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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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年实施方案

库伦旗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年实施方案

二、重点任务

(一) (略) 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链

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提升审批质效。推行企业开办“无人工干预智能审批” (略) 、个体工商户开办业务“申请即办结”。通过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实现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全部手续线下“一窗领取”。企业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企业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开办事项整合为1个环节办理,开办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以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党中央/中共中央层面523项和自治区设定的1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梳理出涉及旗县级层面实施事项79项,其中有9项为无权限,对认领事项编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完成了事项基本目录、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调整更新和对外公布。

2.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建筑许可办理效率。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应用不到位、区域评估开展不全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驻大厅不彻底、监管机制不完备等问题。

(8)6月底前,除政府投资的涉密工程建设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全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完成,实现全流程线上审批。(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发集团、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9)各产业园区5月底前完成区域评估,及时公开区域评估结果。除负面清单以外,市场主体在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旗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水务局、文旅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气象局、工业园区)

(10)建立区域评估机制和标准,制定出台区域评估的标准化操作规范,明确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清单、完成区域评估后仍需对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负面清单或正面清单、技术标准、使用条件、实施范围、评估报告审批评审流程,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措施等。(旗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发改委、文旅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

(11)5月底前制定并公开审批项目操作流程和一次性告知书,让企业和群众了解审批办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要件,提高办理效率。(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发集团、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12)6月底前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区域评估、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措施,对审批项目流程、材料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明确,提高审批效能。(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发集团、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

(13)除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9月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40个工作日内办结。(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发集团、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14)统筹协调项目前期策划生成,逐步实现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拿地即开工。(旗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

(15)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同步申办不动产权证。(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水务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

(16)制定“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强化“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验收、登记阶段各部门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测绘。(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7)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发布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类型清单。(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8)修订完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对新建项目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进一步强化验收服务,整合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简化竣工验收程序,实现联合验收“一窗受理”“协同推进”“一窗出件”。(旗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9)建立信息互通共享、监管业务协同、违法线索双向移交、违法行为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消防大队)

(20)推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控。(旗住建局)

(21)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清单,实行“质量+信誉”双指标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从完成时限、服务质量、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公开。(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

3.提升水、电、暖、网要素保障能力。重点解决水电暖网报装线上线下集中难、自来水泵房设备和换热站移交维护难、缺少规范性文件支撑、报装流程不规范、办理周期长、便利度低等问题。

(22)水、电、暖、网等接入服务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蒙速办APP实现全面对接,推行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并具备线上查询报装进度和意见投诉功能。(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工信局、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23)建立“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市政工程联审平台,对水、电、暖外线工程施工过程实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明确各审批环节牵头部门、管理流程、办结时限。(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工信局、供电公司)

(24)充分应用“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业务办理系统”,为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供水、排水、供电、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报装业务。(旗住建局、旗工信局、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25)3月底前水、电、暖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对外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和维修人员待命制度。(旗住建局、工信局、供电公司、国发集团)

(26)针对突发情况进行紧急抢修,第一时间处置各类水电暖故障,3月底前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平均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12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180分钟。(旗住建局、工信局、供电公司、国发集团)

(27)优化用水报装流程,对不涉及外线工程的报装事项,接水业务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及外线工程的报装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发集团)

(28)完善用水报装“客户经理服务制”,为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和上门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群众的跑动次数。(国发集团)

(29)合理调整用水价格,综合考虑三年价格监审周期内供水成本变化、社会承受能力、企业服务质量等因素,做好价格监审工作。(旗发改委、国发集团)

(30)优化办电流程,城镇低压用户、小微企业和居民用户办电环节压减至2个,其余低压用户办电环节压减至3个,高压用户办电环节压减至4个。(供电公司、发改委)

(31)优化用电工程接入方式,简化规划路由、掘路施工等涉电办理程序,压减办理时限,12月底前小微企业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对10千伏单电源项目,按照与用户商定时间实施,原则上在确定供电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工程建设;对小微企业用户,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工;涉及低压公用线路延伸的,工期压减至13个工作日。(供电公司、发改委)

(32)对大中型企业用户优先采取公用线路供电方式,因地制宜适当提高专线接入容量标准,对小微企业用户合理确定低压接入容量标准。(供电公司、发改委)

(33)城镇、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同比压缩8%以上,或时间分别压减至9个、15个小时以内。(旗工信局、供电公司)

(34)对市政项目及低压电力线路工程,全面实行接入工程免审批告知承诺,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等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旗工信局、供电公司、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

(35)优化用热报装业务流程,压减办理时限。5月底前将获得用热全流程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旗住建局、全旗城镇供热企业)

(36)制定执行供热服务制度,提升供热企业服务质量。(旗住建局、全旗城镇供热企业)

(37)推动城区部署千兆宽带接入网络,大力实施5G基站建设工程。12月底前实现5G网络在旗、苏木乡镇全覆盖。(工信局、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38)强化5G配套网络建设,12月底前乡镇SPN设备覆盖率提升至100%,SPN网络成环率提升至95%,SPN核心层带宽提升至400G以上,城域汇聚层带宽提升至200G以上,城域接入层带宽提升至100G以上。(工信局、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39)12月底前旗县城区覆盖率达到90%,乡镇按需覆盖,农村牧区带宽速度达到400兆以上。(工信局、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4.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重点解决不动产登记办理系统未统一整合、不动产登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整合不到位、不动产转移登记未实现与水电气暖过户网上联动办理等问题。

(40)整合不动产登记办理系统,统一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实现不动产登记无差别办理。(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41)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提升不动产登记缴税服务水平,打破企业缴纳买卖不动产发生税款的区域限制,实现网上缴税,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税务局)

(42)3月底前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税务局)

(43)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范围,加强部门的协同联动与信息集成,在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中应用电子证照和部门电子资料信息,将办理端口向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延伸。(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人民银行、公积金)

(44)推动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在抵押合同中应用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共享代码,实现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事项网上办理。(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人民银行)

(45)6月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业务办理与水电气暖更名过户一并申请、联动办理,9月底前实现线上联动办理。(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工信局、供电公司)

(46)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引导企业、群众申领电子证书证明,持续扩大便民服务范围。(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5.持续优化税收环境。重点解决电子税务系统的稳定性不够、服务功能不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47)持续拓展优化“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实现90%以上办税事项一次办结,年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个小时以内。(旗税务局)

(48)持续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丰富“网上办”、“掌上办”便民服务举措,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旗税务局)

(49)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落实电子退税操作规程,推行退库等业务办理的全程电子化。8月底前为每户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旗税务局)

(50)在申请退税方面,纳税人在资料准备齐全且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留抵退税提速办理范围扩大到B级纳税人。(旗税务局)

(51)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应享尽享”。(旗税务局)

(52)推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报退合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增值税申报后自动生成留抵退税申请表。(旗税务局)

(53)试点推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智能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实现“秒批”。(旗税务局)

(54)落实国家、地方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精准推送惠企政策信息,及时更新各类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进一步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旗税务局)

(55)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动态更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集中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推动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旗税务局)

(56)税务部门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部门的合作与数据共享,精简优化办理程序。(旗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

(57)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核机制。(旗税务局)

(58)严格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切实做到执法标准规范,公正统一,运用行政指导、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进行柔性执法。(旗税务局)

6.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重点解决补贴减免举措针对性不强、多式联运发展基础薄弱、公路运输提效减费举措力度不足等问题。

(59)全面落实国家、自 (略) 公路通行费相关优惠政策,为符合相关规定的运输车辆开设专用通道,提升通行效率。(旗交通运输局)

7.提升获得信贷便利度。重点解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待提升,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上市挂牌企业少及金融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

(60)完善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建立金融工作会商机制,对全旗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定期会商,强化统筹协调,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旗金融办、人民银行、全旗各金融机构)

(61)继续更新完善金融产品政策库和企业项目融资库,多渠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旗金融办、发改委、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全旗各金融机构)

(62)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服务对接会,提高银行机构服务民营及中小微企业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旗金融办、人民银行)

(63)建立金融服务招商项目工作机制,引导旗内银行业机构紧盯招商项目,通过提前介入、全程跟踪、高效服务,提升“政金企”对接有效性。(旗金融办、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发改委、工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4)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结构和服务质效。……引导信贷资源向重点领域集聚。指导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做好两项直达工具转换接续工作,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人民银行、全旗各金融机构)

(65)引导银行机构继续强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特别是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孵化企业的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加大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规模。(人民银行、旗金融办、工信局)

(66) (略) 挂牌培育力度, (略) 挂牌企业后备库, (略) 推进组对接,邀请专家团队、投资机构对我旗重点培育企业调研指导,帮助 (略)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略) 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旗金融办、相关企业)

(67)引导银行业 (略) 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合理确定各类企业贷款利率,推动企业贷款利率持续下行,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8)鼓励银行业机构主动为客户承担办理抵(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及第三方监管等费用。(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9)降低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成本,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政策,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首贷等支持力度。(旗金融办、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70)加强涉金融领域司法保障服务,推进金融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三位一体”运行模式,高效专业化解金融纠纷,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旗委政法委、法院、旗司法局、旗金融办、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8.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重点解决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不健全、服务能力不足、政企沟通及反馈机制不完善、重点领域侵权治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71)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保护,健全机构设置,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转移转化、交易和金融服务。(旗市场监管局、旗委编办)

(72)积极落实知识产权强旗建设,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申报专利。(旗市场监管局、农科局、工信局)

(73)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推动地理标志数量稳步增加。(旗市场监管局、农科局、工信局)

(74)制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略) 、法院)

(75)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制度,建立行刑案件查办衔接机制。( (略) 、法院、旗市场监管局、旗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76)推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略) 、法院)

(77)加大侵权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在赔偿数额之外支持对当事人主张的合理开支进行单独计算,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旗市场监管局、法院、公安局)

(78)对于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旗市场监管局、法院、公安局)

9.全面提升就业服务和劳动关系处理能力。重点解决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建设滞后、企业用工人岗匹配度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79)提升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效率,企业集体合同网上审查备案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旗人社局)

(80)持续完善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对重点企业和列入调度范围内的企业,定期调度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情况,实现精准匹配,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旗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工商联)

(81)围绕全旗项目建设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主动对接、跟进服务,摸清企业用工需求和培训需求,有针对性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式培训。(旗人社局)

(82)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有效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旗人社局)

(83)打造 (略) ,构建就业服务系统平台,为企业发布用工需求、开展招聘辅导,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等。(旗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84)执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旗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

(85)通过开展日常招聘、联合招聘、线上招聘、小型化和灵活性现场招聘等服务活动, (略) 场供需双方有效对接。(旗人社局)

(86)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旗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

(87)建立劳动争议特邀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名册及管理制度,开展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法院、司法局、人社局)

(88)加强常态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提升仲裁调解效能,确保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终结率达到70%以上,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旗人社局、法院、旗司法局)

(89)执行国家、自治区、 (略) 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制度,加 (略) 场监管, (略) (略) 劳动用工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旗人社局)

(90)强化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综合治理,推进精准监察和预防化解。(旗人社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91)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地区间职称互认。(旗人社局)

(92)加大就业服务供给,逐步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工作,推行“一点存档、多点服务”。(旗人社局)

(93)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旗人社局)

(94)实施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激励机制,对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开展五一劳动奖、劳动模范、非公经济人士评价等荣誉评比或评选时,给予优先推荐。(旗人社局)

10.构建包容普惠的创新环境。重点解决科教文卫等基础服务设施薄弱、高端创新平台数量少、引进人才力度不够、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问题。

(95)加快培育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计划,推进研发机构、科技平台“双百”培育计划,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多种形式,宣传优惠政策措施。(旗工信局)

(96)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旗工信局)

(97)建立研究机构、高校等开放科技成果信息的平台渠道,促进专利授权或联合开发,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旗工信局)

(98)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应用自治区智慧工业园区软件系统,支持工业园区智慧化建设,实现企业运行数据采集、安全环保在线监控、交通物流协调调度、入园企业综合服务等数据化。(旗工信局)

(99)规 (略) 场建设,推动高校毕业生报到等相关业务基本实现信息化。(旗人社局)

(100)制定《库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22—2025年)》,建设库伦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业园。(旗人社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101)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鼓励各级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等级认定,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框架下,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由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衔接,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旗人社局)

(102)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各类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开放式、低成本的创新创业服务。(旗人社局、工信局、发改委)

(103)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加大力度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旗人社局、工信局、发改委)

(104)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优化激励机制,根据不同产业领域,按照对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在创新创业、子女教育、健康医疗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旗人社局、工信局)

(105)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旗商务局)

(106)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旗商务局、司法局)

(107)建立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贸企业跟踪服务机制,成立项目跟踪服务小组,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外贸大项目,列出清单,分类施策,一企一策。(旗商务局、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108)以大型节庆赛事活动为引领,整合全旗各地旅游节庆和民俗活动,创新推出富有特色的科尔沁旅游文化节。(旗文旅局)

(109)继续开展中高职融通培养“3+2”工作,深化职业教育对外合作,逐步扩大“1+X”证书范围。(旗教体局)

(110)推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双元”育人模式,继续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持续提升中职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旗教体局)

(111)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平台数据归集、治理和分析,推动健康数据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旗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

(112)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12月底前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旗卫健委)

(113)建成库伦旗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旗民政局)

(114)每个乡镇街道建设一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率达到100%。(旗民政局)

(115)大力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继续做好工业余热和大型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旗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116)持续推进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改造,确保重点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旗生态环境局)

(117)确保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50%,无劣Ⅴ类水体。(旗生态环境局)

(118)保持全旗土壤环境质量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在93%以上。(旗生态环境局、农科局)

(119)继续加强旗域内公路项目建设。(旗交通运输局)

(120)深入推进新改扩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危桥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建设,持续改善农村牧区公路通行环境。(旗交通运输局)

(121)继续落实所辖公路通行费相关优惠政策,继续推进普通货运车辆“三检合一”,落实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旗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122)依托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态势监测服务平台,加强与高德、百度地图APP等合作,及时更新道路交通通行情况,为群众出行提供参考意见。(旗公安局、住建局)

(123)通过道路交通态势监测服务平台,实时接收气象预警信息,研判恶劣天气影响重点区域路段,及时发布气象预警,加强安全出行提示。(旗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24)通过交通广播交警直播间,实时对路况进行播报,为群众出行提出合理建议。(旗公安局、住建局)

11.推动解决合同执行难题。重点解决涉企案件审结难、执行难等问题。

(125)制定落实《 (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以“ (略) 指定期间+鉴定人承诺”方式确保鉴定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切实破解涉企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瓶颈。(法院、司法局)

(126)制定关于涉企案件财产保全、执行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对明显具备偿债能力的被申请人或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慎用保全及执行措施,帮助债务企业渡过暂时的财务危机。(法院)

(127)制定关于破解规避执行、 (略) 场主体案件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依法打击转移财产、关联交易、恶意欠薪等行为, (略) 场主体法治预期。(法院、旗公安局、行政执法相关部门)

12.提升破产办理工作质效。重点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审结周期长、办理破产的“府院联动”机制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128)完善破产简易程序工作机制,压缩审理期限,“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审结,其他简单案件6个月内审结,普通案件12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24个月内审结。(法院)

(129)加大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结力度,限时清结1年以上未结案件,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法院)

(130)建立完善本地区破产管理人名册及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等动态机制,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法院)

(131)持续推进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加大破产案件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运用网上债权人会议、网络拍卖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法院)

(132)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略) 联席会议解决破产财产(不动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企业登记注销等问题,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和信息共享工作。(旗政府办公室、法院、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税务局)

(133)对无产可破以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无法保障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破产案件出台相应制度、实施细则。(法院)

(二)营造 (略) 场环境

13. (略) 场监管体系建设。重点解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存在差距、跨部门联合执法未有效落实、执法不规范、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和监管智能化水平低、诚信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134)各行政执法部门4月底前编制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报送本级司法局备案,严格按照报备的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未列入计划的,不得违规或者擅自检查。(旗司法局、旗直有关部门)

(135)针对不特定企业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向社会公告,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自治区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旗直有关部门)

(136)统筹协调涉企执法检查工作,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同一个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旗直有关部门)

(137)4月底前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队*,严格规范执法主体边界和执法人员资格,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以清单式管理划定执法“红线”。(旗司法局)

(13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旗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39)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与共享系统(内蒙古)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0)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1)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旗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和回应机制,优化内部审查机制,健全审查规则,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旗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143)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旗司法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0月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标准,压缩自由裁量弹性空间,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对企业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对企业“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旗司法局、旗直有关部门)

(145)6月底前制定全旗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免责免罚清单。(旗司法局、旗直有关部门)

(146)各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首次轻微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不予处罚;对处以罚款的企业,因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准许。(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7)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8)对于不予 (略) 场主体,除责令改正外,充分运用批评教育、培训指导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施“有温度的执法”。(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9)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风险监控,提升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公平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略) 场主体活力。(旗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0)11月底前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旗司法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1)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杜绝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 (略) 场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旗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2)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清理各部门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旗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153)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旗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4)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旗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5)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旗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6)10月底前全面完成政府部门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制定的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坚决纠正在国家、自治区、 (略) 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上层层加码,擅自提高标准的行为,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旗司法局)

(157)深化重点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实行季度调度机制,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单位稳岗就业、养老服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乡村振兴、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等重点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及解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相关部门)

14.构建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体系。重点解决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不完善、采购活动便捷度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158)持续提升采购电子化交易水平,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云平台,全方位应用平台开放功能,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到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一网通办”。推行“不见面采购”模式常态化管理,全面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59)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化采购信息在线检索服务,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全面推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意向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0)进一步优化电子卖场功能,规范商品上架流程,扩大商品品目范围,优化交易方式,支持直接订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交易方式。完善价格监测机制,优化商品价格比对,及时下架价格异常商品,促进公平竞争。(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1)严格执行《 (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除小额零星采购,不允许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允许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2)提高采购办事程序便捷度,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取采购文件或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中小企业等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3)持续开展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专项清理和整治, (略) 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和整改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行为。(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4)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5)加强采购预算资金管理,规范采购资金支付行为,预算单位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旗财政局)

(166)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逐步建立以大数据监管、信息公开、监督预警、信用评价、负面清单、诚信管理、投诉处理电子化登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和服务,规范监管采购主体、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行为,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旗财政局)

(167)强化采购评审专家队*建设,严格落实评审专家准入和清退机制,加强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将评审专家的日常评标、培训考核等纳入评审专家行为记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旗财政局)

15.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重点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入平台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功能不完善、电子化行政监督进展慢、信息公开化水平低等问题,破解“指定中标”、“服务中标”、“配合中标”、“串通中标”难题。

(168)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在线投标、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推广“不见面开标”模式,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

(169)开发完善电子保函系统功能,强化电子保函应用推广。(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

(170)按照“一网通办”原则,依法招标的项目实现公告公示、下载和上传交易文件、抽取专家、开标(竞价)、电子辅助评标、档案电子化归集等活动全程电子化运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1)取消现场投标报名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事项和环节,公开发布统一的招标文件标准化文本。(各行业主管部门、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

(172)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 (略) 场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

(173)优化投标保证金收退流程,严格落实保证金本息按时退付,缩短投标企业资金占用周期,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广应用电子保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4)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整治,清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旗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5)全面实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公开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6) (略) 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应用,实施全程在线监管,畅通交易活动的实时动态监督渠道,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旗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

16.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点解决非诉讼程序化解纠纷方式利用率低、诉源治理工作不深入等问题。

(177)依托“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大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便捷司法服务。(法院、司法局)

(178)在立案窗口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保障案件快立、快审。(法院)

(179) (略) 委托鉴定平台,将鉴定过程中各个环节工作集成在一个平台办理。(法院)

(180)设置12368诉讼服务专线,按照“集中接听、统筹协调、限时办结”的原则,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将办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法院)

(181) (略) 调解平台,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业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为纠纷化解提供司法引领和保障。(法院、旗直有关部门)

(182) (略) 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单独的诉调对接区,配置在线调解设备,对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免收诉讼费。(法院)

(183)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建设工程、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专业高效的商事调解服务。(法院)

(184)依托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中心建设,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有效运行,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旗委政法委、司法局、公安局、法院、信访局)

(185)探索建立民商事行政案件先行调解机制,完善民商事案件小额诉讼和速裁工作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风险隐患。(法院)

(186)在 (略) 、 (略) 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通过收购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等方式,在公司得以继续存续的情形下,切实 (略) 的权益,完善股东分歧解决机制。(法院)

(三)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16.全面优化政务服务。重点解决政务服务大厅“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落实不到位,“一网通办”工作推进不平衡、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迟缓、政务服务大厅未设立“综合一窗”、服务模式不统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开展缓慢、苏木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和嘎查村便民服务点建设滞后等问题。

(187)在旗级政务服务中心、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面设立“综合一窗”,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高“综合一窗”受理年办件量。(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88)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配合自治区推进政务服务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3 (略) 级部门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平台对接工作,着力破解“信息孤岛”,充分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公积金)

(189)按照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的要求,持续完善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和管理,除涉密等特殊事项外,实现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0)大力推行线下政务服务预约办理。(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1)以“一网通办”为目标,不断提升一体化平台应用水平,涉企便民事项100%实现“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推进政务服务进一步向“蒙速办”移动端延伸。(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2)持续扩大“蒙速办”移动端高频应用接入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蒙速办”移动端注册用户量,着力优化“蒙速办”移动端功能,切实提升“掌上办”水平。(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3)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技术,12月底前实现企业办事高频事项全覆盖。(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4)动态调整“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完善“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标准和流程,提高“一件事一次办”高频联办事项数量和质量,确保20个全链条高频联办主题服务事项一次性办结。(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5)组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队*,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科技创新类、国家鼓励类等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健全“会商联审”工作机制,建立项目代办帮办服务专员机制,实现由“企业跑”转为“政府跑”。(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6)进一步规范办事指南、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标准, (略) 范围内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7)配合上级涉企便民业务系统建设工作,以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实现与一体化平台的互联互通。(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工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8)10月底前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应用机制,明确各类数据的开放属性,营造良好数据开放创新生态,实现全社会增值利用。(工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9)应用全区统一的网上 (略) ,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限制,培育开放、透明、规范 (略) 场,实现“一网选中介”。(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200)12月底前制定高频公证服务事项清单,全程网上办理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个环节,为群众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证服务。(旗司法局)

(201)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完成15个部门125项事项的划转工作,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旗委编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司法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2)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完成15个部门125项事项的划转工作,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旗委编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司法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3)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要求,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涉及的审批人员、专业设备、勘验交通工具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保证审批业务顺利开展。(旗委编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4)8月底前推进审批业务标准化档案室、勘验专家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5)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务服务“全市通办”窗口,建立“全市通办”工作机制,梳理“全市通办”事项等系列措施, (略)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涉企事项“全市通办”。(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6)政务服务部门全面梳理明确适用“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8月底前列出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7)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10月底前梳理并公布证明事项和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旗司法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8)建立优化服务容错机制,党政部门因“容缺受理”出现的责任问题,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的予以免责。(旗纪委监委)

(209)完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强化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政务外网建设和通达能力,加强人员配备,推动苏木乡镇(街道)有序承 (略) 旗两级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不断提升基层便民服务水平。(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10)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旗政府办公室)

(211)各有关部门自建业务系统应按标准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完整采集、实时报送评价数据。(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12)全面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13)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强化服务差评整改。(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14)业务办理单位安排专人回访核实整改情况,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15)不断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制度建设,确保诉求综合响应率、解决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 (略) 直相关部门)

(225)建立企业群众诉求办理监督问责机制,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派单不响应、不配合、不落实、无回应的,一律追责问责。(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 (略) 直相关部门)

(216)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知识库建设,与自治区、 (略) 和我旗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群众诉求的直接答复率。(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 (略) 直相关部门)

(四)营造亲商护商的社会环境

17.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重点解决招商引资优化政策承诺不兑现、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账款、“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217)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梳理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旗发改委、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218)建立优惠政策未兑现工作台账,定期督导调度,对一时难以履行的承诺事项在征得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分期兑现或暂缓兑现。(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发改委)

(219)坚持新官必须理旧账,全面清偿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旗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220)在新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审慎承诺,加强合理性、合法性审查,避免承诺不兑现问题的发生。(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发改委)

(221)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围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等方面建立完善评估标准,督促各地整改提升政务诚信水平。(旗发改委,旗直、 (略) 直相关部门)

(222)利用在“12345”“12388”等行政投诉热线以及网站、公众号、APP等投诉举报平台的政务失信问题线索举报渠道,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治理力度。(旗纪委监委、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23)深入推进信用法治建设,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坚持合法必要原则规范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确保过惩相当。(旗发改委、司法局)

(224)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将失信信息修复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及时把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移出失信名单。(旗发改委、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工信局)

(225)用好“蒙企通”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精准推送、意见诉求及时受理解决等服务。(旗发改委、旗直各相关部门)

(226)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不断创新优化服务民营经济手段。(旗发改委、旗直各相关部门)

(227)严格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在政策制定中认真研究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增强政策科学性、有效性、协同性。(旗直各相关部门)

(228)建立政企沟通长效机制,每月召开政企沟通座谈会,听取重点企业尤其是在建项目投资方意见,协调解决问题。(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229)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准入落地进行会商,重点对项目前期 (略) 发展规划、园区产业定位和产业政策等情况进行研判。(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发改委、工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30)认真落实重点项目“项目管家”工作机制,实现正式签约可实施千万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流通企业“项目管家”全覆盖,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工信局、工业园区、旗直各相关部门)

(231)实行企业群众对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季度打分测评制度,坚决惩处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旗营商办)

(232)强化“帮您办”工作专业队*的激励引导,定期公布并表彰服务企业优秀个人和团队。(旗人社局、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33)抓好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库审核,主动对接项目单位,提供政策辅导、规划引导、业务指导等服务,提前介入帮助理顺项目用地通道等,避免走弯路、碰红线。(旗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234)按年度编印投资指南,建立健全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通过向国内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精准推介项目信息,方便企业关注和投资,提升招商引资质效。(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库伦旗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年实施方案

二、重点任务

(一) (略) 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链

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提升审批质效。推行企业开办“无人工干预智能审批” (略) 、个体工商户开办业务“申请即办结”。通过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实现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全部手续线下“一窗领取”。企业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企业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开办事项整合为1个环节办理,开办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以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党中央/中共中央层面523项和自治区设定的1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梳理出涉及旗县级层面实施事项79项,其中有9项为无权限,对认领事项编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完成了事项基本目录、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调整更新和对外公布。

2.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建筑许可办理效率。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应用不到位、区域评估开展不全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驻大厅不彻底、监管机制不完备等问题。

(8)6月底前,除政府投资的涉密工程建设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全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完成,实现全流程线上审批。(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发集团、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9)各产业园区5月底前完成区域评估,及时公开区域评估结果。除负面清单以外,市场主体在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旗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水务局、文旅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气象局、工业园区)

(10)建立区域评估机制和标准,制定出台区域评估的标准化操作规范,明确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清单、完成区域评估后仍需对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负面清单或正面清单、技术标准、使用条件、实施范围、评估报告审批评审流程,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措施等。(旗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发改委、文旅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

(11)5月底前制定并公开审批项目操作流程和一次性告知书,让企业和群众了解审批办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要件,提高办理效率。(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发集团、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12)6月底前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区域评估、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措施,对审批项目流程、材料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明确,提高审批效能。(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发集团、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

(13)除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9月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40个工作日内办结。(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发集团、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14)统筹协调项目前期策划生成,逐步实现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拿地即开工。(旗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

(15)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同步申办不动产权证。(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水务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

(16)制定“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强化“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验收、登记阶段各部门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测绘。(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7)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发布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类型清单。(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8)修订完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对新建项目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进一步强化验收服务,整合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简化竣工验收程序,实现联合验收“一窗受理”“协同推进”“一窗出件”。(旗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9)建立信息互通共享、监管业务协同、违法线索双向移交、违法行为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消防大队)

(20)推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控。(旗住建局)

(21)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清单,实行“质量+信誉”双指标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从完成时限、服务质量、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公开。(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

3.提升水、电、暖、网要素保障能力。重点解决水电暖网报装线上线下集中难、自来水泵房设备和换热站移交维护难、缺少规范性文件支撑、报装流程不规范、办理周期长、便利度低等问题。

(22)水、电、暖、网等接入服务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蒙速办APP实现全面对接,推行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并具备线上查询报装进度和意见投诉功能。(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工信局、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23)建立“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市政工程联审平台,对水、电、暖外线工程施工过程实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明确各审批环节牵头部门、管理流程、办结时限。(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工信局、供电公司)

(24)充分应用“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业务办理系统”,为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供水、排水、供电、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报装业务。(旗住建局、旗工信局、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25)3月底前水、电、暖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对外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和维修人员待命制度。(旗住建局、工信局、供电公司、国发集团)

(26)针对突发情况进行紧急抢修,第一时间处置各类水电暖故障,3月底前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平均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12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180分钟。(旗住建局、工信局、供电公司、国发集团)

(27)优化用水报装流程,对不涉及外线工程的报装事项,接水业务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及外线工程的报装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发集团)

(28)完善用水报装“客户经理服务制”,为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和上门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群众的跑动次数。(国发集团)

(29)合理调整用水价格,综合考虑三年价格监审周期内供水成本变化、社会承受能力、企业服务质量等因素,做好价格监审工作。(旗发改委、国发集团)

(30)优化办电流程,城镇低压用户、小微企业和居民用户办电环节压减至2个,其余低压用户办电环节压减至3个,高压用户办电环节压减至4个。(供电公司、发改委)

(31)优化用电工程接入方式,简化规划路由、掘路施工等涉电办理程序,压减办理时限,12月底前小微企业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对10千伏单电源项目,按照与用户商定时间实施,原则上在确定供电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工程建设;对小微企业用户,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工;涉及低压公用线路延伸的,工期压减至13个工作日。(供电公司、发改委)

(32)对大中型企业用户优先采取公用线路供电方式,因地制宜适当提高专线接入容量标准,对小微企业用户合理确定低压接入容量标准。(供电公司、发改委)

(33)城镇、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同比压缩8%以上,或时间分别压减至9个、15个小时以内。(旗工信局、供电公司)

(34)对市政项目及低压电力线路工程,全面实行接入工程免审批告知承诺,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等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旗工信局、供电公司、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

(35)优化用热报装业务流程,压减办理时限。5月底前将获得用热全流程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旗住建局、全旗城镇供热企业)

(36)制定执行供热服务制度,提升供热企业服务质量。(旗住建局、全旗城镇供热企业)

(37)推动城区部署千兆宽带接入网络,大力实施5G基站建设工程。12月底前实现5G网络在旗、苏木乡镇全覆盖。(工信局、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38)强化5G配套网络建设,12月底前乡镇SPN设备覆盖率提升至100%,SPN网络成环率提升至95%,SPN核心层带宽提升至400G以上,城域汇聚层带宽提升至200G以上,城域接入层带宽提升至100G以上。(工信局、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39)12月底前旗县城区覆盖率达到90%,乡镇按需覆盖,农村牧区带宽速度达到400兆以上。(工信局、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4.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重点解决不动产登记办理系统未统一整合、不动产登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整合不到位、不动产转移登记未实现与水电气暖过户网上联动办理等问题。

(40)整合不动产登记办理系统,统一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实现不动产登记无差别办理。(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41)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提升不动产登记缴税服务水平,打破企业缴纳买卖不动产发生税款的区域限制,实现网上缴税,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税务局)

(42)3月底前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税务局)

(43)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范围,加强部门的协同联动与信息集成,在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中应用电子证照和部门电子资料信息,将办理端口向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延伸。(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人民银行、公积金)

(44)推动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在抵押合同中应用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共享代码,实现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事项网上办理。(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人民银行)

(45)6月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业务办理与水电气暖更名过户一并申请、联动办理,9月底前实现线上联动办理。(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工信局、供电公司)

(46)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引导企业、群众申领电子证书证明,持续扩大便民服务范围。(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5.持续优化税收环境。重点解决电子税务系统的稳定性不够、服务功能不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47)持续拓展优化“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实现90%以上办税事项一次办结,年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个小时以内。(旗税务局)

(48)持续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丰富“网上办”、“掌上办”便民服务举措,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旗税务局)

(49)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落实电子退税操作规程,推行退库等业务办理的全程电子化。8月底前为每户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旗税务局)

(50)在申请退税方面,纳税人在资料准备齐全且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留抵退税提速办理范围扩大到B级纳税人。(旗税务局)

(51)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应享尽享”。(旗税务局)

(52)推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报退合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增值税申报后自动生成留抵退税申请表。(旗税务局)

(53)试点推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智能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实现“秒批”。(旗税务局)

(54)落实国家、地方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精准推送惠企政策信息,及时更新各类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进一步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旗税务局)

(55)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动态更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集中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推动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旗税务局)

(56)税务部门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部门的合作与数据共享,精简优化办理程序。(旗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

(57)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核机制。(旗税务局)

(58)严格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切实做到执法标准规范,公正统一,运用行政指导、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进行柔性执法。(旗税务局)

6.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重点解决补贴减免举措针对性不强、多式联运发展基础薄弱、公路运输提效减费举措力度不足等问题。

(59)全面落实国家、自 (略) 公路通行费相关优惠政策,为符合相关规定的运输车辆开设专用通道,提升通行效率。(旗交通运输局)

7.提升获得信贷便利度。重点解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待提升,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上市挂牌企业少及金融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

(60)完善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建立金融工作会商机制,对全旗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定期会商,强化统筹协调,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旗金融办、人民银行、全旗各金融机构)

(61)继续更新完善金融产品政策库和企业项目融资库,多渠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旗金融办、发改委、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全旗各金融机构)

(62)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服务对接会,提高银行机构服务民营及中小微企业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旗金融办、人民银行)

(63)建立金融服务招商项目工作机制,引导旗内银行业机构紧盯招商项目,通过提前介入、全程跟踪、高效服务,提升“政金企”对接有效性。(旗金融办、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发改委、工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4)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结构和服务质效。……引导信贷资源向重点领域集聚。指导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做好两项直达工具转换接续工作,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人民银行、全旗各金融机构)

(65)引导银行机构继续强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特别是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孵化企业的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加大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规模。(人民银行、旗金融办、工信局)

(66) (略) 挂牌培育力度, (略) 挂牌企业后备库, (略) 推进组对接,邀请专家团队、投资机构对我旗重点培育企业调研指导,帮助 (略)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略) 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旗金融办、相关企业)

(67)引导银行业 (略) 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合理确定各类企业贷款利率,推动企业贷款利率持续下行,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8)鼓励银行业机构主动为客户承担办理抵(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及第三方监管等费用。(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9)降低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成本,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政策,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首贷等支持力度。(旗金融办、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70)加强涉金融领域司法保障服务,推进金融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三位一体”运行模式,高效专业化解金融纠纷,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旗委政法委、法院、旗司法局、旗金融办、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8.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重点解决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不健全、服务能力不足、政企沟通及反馈机制不完善、重点领域侵权治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71)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保护,健全机构设置,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转移转化、交易和金融服务。(旗市场监管局、旗委编办)

(72)积极落实知识产权强旗建设,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申报专利。(旗市场监管局、农科局、工信局)

(73)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推动地理标志数量稳步增加。(旗市场监管局、农科局、工信局)

(74)制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略) 、法院)

(75)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制度,建立行刑案件查办衔接机制。( (略) 、法院、旗市场监管局、旗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76)推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略) 、法院)

(77)加大侵权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在赔偿数额之外支持对当事人主张的合理开支进行单独计算,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旗市场监管局、法院、公安局)

(78)对于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旗市场监管局、法院、公安局)

9.全面提升就业服务和劳动关系处理能力。重点解决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建设滞后、企业用工人岗匹配度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79)提升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效率,企业集体合同网上审查备案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旗人社局)

(80)持续完善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对重点企业和列入调度范围内的企业,定期调度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情况,实现精准匹配,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旗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工商联)

(81)围绕全旗项目建设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主动对接、跟进服务,摸清企业用工需求和培训需求,有针对性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式培训。(旗人社局)

(82)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有效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旗人社局)

(83)打造 (略) ,构建就业服务系统平台,为企业发布用工需求、开展招聘辅导,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等。(旗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84)执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旗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

(85)通过开展日常招聘、联合招聘、线上招聘、小型化和灵活性现场招聘等服务活动, (略) 场供需双方有效对接。(旗人社局)

(86)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旗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

(87)建立劳动争议特邀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名册及管理制度,开展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法院、司法局、人社局)

(88)加强常态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提升仲裁调解效能,确保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终结率达到70%以上,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旗人社局、法院、旗司法局)

(89)执行国家、自治区、 (略) 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制度,加 (略) 场监管, (略) (略) 劳动用工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旗人社局)

(90)强化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综合治理,推进精准监察和预防化解。(旗人社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91)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地区间职称互认。(旗人社局)

(92)加大就业服务供给,逐步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工作,推行“一点存档、多点服务”。(旗人社局)

(93)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旗人社局)

(94)实施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激励机制,对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开展五一劳动奖、劳动模范、非公经济人士评价等荣誉评比或评选时,给予优先推荐。(旗人社局)

10.构建包容普惠的创新环境。重点解决科教文卫等基础服务设施薄弱、高端创新平台数量少、引进人才力度不够、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问题。

(95)加快培育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计划,推进研发机构、科技平台“双百”培育计划,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多种形式,宣传优惠政策措施。(旗工信局)

(96)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旗工信局)

(97)建立研究机构、高校等开放科技成果信息的平台渠道,促进专利授权或联合开发,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旗工信局)

(98)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应用自治区智慧工业园区软件系统,支持工业园区智慧化建设,实现企业运行数据采集、安全环保在线监控、交通物流协调调度、入园企业综合服务等数据化。(旗工信局)

(99)规 (略) 场建设,推动高校毕业生报到等相关业务基本实现信息化。(旗人社局)

(100)制定《库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22—2025年)》,建设库伦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业园。(旗人社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101)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鼓励各级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等级认定,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框架下,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由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衔接,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旗人社局)

(102)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各类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开放式、低成本的创新创业服务。(旗人社局、工信局、发改委)

(103)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加大力度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旗人社局、工信局、发改委)

(104)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优化激励机制,根据不同产业领域,按照对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在创新创业、子女教育、健康医疗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旗人社局、工信局)

(105)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旗商务局)

(106)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旗商务局、司法局)

(107)建立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贸企业跟踪服务机制,成立项目跟踪服务小组,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外贸大项目,列出清单,分类施策,一企一策。(旗商务局、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108)以大型节庆赛事活动为引领,整合全旗各地旅游节庆和民俗活动,创新推出富有特色的科尔沁旅游文化节。(旗文旅局)

(109)继续开展中高职融通培养“3+2”工作,深化职业教育对外合作,逐步扩大“1+X”证书范围。(旗教体局)

(110)推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双元”育人模式,继续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持续提升中职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旗教体局)

(111)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平台数据归集、治理和分析,推动健康数据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旗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

(112)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12月底前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旗卫健委)

(113)建成库伦旗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旗民政局)

(114)每个乡镇街道建设一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率达到100%。(旗民政局)

(115)大力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继续做好工业余热和大型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旗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116)持续推进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改造,确保重点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旗生态环境局)

(117)确保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50%,无劣Ⅴ类水体。(旗生态环境局)

(118)保持全旗土壤环境质量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在93%以上。(旗生态环境局、农科局)

(119)继续加强旗域内公路项目建设。(旗交通运输局)

(120)深入推进新改扩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危桥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建设,持续改善农村牧区公路通行环境。(旗交通运输局)

(121)继续落实所辖公路通行费相关优惠政策,继续推进普通货运车辆“三检合一”,落实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旗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122)依托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态势监测服务平台,加强与高德、百度地图APP等合作,及时更新道路交通通行情况,为群众出行提供参考意见。(旗公安局、住建局)

(123)通过道路交通态势监测服务平台,实时接收气象预警信息,研判恶劣天气影响重点区域路段,及时发布气象预警,加强安全出行提示。(旗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24)通过交通广播交警直播间,实时对路况进行播报,为群众出行提出合理建议。(旗公安局、住建局)

11.推动解决合同执行难题。重点解决涉企案件审结难、执行难等问题。

(125)制定落实《 (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以“ (略) 指定期间+鉴定人承诺”方式确保鉴定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切实破解涉企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瓶颈。(法院、司法局)

(126)制定关于涉企案件财产保全、执行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对明显具备偿债能力的被申请人或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慎用保全及执行措施,帮助债务企业渡过暂时的财务危机。(法院)

(127)制定关于破解规避执行、 (略) 场主体案件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依法打击转移财产、关联交易、恶意欠薪等行为, (略) 场主体法治预期。(法院、旗公安局、行政执法相关部门)

12.提升破产办理工作质效。重点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审结周期长、办理破产的“府院联动”机制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128)完善破产简易程序工作机制,压缩审理期限,“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审结,其他简单案件6个月内审结,普通案件12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24个月内审结。(法院)

(129)加大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结力度,限时清结1年以上未结案件,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法院)

(130)建立完善本地区破产管理人名册及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等动态机制,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法院)

(131)持续推进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加大破产案件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运用网上债权人会议、网络拍卖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法院)

(132)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略) 联席会议解决破产财产(不动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企业登记注销等问题,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和信息共享工作。(旗政府办公室、法院、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税务局)

(133)对无产可破以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无法保障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破产案件出台相应制度、实施细则。(法院)

(二)营造 (略) 场环境

13. (略) 场监管体系建设。重点解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存在差距、跨部门联合执法未有效落实、执法不规范、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和监管智能化水平低、诚信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134)各行政执法部门4月底前编制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报送本级司法局备案,严格按照报备的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未列入计划的,不得违规或者擅自检查。(旗司法局、旗直有关部门)

(135)针对不特定企业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向社会公告,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自治区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旗直有关部门)

(136)统筹协调涉企执法检查工作,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同一个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旗直有关部门)

(137)4月底前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队*,严格规范执法主体边界和执法人员资格,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以清单式管理划定执法“红线”。(旗司法局)

(13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旗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39)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与共享系统(内蒙古)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0)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1)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旗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和回应机制,优化内部审查机制,健全审查规则,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旗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143)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旗司法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0月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标准,压缩自由裁量弹性空间,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对企业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对企业“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旗司法局、旗直有关部门)

(145)6月底前制定全旗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免责免罚清单。(旗司法局、旗直有关部门)

(146)各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首次轻微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不予处罚;对处以罚款的企业,因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准许。(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7)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8)对于不予 (略) 场主体,除责令改正外,充分运用批评教育、培训指导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施“有温度的执法”。(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49)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风险监控,提升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公平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略) 场主体活力。(旗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0)11月底前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旗司法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1)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杜绝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 (略) 场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旗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2)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清理各部门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旗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153)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旗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4)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旗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5)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旗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56)10月底前全面完成政府部门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制定的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坚决纠正在国家、自治区、 (略) 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上层层加码,擅自提高标准的行为,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旗司法局)

(157)深化重点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实行季度调度机制,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单位稳岗就业、养老服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乡村振兴、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等重点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及解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相关部门)

14.构建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体系。重点解决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不完善、采购活动便捷度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158)持续提升采购电子化交易水平,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云平台,全方位应用平台开放功能,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到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一网通办”。推行“不见面采购”模式常态化管理,全面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59)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化采购信息在线检索服务,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全面推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意向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0)进一步优化电子卖场功能,规范商品上架流程,扩大商品品目范围,优化交易方式,支持直接订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交易方式。完善价格监测机制,优化商品价格比对,及时下架价格异常商品,促进公平竞争。(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1)严格执行《 (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除小额零星采购,不允许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允许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2)提高采购办事程序便捷度,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取采购文件或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中小企业等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3)持续开展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专项清理和整治, (略) 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和整改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行为。(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4)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旗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5)加强采购预算资金管理,规范采购资金支付行为,预算单位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旗财政局)

(166)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逐步建立以大数据监管、信息公开、监督预警、信用评价、负面清单、诚信管理、投诉处理电子化登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和服务,规范监管采购主体、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行为,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旗财政局)

(167)强化采购评审专家队*建设,严格落实评审专家准入和清退机制,加强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将评审专家的日常评标、培训考核等纳入评审专家行为记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旗财政局)

15.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重点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入平台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功能不完善、电子化行政监督进展慢、信息公开化水平低等问题,破解“指定中标”、“服务中标”、“配合中标”、“串通中标”难题。

(168)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在线投标、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推广“不见面开标”模式,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

(169)开发完善电子保函系统功能,强化电子保函应用推广。(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

(170)按照“一网通办”原则,依法招标的项目实现公告公示、下载和上传交易文件、抽取专家、开标(竞价)、电子辅助评标、档案电子化归集等活动全程电子化运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1)取消现场投标报名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事项和环节,公开发布统一的招标文件标准化文本。(各行业主管部门、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

(172)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 (略) 场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

(173)优化投标保证金收退流程,严格落实保证金本息按时退付,缩短投标企业资金占用周期,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广应用电子保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4)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整治,清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旗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5)全面实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公开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6) (略) 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应用,实施全程在线监管,畅通交易活动的实时动态监督渠道,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旗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

16.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点解决非诉讼程序化解纠纷方式利用率低、诉源治理工作不深入等问题。

(177)依托“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大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便捷司法服务。(法院、司法局)

(178)在立案窗口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保障案件快立、快审。(法院)

(179) (略) 委托鉴定平台,将鉴定过程中各个环节工作集成在一个平台办理。(法院)

(180)设置12368诉讼服务专线,按照“集中接听、统筹协调、限时办结”的原则,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将办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法院)

(181) (略) 调解平台,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业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为纠纷化解提供司法引领和保障。(法院、旗直有关部门)

(182) (略) 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单独的诉调对接区,配置在线调解设备,对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免收诉讼费。(法院)

(183)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建设工程、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专业高效的商事调解服务。(法院)

(184)依托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中心建设,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有效运行,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旗委政法委、司法局、公安局、法院、信访局)

(185)探索建立民商事行政案件先行调解机制,完善民商事案件小额诉讼和速裁工作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风险隐患。(法院)

(186)在 (略) 、 (略) 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通过收购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等方式,在公司得以继续存续的情形下,切实 (略) 的权益,完善股东分歧解决机制。(法院)

(三)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16.全面优化政务服务。重点解决政务服务大厅“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落实不到位,“一网通办”工作推进不平衡、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迟缓、政务服务大厅未设立“综合一窗”、服务模式不统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开展缓慢、苏木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和嘎查村便民服务点建设滞后等问题。

(187)在旗级政务服务中心、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面设立“综合一窗”,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高“综合一窗”受理年办件量。(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88)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配合自治区推进政务服务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3 (略) 级部门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平台对接工作,着力破解“信息孤岛”,充分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公积金)

(189)按照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的要求,持续完善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和管理,除涉密等特殊事项外,实现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0)大力推行线下政务服务预约办理。(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1)以“一网通办”为目标,不断提升一体化平台应用水平,涉企便民事项100%实现“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推进政务服务进一步向“蒙速办”移动端延伸。(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2)持续扩大“蒙速办”移动端高频应用接入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蒙速办”移动端注册用户量,着力优化“蒙速办”移动端功能,切实提升“掌上办”水平。(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3)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技术,12月底前实现企业办事高频事项全覆盖。(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4)动态调整“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完善“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标准和流程,提高“一件事一次办”高频联办事项数量和质量,确保20个全链条高频联办主题服务事项一次性办结。(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5)组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队*,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科技创新类、国家鼓励类等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健全“会商联审”工作机制,建立项目代办帮办服务专员机制,实现由“企业跑”转为“政府跑”。(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6)进一步规范办事指南、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标准, (略) 范围内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7)配合上级涉企便民业务系统建设工作,以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实现与一体化平台的互联互通。(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工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8)10月底前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应用机制,明确各类数据的开放属性,营造良好数据开放创新生态,实现全社会增值利用。(工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199)应用全区统一的网上 (略) ,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限制,培育开放、透明、规范 (略) 场,实现“一网选中介”。(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200)12月底前制定高频公证服务事项清单,全程网上办理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个环节,为群众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证服务。(旗司法局)

(201)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完成15个部门125项事项的划转工作,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旗委编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司法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2)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完成15个部门125项事项的划转工作,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旗委编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司法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3)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要求,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涉及的审批人员、专业设备、勘验交通工具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保证审批业务顺利开展。(旗委编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4)8月底前推进审批业务标准化档案室、勘验专家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5)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务服务“全市通办”窗口,建立“全市通办”工作机制,梳理“全市通办”事项等系列措施, (略)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涉企事项“全市通办”。(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6)政务服务部门全面梳理明确适用“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8月底前列出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7)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10月底前梳理并公布证明事项和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旗司法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08)建立优化服务容错机制,党政部门因“容缺受理”出现的责任问题,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的予以免责。(旗纪委监委)

(209)完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强化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政务外网建设和通达能力,加强人员配备,推动苏木乡镇(街道)有序承 (略) 旗两级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不断提升基层便民服务水平。(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10)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旗政府办公室)

(211)各有关部门自建业务系统应按标准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完整采集、实时报送评价数据。(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12)全面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13)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强化服务差评整改。(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14)业务办理单位安排专人回访核实整改情况,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15)不断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制度建设,确保诉求综合响应率、解决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 (略) 直相关部门)

(225)建立企业群众诉求办理监督问责机制,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派单不响应、不配合、不落实、无回应的,一律追责问责。(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 (略) 直相关部门)

(216)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知识库建设,与自治区、 (略) 和我旗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群众诉求的直接答复率。(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直、 (略) 直相关部门)

(四)营造亲商护商的社会环境

17.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重点解决招商引资优化政策承诺不兑现、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账款、“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217)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梳理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旗发改委、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218)建立优惠政策未兑现工作台账,定期督导调度,对一时难以履行的承诺事项在征得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分期兑现或暂缓兑现。(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发改委)

(219)坚持新官必须理旧账,全面清偿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旗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220)在新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审慎承诺,加强合理性、合法性审查,避免承诺不兑现问题的发生。(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发改委)

(221)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围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等方面建立完善评估标准,督促各地整改提升政务诚信水平。(旗发改委,旗直、 (略) 直相关部门)

(222)利用在“12345”“12388”等行政投诉热线以及网站、公众号、APP等投诉举报平台的政务失信问题线索举报渠道,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治理力度。(旗纪委监委、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23)深入推进信用法治建设,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坚持合法必要原则规范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确保过惩相当。(旗发改委、司法局)

(224)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将失信信息修复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及时把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移出失信名单。(旗发改委、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工信局)

(225)用好“蒙企通”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精准推送、意见诉求及时受理解决等服务。(旗发改委、旗直各相关部门)

(226)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不断创新优化服务民营经济手段。(旗发改委、旗直各相关部门)

(227)严格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在政策制定中认真研究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增强政策科学性、有效性、协同性。(旗直各相关部门)

(228)建立政企沟通长效机制,每月召开政企沟通座谈会,听取重点企业尤其是在建项目投资方意见,协调解决问题。(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229)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准入落地进行会商,重点对项目前期 (略) 发展规划、园区产业定位和产业政策等情况进行研判。(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发改委、工信局、旗直各相关部门)

(230)认真落实重点项目“项目管家”工作机制,实现正式签约可实施千万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流通企业“项目管家”全覆盖,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工信局、工业园区、旗直各相关部门)

(231)实行企业群众对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季度打分测评制度,坚决惩处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旗营商办)

(232)强化“帮您办”工作专业队*的激励引导,定期公布并表彰服务企业优秀个人和团队。(旗人社局、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33)抓好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库审核,主动对接项目单位,提供政策辅导、规划引导、业务指导等服务,提前介入帮助理顺项目用地通道等,避免走弯路、碰红线。(旗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234)按年度编印投资指南,建立健全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通过向国内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精准推介项目信息,方便企业关注和投资,提升招商引资质效。(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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