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关于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已在弋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 (略) 弋阳生态环境局(弋阳县方志敏大道中路7号)
????联系电话:*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1 | 江西国 (略) 金属结构制造项目 | 2023-10-20 | 弋环评字(2023)31号 |
2 | (略) (略) 年产500套环保机械设备项目 | 2023-10-23 | 弋环评字(2023)32号 |
3 | 弋阳县南部片区路网建设项目-环龟峰乡村振兴示范路上跨沪昆桥 | 2023-10-24 | 弋环评字(2023)33号 |
4 | 弋阳县南部片区路网建设项目-高新东路连接线新建工程 | 2023-10-24 | 弋环评字(2023)34号 |
5 | (略) 年产200万套汽车摆臂项目 | 2023-10-27 | 弋环评字(2023)35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已在弋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 (略) 弋阳生态环境局(弋阳县方志敏大道中路7号)
????联系电话:*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1 | 江西国 (略) 金属结构制造项目 | 2023-10-20 | 弋环评字(2023)31号 |
2 | (略) (略) 年产500套环保机械设备项目 | 2023-10-23 | 弋环评字(2023)32号 |
3 | 弋阳县南部片区路网建设项目-环龟峰乡村振兴示范路上跨沪昆桥 | 2023-10-24 | 弋环评字(2023)33号 |
4 | 弋阳县南部片区路网建设项目-高新东路连接线新建工程 | 2023-10-24 | 弋环评字(2023)34号 |
5 | (略) 年产200万套汽车摆臂项目 | 2023-10-27 | 弋环评字(2023)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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