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罚款的行政处罚。

3、 (略) 项目部卖废品行为是偶发行为,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卸货过程中,虽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指挥监督,但王**疏于现场管理,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略) 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其做出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要借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总结“8·25”事故的主要经验教训,促长项、补短板,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顿和改进工作。安全责任不落实。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未对雇佣的随车吊司机、装卸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未与(张**)签订吊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树牢安全红线,筑牢安全防线,守住事故底线。

(二)强化风险管控,落实企业责任

托克托县连宁宁废品收购站,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