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悦城小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阳光悦城小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的规定,现将文国土储(2023)-58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一.场地基本信息
本次调查地块名称为(阳光悦城小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项 (略) 岐山县凤鸣镇城北村,岐山县凤东路以南,冯家山北干渠以北,西临城北村凤东组宅基地,东接城北村凤东商贸楼,用地面积为19127.37平方米,共1个地块,调查中心地理坐标:107°37′41.87″E、34°26′36.07″N。
二.调查结论
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对地块相关资料梳理分析、地块相关负责人访谈、现场对整体区域识别,得出如下结论:
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知,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城北村宅基地,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开展过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活动;未建设过各类槽罐,未发生过槽罐内物质泄漏的事件;未堆存及处理过各类危险废物;未建设过管线、沟渠等设施,未发生过管线、沟渠泄漏的事件;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现污染痕迹;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输送;不涉及固体废物填埋,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因此,结合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资料的分析,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认为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土壤环境和水环境可以满足规划用地要求, (略) 天 (略) 岐山分公司阳光悦城小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的规定,现将文国土储(2023)-58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一.场地基本信息
本次调查地块名称为(阳光悦城小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项 (略) 岐山县凤鸣镇城北村,岐山县凤东路以南,冯家山北干渠以北,西临城北村凤东组宅基地,东接城北村凤东商贸楼,用地面积为19127.37平方米,共1个地块,调查中心地理坐标:107°37′41.87″E、34°26′36.07″N。
二.调查结论
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对地块相关资料梳理分析、地块相关负责人访谈、现场对整体区域识别,得出如下结论:
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知,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城北村宅基地,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开展过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活动;未建设过各类槽罐,未发生过槽罐内物质泄漏的事件;未堆存及处理过各类危险废物;未建设过管线、沟渠等设施,未发生过管线、沟渠泄漏的事件;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现污染痕迹;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输送;不涉及固体废物填埋,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因此,结合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资料的分析,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认为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土壤环境和水环境可以满足规划用地要求, (略) 天 (略) 岐山分公司阳光悦城小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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