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审计局负责人解读《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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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审计局负责人解读《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临泉县审计局负责人解读《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一、《监督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略) 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二、《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督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三条,内容涵盖总则、审计范围和管辖、审计实施、审计结果及运用、附则等。

(一)总则方面的主要内容

1. (略) 行政区域内公共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施工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2.扩大了投资审计监督范围,由政府投资项目扩展为公共投资项目,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3.明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对未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4.对投资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机关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的公共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5.退出与审计无关的建设管理活动。明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相关的活动。

6.要求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需要提供投资计划、审批信息、招标投标信息、监管信息等。

(二)审计范围和管辖方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审计内容。不仅关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工程造价、建设成本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还应重点关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以及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2.要求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全覆盖机制。加强对内审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做好公共投资项目过程跟踪、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3.明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项目授权给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三)关于审计实施方面的主要内容

1.强调计划编制龙头地位。要求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科学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2.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4.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技术对公共投资项目实体进行检测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5.根据项目的规模合理确定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停止审计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四)关于审计结果及运用方面的主要内容

1.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形成审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事项评价、改进工作建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

3.审计中发现项目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审计机关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5.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结(决)算差错调整机制,对审计发现的工程款项结(决)算不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6.督促整改,限时报送,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对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决定的, (略) 强制执行,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附则的主要内容

对《监督办法》适用区域及约束时间进行说明,明确规定本办 (略) 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活动。


临泉县审计局负责人解读《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一、《监督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略) 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二、《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督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三条,内容涵盖总则、审计范围和管辖、审计实施、审计结果及运用、附则等。

(一)总则方面的主要内容

1. (略) 行政区域内公共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施工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2.扩大了投资审计监督范围,由政府投资项目扩展为公共投资项目,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3.明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对未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4.对投资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机关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的公共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5.退出与审计无关的建设管理活动。明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相关的活动。

6.要求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需要提供投资计划、审批信息、招标投标信息、监管信息等。

(二)审计范围和管辖方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审计内容。不仅关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工程造价、建设成本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还应重点关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以及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2.要求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全覆盖机制。加强对内审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做好公共投资项目过程跟踪、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3.明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项目授权给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三)关于审计实施方面的主要内容

1.强调计划编制龙头地位。要求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科学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2.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4.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技术对公共投资项目实体进行检测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5.根据项目的规模合理确定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停止审计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四)关于审计结果及运用方面的主要内容

1.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形成审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事项评价、改进工作建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

3.审计中发现项目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审计机关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5.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结(决)算差错调整机制,对审计发现的工程款项结(决)算不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6.督促整改,限时报送,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对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决定的, (略) 强制执行,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附则的主要内容

对《监督办法》适用区域及约束时间进行说明,明确规定本办 (略) 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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