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锦成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东莞市锦成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锦成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田饶步村(永安机动车检测站西北方600米) |
建设单位 | (略) 锦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锦 (略) , (略) 横沥镇田饶步村(与营业执照地址: (略) 横沥镇田饶步村东坳工业区(永安机动车检测站西北方600米) (略) (略) 横沥镇田饶步村(永安机动车检测站西北方600米)(永安机动车检测站西北方600米)地址一致)(地理位置图建附图1)(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3°3"1.167",东经114°0"53.641")。扩建后年产290t/a固态硅胶、410t/a液态硅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人工投料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混合搅拌、捏合、辊压、二次搅拌、过滤工序废气经风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三级化粪池,项目冷却用水均为普通的自来水,其中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 固废: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噪声:消声、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3-11-1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3楼330室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锦成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田饶步村(永安机动车检测站西北方600米) |
建设单位 | (略) 锦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锦 (略) , (略) 横沥镇田饶步村(与营业执照地址: (略) 横沥镇田饶步村东坳工业区(永安机动车检测站西北方600米) (略) (略) 横沥镇田饶步村(永安机动车检测站西北方600米)(永安机动车检测站西北方600米)地址一致)(地理位置图建附图1)(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3°3"1.167",东经114°0"53.641")。扩建后年产290t/a固态硅胶、410t/a液态硅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人工投料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混合搅拌、捏合、辊压、二次搅拌、过滤工序废气经风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三级化粪池,项目冷却用水均为普通的自来水,其中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 固废: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噪声:消声、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3-11-1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3楼330室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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