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酒精罐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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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酒精罐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酒精罐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1-08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环审字〔2023〕23号

吉林 (略) :

  你单位《吉林 (略) 酒精罐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略) 广信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柳河县站前路666号吉林 (略) 新厂区内,不新增用地,拟新建一个48.6m3埋地双层卧式*醇储罐,酒精罐区总用地面积为30.4㎡,储罐为双层钢制储罐,共分为三个仓,分别最大储存量为20t、10t、5t,最大储存量为35吨,年用量约为150吨,用于企业药材醇提和工作场所消毒。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柳河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17-2030)》。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本项目无新增定员,故无新增废水。

  (三)本项目*醇储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VOCs ,要采取选择适宜的储罐罐型;密闭卸料方式;加强储罐区管理,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等治理措施,确保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限值要求,厂界VOCs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对产噪设备及运输车辆采取减振、隔声,限速、禁鸣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五)本项目无新增定员,无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

  (六)*醇储罐区采取重点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 K≤1X 10-7 cm/s。其他装卸区等采取一般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 K≤1X 10-7 cm/s,确保达到《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 中的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强化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变更排污许可信息,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酒精罐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1-08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环审字〔2023〕23号

吉林 (略) :

  你单位《吉林 (略) 酒精罐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略) 广信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柳河县站前路666号吉林 (略) 新厂区内,不新增用地,拟新建一个48.6m3埋地双层卧式*醇储罐,酒精罐区总用地面积为30.4㎡,储罐为双层钢制储罐,共分为三个仓,分别最大储存量为20t、10t、5t,最大储存量为35吨,年用量约为150吨,用于企业药材醇提和工作场所消毒。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柳河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17-2030)》。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本项目无新增定员,故无新增废水。

  (三)本项目*醇储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VOCs ,要采取选择适宜的储罐罐型;密闭卸料方式;加强储罐区管理,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等治理措施,确保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限值要求,厂界VOCs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对产噪设备及运输车辆采取减振、隔声,限速、禁鸣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五)本项目无新增定员,无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

  (六)*醇储罐区采取重点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 K≤1X 10-7 cm/s。其他装卸区等采取一般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 K≤1X 10-7 cm/s,确保达到《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 中的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强化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变更排污许可信息,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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