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吴中区中心城区先行示范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吿
关于对吴中区中心城区先行示范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吿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12-*
通讯地址: 中国· (略) 吴中区明溪路18号
邮 编: *
联系单位: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相关附件 |
1 | 吴中区中心城区先行示范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3〕83号 | 2023/11/13 | 附件一? |
附件一: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3〕83号
关于对吴中区中心城区先行示范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吴中区水务局: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吴中区中心城区先行示范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报告表》(项目编号:xailc2,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工程内容包括:(1)先行示范区(东起古塘河、南至跃进河、西至西塘河、北至大运河)内雨污主支管网修复或雨污分流改造。?(2)对商城河、商贸河、罗盛河、朱家河、新江中心河、十一号河(苏蠡路-新蠡路段)、田朗港北段等7条河道6.379km 进行清淤、驳岸修复、生态修复等,碧波老闸增加1台水泵(1?立方米/秒)等水利工程。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 (略) (编制人员:张硕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BH*)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绿院评估〔2023〕530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及环境监理,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扬尘等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相关要求;清淤过程中的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2. 合理安排水域施工的作业时间和施工方式,水域施工采取干河施工法。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执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淤泥渗滤液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附近河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3.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施工作业现场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同时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如连续作业须申请夜间施工许可,不得影响沿线住宅区等敏感点居民的正常生活。
4.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合理制定本工程的淤泥开挖处理方案和施工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方案。废油定期打捞后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5. 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期地表植被保护,施工结束后立即恢复植被,有计划进行清淤河道底栖动物投放和水生植物恢复。
6.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 (略) 吴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本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12-*
通讯地址: 中国· (略) 吴中区明溪路18号
邮 编: *
联系单位: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相关附件 |
1 | 吴中区中心城区先行示范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3〕83号 | 2023/11/13 | 附件一? |
附件一: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3〕83号
关于对吴中区中心城区先行示范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吴中区水务局: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吴中区中心城区先行示范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报告表》(项目编号:xailc2,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工程内容包括:(1)先行示范区(东起古塘河、南至跃进河、西至西塘河、北至大运河)内雨污主支管网修复或雨污分流改造。?(2)对商城河、商贸河、罗盛河、朱家河、新江中心河、十一号河(苏蠡路-新蠡路段)、田朗港北段等7条河道6.379km 进行清淤、驳岸修复、生态修复等,碧波老闸增加1台水泵(1?立方米/秒)等水利工程。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 (略) (编制人员:张硕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BH*)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绿院评估〔2023〕530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及环境监理,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扬尘等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相关要求;清淤过程中的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2. 合理安排水域施工的作业时间和施工方式,水域施工采取干河施工法。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执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淤泥渗滤液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附近河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3.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施工作业现场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同时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如连续作业须申请夜间施工许可,不得影响沿线住宅区等敏感点居民的正常生活。
4.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合理制定本工程的淤泥开挖处理方案和施工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方案。废油定期打捞后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5. 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期地表植被保护,施工结束后立即恢复植被,有计划进行清淤河道底栖动物投放和水生植物恢复。
6.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 (略) 吴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本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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