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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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电 (略) :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其上水库位于开都河左岸榆树沟,挖填形成;下水库利用开都河中游河段待建的滚哈布奇勒水电站水库预留的专用库容,通过降低其死水位为本工程预留专用库容。主要承担电网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体工程,由上水库、下水库(由滚哈布奇勒电站建设)、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开关站等组成;公用工程,包括风、水、电及通信系统等;储运工程,包括转存料场、场内道路等;辅助工程,包括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综合加工厂、机械修配保养场及临时生产生活区等;环保工程,主要是上水库运行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站,下水库坝后式生态电站、集运鱼系统等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由滚哈布奇勒电站建设,本工程分担环保投资。上水库最大坝高79米,正常蓄水位2446米,死水位2412米,总库容1090万立方米。本工程征占地面积总计329.9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50.48公顷,临时占地79.42公顷。永久占用林地面积3.86公顷、草地面积223.9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3.10公顷、其他用地面积19.61公顷;临时占用林地面积0.88公顷、草地面积68.26公顷、其他用地面积10.28公顷;工程涉及的林地类型均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工程总投资156.3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1323.1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72%。

二、根据新疆博衍水利 (略) 编制的《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38号),本工程符合自治区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工程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滚哈布奇勒电站工程针对初期蓄水影响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通过优化本工程初期蓄水计划,采取延迟蓄水时间,保障乌拉斯台沟取水口下游3千米沟道生态流量。工程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均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集中收集处置措施,禁止外排,严防各类废污水以任何形式污染水体;严禁设置排污口。工程蓄水前清库,运行期定期打捞水库漂浮物,防止库区水质污染。严格落实库盆建设期间的防渗封闭措施以及运行期各洞室的渗控措施,严防库区建设对沿线地下水位产生不利影响以及洞室运行受沿线地下水渗漏影响。上、下库库区须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及时掌握水库水质变化情况。上述保障性措施必须与本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禁止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减少对植被的破坏;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对于工程占用损失的保护植物,进行移栽及补植。强化施工生态保护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创新绿色施工方法和工艺,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对工程占用的国家二级公益林应按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缴纳补偿费,并加强对各类占地区域周围公益林的保护。优化生态保护措施的后续设计,确保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及有效性。

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弃渣场、施工迹地等实施生态修复,有条件或必要时应同步开展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严格落实下水库提出的鱼类栖息地保护措施、集运鱼系统过鱼措施、鱼类增殖放流措施,积极商请渔业管理部门协助完成。察汗乌苏鱼类增殖放流站迁扩建二期工程,应与本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在本工程下水库建成运行前投入使用。严格落实水生生态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

(三)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扬尘、噪声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关注水质变化,避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施工期、运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往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机油、废润滑油、含油污泥等各类危险废物经施工单位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库区各区域防渗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各类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健全运行记录,建立事故预警系统,完善应急措施。

(五)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应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因开都河流域未开展流域综合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应督促流域管理机构尽快开展有关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2023年11月3日

关于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电 (略) :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其上水库位于开都河左岸榆树沟,挖填形成;下水库利用开都河中游河段待建的滚哈布奇勒水电站水库预留的专用库容,通过降低其死水位为本工程预留专用库容。主要承担电网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体工程,由上水库、下水库(由滚哈布奇勒电站建设)、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开关站等组成;公用工程,包括风、水、电及通信系统等;储运工程,包括转存料场、场内道路等;辅助工程,包括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综合加工厂、机械修配保养场及临时生产生活区等;环保工程,主要是上水库运行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站,下水库坝后式生态电站、集运鱼系统等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由滚哈布奇勒电站建设,本工程分担环保投资。上水库最大坝高79米,正常蓄水位2446米,死水位2412米,总库容1090万立方米。本工程征占地面积总计329.9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50.48公顷,临时占地79.42公顷。永久占用林地面积3.86公顷、草地面积223.9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3.10公顷、其他用地面积19.61公顷;临时占用林地面积0.88公顷、草地面积68.26公顷、其他用地面积10.28公顷;工程涉及的林地类型均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工程总投资156.3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1323.1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72%。

二、根据新疆博衍水利 (略) 编制的《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38号),本工程符合自治区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工程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滚哈布奇勒电站工程针对初期蓄水影响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通过优化本工程初期蓄水计划,采取延迟蓄水时间,保障乌拉斯台沟取水口下游3千米沟道生态流量。工程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均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集中收集处置措施,禁止外排,严防各类废污水以任何形式污染水体;严禁设置排污口。工程蓄水前清库,运行期定期打捞水库漂浮物,防止库区水质污染。严格落实库盆建设期间的防渗封闭措施以及运行期各洞室的渗控措施,严防库区建设对沿线地下水位产生不利影响以及洞室运行受沿线地下水渗漏影响。上、下库库区须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及时掌握水库水质变化情况。上述保障性措施必须与本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禁止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减少对植被的破坏;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对于工程占用损失的保护植物,进行移栽及补植。强化施工生态保护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创新绿色施工方法和工艺,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对工程占用的国家二级公益林应按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缴纳补偿费,并加强对各类占地区域周围公益林的保护。优化生态保护措施的后续设计,确保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及有效性。

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弃渣场、施工迹地等实施生态修复,有条件或必要时应同步开展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严格落实下水库提出的鱼类栖息地保护措施、集运鱼系统过鱼措施、鱼类增殖放流措施,积极商请渔业管理部门协助完成。察汗乌苏鱼类增殖放流站迁扩建二期工程,应与本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在本工程下水库建成运行前投入使用。严格落实水生生态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

(三)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扬尘、噪声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关注水质变化,避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施工期、运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往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机油、废润滑油、含油污泥等各类危险废物经施工单位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库区各区域防渗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各类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健全运行记录,建立事故预警系统,完善应急措施。

(五)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应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因开都河流域未开展流域综合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应督促流域管理机构尽快开展有关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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