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通过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略) 实际,制定《建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
统计分析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利用招投标投诉举报信息资源,及时、准确、有效分析招投标投诉举报案件的成因,定期研究可能 (略) 场公平性的因素,突出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建立招投标领域长效机制, (略) 场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定期统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事项。
(一) (略) 场主体通过各类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的事项受理情况、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问题类型,及被投诉(举报)较多的项目或相关责任主体;
(三)申请复核(复评)的项目情况;
(四)投诉举报率较高的问题类型;
(五) (略) 场主体投诉举报的同一项目或责任主体;
(六)其它需要分析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统计分析流程。
(一)各相关单位每 (略) 发改委报送本季度投诉举报事项统计表;
(二)市发改委根据投诉举报情况适时组织分析会议;
(三)根据分析会议结果,提出当前监管重点、建议制定监管措施、专项整治行动等,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通过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略) 实际,制定《建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
统计分析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利用招投标投诉举报信息资源,及时、准确、有效分析招投标投诉举报案件的成因,定期研究可能 (略) 场公平性的因素,突出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建立招投标领域长效机制, (略) 场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定期统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事项。
(一) (略) 场主体通过各类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的事项受理情况、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问题类型,及被投诉(举报)较多的项目或相关责任主体;
(三)申请复核(复评)的项目情况;
(四)投诉举报率较高的问题类型;
(五) (略) 场主体投诉举报的同一项目或责任主体;
(六)其它需要分析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统计分析流程。
(一)各相关单位每 (略) 发改委报送本季度投诉举报事项统计表;
(二)市发改委根据投诉举报情况适时组织分析会议;
(三)根据分析会议结果,提出当前监管重点、建议制定监管措施、专项整治行动等,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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