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项目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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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项目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正文文件

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项目绿色低碳发展

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松江区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规范建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 (略) 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规〔2022〕6号),区建设和管理委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松江区内依法设立、积极开展节能降碳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且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报之日向前推算两年)未受到重大处罚的。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扶持范围:

本区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国家2019版或上海2020版标准), (略) 级财政补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

2、扶持标准:

(略) 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三星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扶持范围:

本区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按标准煤折算)下降15%以上(含), (略) 级财政补贴的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

2、扶持标准:

(略) 级财政补贴后,按照受益面积补贴1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1、扶持范围:

(略) 级财政补贴的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

2、扶持标准:

(略) 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扶持范围:

本区达到《 (略) 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相关技术要求,且 (略)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扶持标准:

提供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容积率奖励的绿色通道,并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 (略) 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符合《 (略) 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申报方式

项目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企业用法人一证通登录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http://**_oc_sj/developmentFunds),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所有附件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书面申报。申报企业网上成功提交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后,将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街镇(园区),项目所在街镇(园区)汇总审核后报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纸质材料可直接从申报网站打印,一式二份,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申报流程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第二季度组织1次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时间、申报对象、申报地点等具体要求。

企业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企业所在街镇(园区)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区建设和管理委报请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向区财政局进行请款申请。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

五、申报材料

1.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街镇(园区)出具的初审意见;

3.企业信用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5.项目所利用资源的权属证明;

6.其他补充材料。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二)2020年5月15日至2023年1月29日的项目适用标准及相关流程参照《 (略) 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办法的通知》执行。

附件:1. 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绿色低碳发展专

项资金申报书

2.申请单位承诺函

2023年11月17日

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发 

附件1

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示范项目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并盖齐缝章)

项目起止年限

申 报 时 间

附件2

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承诺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我单位郑重承诺:

此次申报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愿承担因材料不实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本项目属于以下类型(选项打“√”):

□未享 (略) 级财政补贴

□享受过国家财政补贴 (请注明 )

□ (略) 级财政补贴 (请注明 )

□享受过区级财政补贴 (请注明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

示范面积

地上

地下

合计

4、竣工时间

投入使用时间

5、产权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6、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7、建筑类型

(选项打√)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办公 □法院 □公安 □档案馆

□ (略) □展馆 □学校 □科研实验 □信息中心 □其他

其他公共建筑

□办公 □商场 □宾馆饭店 □文化 □教育 □医疗卫生 □体育

□综合 □其他

8、结构体系

(选项打√)

□砌体(砖混) □框架 □框剪 □剪力墙 □钢结构

□木结构 □其他

9、申报项目类型

10、项目实际效益

11、总投资(万)

资金来源

12、设计单位

13、施工单位

14、监理单位

二、示范项目简介(项目概况,主要技术措施及指标, 800字以内)

(1)工程概况

(2)主要技术措施及指标

(3)实际效益

三、示范项目进度情况

1、进度安排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竣工日期

阶段

起止时间

具体内容说明

施工阶段

验收阶段

备注

说明:备注内请填写申报示范项目楼号与施工许可证中对应楼号。

项目已按照备案文件内容完成建设,以上信息填写均真实有效。

项目联络人(签字):

联系方式:

属地街镇(园区)

审核意见

同意该项目申报

(盖章) 日期: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核

意见

(盖章) 日期:

- 1 -

正文文件

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项目绿色低碳发展

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松江区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规范建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 (略) 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规〔2022〕6号),区建设和管理委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松江区内依法设立、积极开展节能降碳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且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报之日向前推算两年)未受到重大处罚的。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扶持范围:

本区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国家2019版或上海2020版标准), (略) 级财政补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

2、扶持标准:

(略) 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三星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扶持范围:

本区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按标准煤折算)下降15%以上(含), (略) 级财政补贴的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

2、扶持标准:

(略) 级财政补贴后,按照受益面积补贴1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1、扶持范围:

(略) 级财政补贴的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

2、扶持标准:

(略) 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扶持范围:

本区达到《 (略) 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相关技术要求,且 (略)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扶持标准:

提供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容积率奖励的绿色通道,并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 (略) 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符合《 (略) 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申报方式

项目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企业用法人一证通登录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http://**_oc_sj/developmentFunds),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所有附件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书面申报。申报企业网上成功提交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后,将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街镇(园区),项目所在街镇(园区)汇总审核后报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纸质材料可直接从申报网站打印,一式二份,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申报流程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第二季度组织1次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时间、申报对象、申报地点等具体要求。

企业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企业所在街镇(园区)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区建设和管理委报请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向区财政局进行请款申请。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

五、申报材料

1.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街镇(园区)出具的初审意见;

3.企业信用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5.项目所利用资源的权属证明;

6.其他补充材料。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二)2020年5月15日至2023年1月29日的项目适用标准及相关流程参照《 (略) 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办法的通知》执行。

附件:1. 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绿色低碳发展专

项资金申报书

2.申请单位承诺函

2023年11月17日

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发 

附件1

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示范项目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并盖齐缝章)

项目起止年限

申 报 时 间

附件2

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承诺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我单位郑重承诺:

此次申报松江区建筑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愿承担因材料不实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本项目属于以下类型(选项打“√”):

□未享 (略) 级财政补贴

□享受过国家财政补贴 (请注明 )

□ (略) 级财政补贴 (请注明 )

□享受过区级财政补贴 (请注明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

示范面积

地上

地下

合计

4、竣工时间

投入使用时间

5、产权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6、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7、建筑类型

(选项打√)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办公 □法院 □公安 □档案馆

□ (略) □展馆 □学校 □科研实验 □信息中心 □其他

其他公共建筑

□办公 □商场 □宾馆饭店 □文化 □教育 □医疗卫生 □体育

□综合 □其他

8、结构体系

(选项打√)

□砌体(砖混) □框架 □框剪 □剪力墙 □钢结构

□木结构 □其他

9、申报项目类型

10、项目实际效益

11、总投资(万)

资金来源

12、设计单位

13、施工单位

14、监理单位

二、示范项目简介(项目概况,主要技术措施及指标, 800字以内)

(1)工程概况

(2)主要技术措施及指标

(3)实际效益

三、示范项目进度情况

1、进度安排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竣工日期

阶段

起止时间

具体内容说明

施工阶段

验收阶段

备注

说明:备注内请填写申报示范项目楼号与施工许可证中对应楼号。

项目已按照备案文件内容完成建设,以上信息填写均真实有效。

项目联络人(签字):

联系方式:

属地街镇(园区)

审核意见

同意该项目申报

(盖章) 日期: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核

意见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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