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关于受理并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关于受理并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9日我分局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5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平遥县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
平遥县 (略) 年产5000吨树脂砂铸造生产线项目 | (略) 平遥县南政乡西堡村西北0.13km处 | 平遥县 (略) | 山西 (略) | 拆除原有煤粉磨煤生产线,将现有2万吨消失模铸造生产线改造为1.5万吨消失模铸造生产线,依托现有消失模生产线2台1.5t中频炉,并新增1台1.5t中频炉作为备用(2用1备);新建1条5000吨树脂砂铸造生产线。 | 1)物料储存、转移、输送、造型、混砂、落砂、砂处理等工序污染防治要求:对原(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熔化、造型、落砂、砂回收等未采取封闭的工序,应设置在封闭空间(室、仓、库)内,无组织产生点位要对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A.1排放限值,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铸造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指标 B 级--无组织排放”要求规范改造或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 30mg/m以内;各工序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2)熔化工序污染防治要求:禁止配套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配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的自带炉盖一体式集气罩中频感应电炉。熔化炉污染防治设施要按该《报告表》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铸造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指标 B 级--无组织排放”要求规范配套,烟气二次集气罩要采用局部密闭罩或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集气等措施,集气罩配套设计要求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 要求,除尘设施应采用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备。有组织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3)浇注冷却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要科学合理配套浇注和冷却烟气集气系统及处理设施。浇注工位上方设置集气+除尘装置,消失模铸造工艺浇注和冷却过程中通过底部负压抽真空,将浇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覆膜砂铸造浇注工序和树脂砂铸造浇注工序采取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浇注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2-2020)表2中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2 级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 20mg/m以内;该工序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4)落砂、砂处理、装箱、混砂、造型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防治要求:产污环节的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 30mg/m以内;该工序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制芯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该工序要按该《报告表》要求规范配套集气系统和污染处理设施或配套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制芯废气经该设施处理后,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2-2020)表2中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2 级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 20mg/m以内; (6)发泡、制模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该工序要按该《报告表》要求规范配套集气系统和污染处理设施或配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发泡和制模工序废气经该设施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2 级限值,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以内。 (7)打磨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打磨工序要改造在全封闭场所,并采取固定岗位作业,要严格按该《报告表》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铸造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指标 B 级--无组织排放”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 (8)抛丸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该工序要按该《报告表》要求,抛丸作业在抛丸机内进行,抛丸粉尘通过抛丸机自带收尘装置进行收集,收集后通过管道汇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 (9)喷漆工序污染防治要求;喷漆工序要设置在全封闭喷漆房,采用自动连续式悬挂输送线悬挂喷漆,要严格按该《报告表》要求规范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即:配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以内。严禁露天或在其它场所晾干行为。 油漆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漆,水性漆质量要达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1 中的限量值。 (10)燃气锅炉烟气污染防治改造要求:燃气锅炉严格按该《报告表》要求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表3 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制。 (11)排气囱设置要求:各类排气高度要严格按该《报告表》高度要求设置,但必须超过周围建筑物相对高度 3 米以上。 |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采取项目所在地网站及报纸、张贴公告、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了公众参与。 | 0354-* |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9日我分局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5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平遥县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
平遥县 (略) 年产5000吨树脂砂铸造生产线项目 | (略) 平遥县南政乡西堡村西北0.13km处 | 平遥县 (略) | 山西 (略) | 拆除原有煤粉磨煤生产线,将现有2万吨消失模铸造生产线改造为1.5万吨消失模铸造生产线,依托现有消失模生产线2台1.5t中频炉,并新增1台1.5t中频炉作为备用(2用1备);新建1条5000吨树脂砂铸造生产线。 | 1)物料储存、转移、输送、造型、混砂、落砂、砂处理等工序污染防治要求:对原(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熔化、造型、落砂、砂回收等未采取封闭的工序,应设置在封闭空间(室、仓、库)内,无组织产生点位要对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A.1排放限值,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铸造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指标 B 级--无组织排放”要求规范改造或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 30mg/m以内;各工序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2)熔化工序污染防治要求:禁止配套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配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的自带炉盖一体式集气罩中频感应电炉。熔化炉污染防治设施要按该《报告表》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铸造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指标 B 级--无组织排放”要求规范配套,烟气二次集气罩要采用局部密闭罩或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集气等措施,集气罩配套设计要求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 要求,除尘设施应采用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备。有组织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3)浇注冷却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要科学合理配套浇注和冷却烟气集气系统及处理设施。浇注工位上方设置集气+除尘装置,消失模铸造工艺浇注和冷却过程中通过底部负压抽真空,将浇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覆膜砂铸造浇注工序和树脂砂铸造浇注工序采取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浇注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2-2020)表2中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2 级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 20mg/m以内;该工序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4)落砂、砂处理、装箱、混砂、造型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防治要求:产污环节的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 30mg/m以内;该工序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制芯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该工序要按该《报告表》要求规范配套集气系统和污染处理设施或配套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制芯废气经该设施处理后,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2-2020)表2中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2 级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 20mg/m以内; (6)发泡、制模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该工序要按该《报告表》要求规范配套集气系统和污染处理设施或配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发泡和制模工序废气经该设施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2 级限值,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以内。 (7)打磨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打磨工序要改造在全封闭场所,并采取固定岗位作业,要严格按该《报告表》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铸造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指标 B 级--无组织排放”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 (8)抛丸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该工序要按该《报告表》要求,抛丸作业在抛丸机内进行,抛丸粉尘通过抛丸机自带收尘装置进行收集,收集后通过管道汇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 (9)喷漆工序污染防治要求;喷漆工序要设置在全封闭喷漆房,采用自动连续式悬挂输送线悬挂喷漆,要严格按该《报告表》要求规范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即:配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以内。严禁露天或在其它场所晾干行为。 油漆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漆,水性漆质量要达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1 中的限量值。 (10)燃气锅炉烟气污染防治改造要求:燃气锅炉严格按该《报告表》要求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表3 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制。 (11)排气囱设置要求:各类排气高度要严格按该《报告表》高度要求设置,但必须超过周围建筑物相对高度 3 米以上。 |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采取项目所在地网站及报纸、张贴公告、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了公众参与。 | 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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