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松罚〔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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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松罚〔2023〕7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3〕7号

宿松县城东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Y,法定代表人张树平, (略) 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东路。

你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于2023年6月底至2023年8月17日不正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宿松县城东加油站的身份;

2. 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松县城东加油站实施违法行为场所的情况;

3. 2023年8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宿松县城东加油站建设以及油气回收装置已维护的情况;

4.2023年8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宿松县城东加油站对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无异议的情况;

5.2023年8月15日检测机构采样单1份,证明对宿松县城东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采样检测的情况;

6.2023年8月30日检测报告1份,证明宿松县城东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鉴于你加油站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经营场地不涉及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近2年内只有此一次违法行为、近1年内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自由裁量,裁定罚款金额为:20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2.处罚款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3〕7号

宿松县城东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Y,法定代表人张树平, (略) 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东路。

你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于2023年6月底至2023年8月17日不正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宿松县城东加油站的身份;

2. 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松县城东加油站实施违法行为场所的情况;

3. 2023年8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宿松县城东加油站建设以及油气回收装置已维护的情况;

4.2023年8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宿松县城东加油站对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无异议的情况;

5.2023年8月15日检测机构采样单1份,证明对宿松县城东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采样检测的情况;

6.2023年8月30日检测报告1份,证明宿松县城东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鉴于你加油站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经营场地不涉及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近2年内只有此一次违法行为、近1年内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自由裁量,裁定罚款金额为:20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2.处罚款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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