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霖权科技有限公司自保温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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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霖权科技有限公司自保温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经)审〔2023〕26号

关于 (略) 自保温干粉砂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芯诚 (略) 编制的《 (略) 自保温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银砂路16号2层,中心地理坐标:E87°23′52.954″,N43°55′3.872″,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扩建2条自保温干粉砂浆、石膏生产线和1条腻子粉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建成后年产*吨自保温干粉砂浆,25000吨石膏、25000吨腻子粉。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原材料水泥、石膏均采用筒仓储存,经筒仓自带滤芯除尘器净化。其余原料采用袋装储存于车间内,严禁露天堆放。原辅料输送、计量及生产过程全封闭,项目区内地面须做硬化处理,保持道路路面清洁、限制车速、定期洒水降尘。

(三)项目运营期,配料、混合、搅拌、包装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及表3相关标准要求。

(四)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须置于车间内进行,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项目除尘灰定期清理收集后作为原料回收利用;废包装袋经集中收集后出 (略) 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233t/a, (略) 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中倍量消减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466t/a。

(六)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制定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并按照程序进行备案。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乌环评(经)审〔2023〕26号

关于 (略) 自保温干粉砂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芯诚 (略) 编制的《 (略) 自保温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银砂路16号2层,中心地理坐标:E87°23′52.954″,N43°55′3.872″,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扩建2条自保温干粉砂浆、石膏生产线和1条腻子粉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建成后年产*吨自保温干粉砂浆,25000吨石膏、25000吨腻子粉。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原材料水泥、石膏均采用筒仓储存,经筒仓自带滤芯除尘器净化。其余原料采用袋装储存于车间内,严禁露天堆放。原辅料输送、计量及生产过程全封闭,项目区内地面须做硬化处理,保持道路路面清洁、限制车速、定期洒水降尘。

(三)项目运营期,配料、混合、搅拌、包装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及表3相关标准要求。

(四)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须置于车间内进行,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项目除尘灰定期清理收集后作为原料回收利用;废包装袋经集中收集后出 (略) 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233t/a, (略) 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中倍量消减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466t/a。

(六)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制定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并按照程序进行备案。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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