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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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 (略) 农业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要求,为认真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本区范围内列入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的区级以上(不含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从事设施蔬菜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2019年-2022年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但未能完成清单任务的,本年度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多个经营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一)农民合作社具体申报条件

1、实行民主决策。农民合作社近两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所有出席成员(代表)会议的成员签名。

2、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

3、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并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可分配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盈余分配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由监事会负责编制内部审计报告。

4、遵守当地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环保、耕地“非粮化”等)规定,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各级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展活动和各项工作。

5、农民合作社社员中至少吸纳5户脱贫户入社。

6、未完成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22年度信息更新的不予支持;未通过工商部门年报公示信息的不予支持;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本年度不予支持;未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不予支持;未带动脱贫户的不予支持;未按规定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并建立化肥农药使用台账的不予支持;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家庭农场具体申报条件

1、遵守当地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环保、耕地“非粮化”等)规定,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各级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展活动和各项工作。

2、未完成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22年度信息更新的不予支持;未完成家庭农场名录系统2022年度信息更新的不予支持;未通过工商部门年报公示信息的不予支持;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本年度不予支持;未带动脱贫户的不予支持;未按规定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并建立化肥农药使用台账的不予支持;未建立基础台账的不予支持;未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不予支持;未使用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开发的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的不予支持;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三、实施内容

(1)设施蔬菜生产。

实施内容是推动全区蔬菜产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一是优化设施蔬菜布局,根据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开发滩涂、坡地等非耕地资源,科学确定适宜的设施类型与结构,规范蔬菜设施设计建造,大力推广标准化设施,扶持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建设, (略) 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相匹配的布局。二是推进蔬菜设施改造提升,以节能宜机为主,支持老旧设施改造和设施类型调整;优化设施结构性能,增强设施光热性能和保温蓄热性能,提高结构安全性,扩大生产作业空间,提升设施宜机化水平;优化设施类型,降低简易型中小拱棚比例,提高大中棚比例,扩大设施单体规模,提升生产能力;加强水肥一体化、播种移栽、现代植保机械等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提升设施综合生产能力。三是提高质量效益和产业竞争力,发展设施蔬莱适度集约化规模经营,培育一批规模适度、带动能力强的设施蔬菜种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设施蔬菜专用品种、水肥一体化、连作障碍治理、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产技术,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设施蔬菜单产水平。2023年,带动全区设施蔬菜产量同比增长率达到3%以上。结构类型为大中棚、日光温室或连栋温室的设施蔬菜生产(含集约化育苗)项目(2023 年新建、改建或2022年动工、2023年完工) ;实施主体蔬菜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5亩。

(2)其他类型经营主体。

其他类型经营主体是指本区范围内列入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的区级以上(不含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实施内容主要是巩固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包括生产设施、加工厂房、存储保鲜、直销点(店)、检测设备以及基地维护等建设。

四、补助标准

(1)优先支持从事设施蔬菜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蔬菜生产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不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实施要求。统筹资金资源加大对设施蔬菜提档升级工作的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设施蔬菜发展水平。

(2)其他类型经营主体。单个主体补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且不超过20万元,且申报项目累计获得各部门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主申报项目,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项目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相关职能单位初审(着重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已获财政支持情况),并推荐申报;区农水局会同财政局审查确定申报项目符合支持内容,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六、项目申报材料

1、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详见申报指南1)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具体目标、实施内容、资金预算、时间安排、采取措施)

3、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服务情况报告(包括带动农户、脱贫户增收和项目实施情况)

4、项目实施承诺书(详见申报指南2)

5、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申报指南3、4)

项目申报纸质材料(1份)于2023年12月5前报送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经管股(同时报送电子档),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邢军,联系电话:*,工作QQ:*

附件:申报指南

1、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式样)

2、项目实施承诺书(式样)

3、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目录(式样)

4、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目录(式样)

附件.docx


黄山区财政局 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11月15日


(撰稿人:邢军?审核人:王传浙)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 (略) 农业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要求,为认真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本区范围内列入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的区级以上(不含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从事设施蔬菜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2019年-2022年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但未能完成清单任务的,本年度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多个经营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一)农民合作社具体申报条件

1、实行民主决策。农民合作社近两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所有出席成员(代表)会议的成员签名。

2、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

3、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并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可分配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盈余分配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由监事会负责编制内部审计报告。

4、遵守当地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环保、耕地“非粮化”等)规定,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各级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展活动和各项工作。

5、农民合作社社员中至少吸纳5户脱贫户入社。

6、未完成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22年度信息更新的不予支持;未通过工商部门年报公示信息的不予支持;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本年度不予支持;未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不予支持;未带动脱贫户的不予支持;未按规定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并建立化肥农药使用台账的不予支持;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家庭农场具体申报条件

1、遵守当地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环保、耕地“非粮化”等)规定,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各级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展活动和各项工作。

2、未完成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22年度信息更新的不予支持;未完成家庭农场名录系统2022年度信息更新的不予支持;未通过工商部门年报公示信息的不予支持;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本年度不予支持;未带动脱贫户的不予支持;未按规定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并建立化肥农药使用台账的不予支持;未建立基础台账的不予支持;未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不予支持;未使用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开发的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的不予支持;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三、实施内容

(1)设施蔬菜生产。

实施内容是推动全区蔬菜产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一是优化设施蔬菜布局,根据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开发滩涂、坡地等非耕地资源,科学确定适宜的设施类型与结构,规范蔬菜设施设计建造,大力推广标准化设施,扶持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建设, (略) 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相匹配的布局。二是推进蔬菜设施改造提升,以节能宜机为主,支持老旧设施改造和设施类型调整;优化设施结构性能,增强设施光热性能和保温蓄热性能,提高结构安全性,扩大生产作业空间,提升设施宜机化水平;优化设施类型,降低简易型中小拱棚比例,提高大中棚比例,扩大设施单体规模,提升生产能力;加强水肥一体化、播种移栽、现代植保机械等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提升设施综合生产能力。三是提高质量效益和产业竞争力,发展设施蔬莱适度集约化规模经营,培育一批规模适度、带动能力强的设施蔬菜种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设施蔬菜专用品种、水肥一体化、连作障碍治理、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产技术,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设施蔬菜单产水平。2023年,带动全区设施蔬菜产量同比增长率达到3%以上。结构类型为大中棚、日光温室或连栋温室的设施蔬菜生产(含集约化育苗)项目(2023 年新建、改建或2022年动工、2023年完工) ;实施主体蔬菜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5亩。

(2)其他类型经营主体。

其他类型经营主体是指本区范围内列入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的区级以上(不含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实施内容主要是巩固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包括生产设施、加工厂房、存储保鲜、直销点(店)、检测设备以及基地维护等建设。

四、补助标准

(1)优先支持从事设施蔬菜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蔬菜生产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不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实施要求。统筹资金资源加大对设施蔬菜提档升级工作的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设施蔬菜发展水平。

(2)其他类型经营主体。单个主体补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且不超过20万元,且申报项目累计获得各部门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主申报项目,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项目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相关职能单位初审(着重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已获财政支持情况),并推荐申报;区农水局会同财政局审查确定申报项目符合支持内容,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六、项目申报材料

1、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详见申报指南1)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具体目标、实施内容、资金预算、时间安排、采取措施)

3、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服务情况报告(包括带动农户、脱贫户增收和项目实施情况)

4、项目实施承诺书(详见申报指南2)

5、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申报指南3、4)

项目申报纸质材料(1份)于2023年12月5前报送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经管股(同时报送电子档),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邢军,联系电话:*,工作QQ:*

附件:申报指南

1、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式样)

2、项目实施承诺书(式样)

3、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目录(式样)

4、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目录(式样)

附件.docx


黄山区财政局 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11月15日


(撰稿人:邢军?审核人:王传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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