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3〕55号关于广西和立鑫菊缘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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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3〕55号关于广西和立鑫菊缘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3〕55号关于广西和立鑫菊缘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11-03 14: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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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和立鑫菊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广西和立鑫菊缘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2019-*-30-03-*)属新建,项目于2019年12月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目占地面积*.02m2,分为A、B两个地块,其中,A地 (略) 同乐大道与对门岭路交汇处西侧A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7'37.025",北纬24°31'44.126";B地 (略) 同乐大道与冲肚岩路交汇处东侧A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7'44.596",北纬24°31'53.473"。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在A地块建设年产100万吨改性高端碳酸钙粉体、50万吨塑料母粒、80万平方米天然板材及异型板材、120万吨墙体内外环保涂料生产线;二期在B地块建设年产90万吨改性高端碳酸钙粉体(其中部分设备在A地块厂房中布设)、20万吨HTPE类改性工程母粒、20万吨全生物降解塑料(PBAT+PLA)及PP/PE类改性工程母粒生产线。

高端碳酸钙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清洗→一级破碎→二级破碎→筛分→原料罐→研磨→改性→分级→产品料仓→包装。一期主要生产设备:振动给料机5台、清洗破碎生产设备5套、立式磨粉机10台、新型雷蒙机8台、环辊磨机30台、雷蒙机4台、自动叠包机器手6台、压滤机3台;二期主要生产设备:振动给料机2台、清洗破碎生产设备2套、立式磨粉机10台(在A地块布设)、新型雷蒙机8台(在A地块布设)、环辊磨机20台、雷蒙机4台(在A地块布设)、自动叠包机器手6台、压滤机3台。

母粒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辅料→投料→高速搅拌→热熔挤出→冷却→切粒→筛选→包装入库。一期塑料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高速密闭搅拌机20台、注塑成型机20台、双螺杆挤出机20台、切粒机20台、破碎机1台、包装机20台;二期HTPE类改性工程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高速密闭搅拌机10台、注塑成型机10台、双螺杆挤出机10台、切粒机10台、破碎机1台、包装机10台;二期全生物降解塑料(PBAT+PLA)及PP/PE类改性工程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高速密闭搅拌机10台、注塑成型机10台、双螺杆挤出机10台、切粒机10台、破碎机1台、包装机10台。

天然板材及异型板材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荒料锯割→切断→打磨→抛光→修补、检验→包装→入库。主要生产设备:桥式组合大切机8台、单片大锯大切机6台、半自动切边机6台、桥切机12台、全自动磨板机5台、异形机6台、自动磨光机8台、包装机4台。

环保涂料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碳酸钙石粉、纤维素、白水泥等原辅料→投料→密闭混合搅拌→成品料仓→包装。主要生产设备:搅拌机16台、上料机24台、高速分散机16台、包装机24台、自动叠包机器手24台。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110万元,占总投资的2.76%。

由贺州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天然板材及异型板材生产线各工序采用湿法作业。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喷雾、洒水等降尘设施;破碎、筛分工序在密闭、负压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统一汇至排气筒(一期由25米排气筒(DA001)排放,二期由19米排气筒(DA005)排放)厂房外排放;研磨工序为全密闭状态,每台研磨设备须配套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包装工段设独立密闭操作间,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统一汇至排气筒(一期由25米排气筒(DA002)排放,二期由19米排气筒(DA006)排放)厂房外排放。母粒生产线投料工序原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搅拌工序在密闭储罐内进行;热熔挤出及冷却工序须密闭处理,并在上方设置集气罩负压收集废气,每条生产线风机风量拟设计为10000m3/h,收集后的废气经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放;一期塑料母粒生产线共配置两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处理后的尾气统一汇至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二期HTPE类改性工程母粒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汇至1根19米高排气筒(DA007)厂房外排放;二期全生物降解塑料(PBAT+PLA)及PP/PE类改性工程母粒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汇至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8)厂房外排放。涂料生产线的投料、搅拌及包装工序应密闭处理,密闭负压收集的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尾气汇至18米高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各工序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母粒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涂料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洗石废水、异形板材生产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母粒生产线冷却过程产生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及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沉砂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灌,远期待周边污水管网完善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贺州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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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3〕55号关于广西和立鑫菊缘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11-03 14: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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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和立鑫菊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广西和立鑫菊缘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2019-*-30-03-*)属新建,项目于2019年12月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目占地面积*.02m2,分为A、B两个地块,其中,A地 (略) 同乐大道与对门岭路交汇处西侧A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7'37.025",北纬24°31'44.126";B地 (略) 同乐大道与冲肚岩路交汇处东侧A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7'44.596",北纬24°31'53.473"。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在A地块建设年产100万吨改性高端碳酸钙粉体、50万吨塑料母粒、80万平方米天然板材及异型板材、120万吨墙体内外环保涂料生产线;二期在B地块建设年产90万吨改性高端碳酸钙粉体(其中部分设备在A地块厂房中布设)、20万吨HTPE类改性工程母粒、20万吨全生物降解塑料(PBAT+PLA)及PP/PE类改性工程母粒生产线。

高端碳酸钙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清洗→一级破碎→二级破碎→筛分→原料罐→研磨→改性→分级→产品料仓→包装。一期主要生产设备:振动给料机5台、清洗破碎生产设备5套、立式磨粉机10台、新型雷蒙机8台、环辊磨机30台、雷蒙机4台、自动叠包机器手6台、压滤机3台;二期主要生产设备:振动给料机2台、清洗破碎生产设备2套、立式磨粉机10台(在A地块布设)、新型雷蒙机8台(在A地块布设)、环辊磨机20台、雷蒙机4台(在A地块布设)、自动叠包机器手6台、压滤机3台。

母粒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辅料→投料→高速搅拌→热熔挤出→冷却→切粒→筛选→包装入库。一期塑料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高速密闭搅拌机20台、注塑成型机20台、双螺杆挤出机20台、切粒机20台、破碎机1台、包装机20台;二期HTPE类改性工程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高速密闭搅拌机10台、注塑成型机10台、双螺杆挤出机10台、切粒机10台、破碎机1台、包装机10台;二期全生物降解塑料(PBAT+PLA)及PP/PE类改性工程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高速密闭搅拌机10台、注塑成型机10台、双螺杆挤出机10台、切粒机10台、破碎机1台、包装机10台。

天然板材及异型板材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荒料锯割→切断→打磨→抛光→修补、检验→包装→入库。主要生产设备:桥式组合大切机8台、单片大锯大切机6台、半自动切边机6台、桥切机12台、全自动磨板机5台、异形机6台、自动磨光机8台、包装机4台。

环保涂料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碳酸钙石粉、纤维素、白水泥等原辅料→投料→密闭混合搅拌→成品料仓→包装。主要生产设备:搅拌机16台、上料机24台、高速分散机16台、包装机24台、自动叠包机器手24台。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110万元,占总投资的2.76%。

由贺州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天然板材及异型板材生产线各工序采用湿法作业。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喷雾、洒水等降尘设施;破碎、筛分工序在密闭、负压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统一汇至排气筒(一期由25米排气筒(DA001)排放,二期由19米排气筒(DA005)排放)厂房外排放;研磨工序为全密闭状态,每台研磨设备须配套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包装工段设独立密闭操作间,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统一汇至排气筒(一期由25米排气筒(DA002)排放,二期由19米排气筒(DA006)排放)厂房外排放。母粒生产线投料工序原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搅拌工序在密闭储罐内进行;热熔挤出及冷却工序须密闭处理,并在上方设置集气罩负压收集废气,每条生产线风机风量拟设计为10000m3/h,收集后的废气经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放;一期塑料母粒生产线共配置两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处理后的尾气统一汇至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二期HTPE类改性工程母粒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汇至1根19米高排气筒(DA007)厂房外排放;二期全生物降解塑料(PBAT+PLA)及PP/PE类改性工程母粒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汇至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8)厂房外排放。涂料生产线的投料、搅拌及包装工序应密闭处理,密闭负压收集的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尾气汇至18米高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各工序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母粒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涂料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洗石废水、异形板材生产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母粒生产线冷却过程产生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及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沉砂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灌,远期待周边污水管网完善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贺州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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