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城500千伏输变电工程
科学城500千伏输变电工程
建设地点:庙城镇
公示时间:2023-11-23
受理时间:2023-11-0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水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废水为变电站6名警卫人员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至怀柔污水处理厂。 2.声环境保护措施 运行期变电站在设备选型时选用噪声源强符合要求的低噪声设备,严格落实设备源强指标要求,采用的噪声治理措施如下:500kV主变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垫衬减振材料。每相主变之间设置8.5m高防火墙,站区设置2.5m高围墙,主变南北建设有500kV配电装置楼(高24m)、66kV/220kV配电装置楼(高19m),66kV并联电抗器室(高8.5m),起到一定的隔声作用。 运行期架空线路应确保导线对地高度,合理选择导线类型。 3.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废旧蓄电池、变压器事故油。 变电站警卫人员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和处置。 废旧蓄电池均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回收处置。 变压器事故油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4.电磁环境保护措施 (1)采用设计提出的方案进行建设,确保单回线路导线对地最低高度不低于20m,双回线路导线对地最低高度不低于27m,架空线路沿线能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电场强度4000V/m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要求。 (2)变电站内电气设备采取集中布置方式,在设计中应按有关规程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过电压、电磁感应场强水平的措施,如保证导体和电气设备之间的电气安全距离,选用具有电磁环境影响较低、抗干扰能力强的设备,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选用带屏蔽层的电缆、屏蔽层接地等,将可以有效的降
公众参与情况:外网公示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哲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中国电 (略) (略)
审批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庙城镇
公示时间:2023-11-23
受理时间:2023-11-0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水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废水为变电站6名警卫人员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至怀柔污水处理厂。 2.声环境保护措施 运行期变电站在设备选型时选用噪声源强符合要求的低噪声设备,严格落实设备源强指标要求,采用的噪声治理措施如下:500kV主变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垫衬减振材料。每相主变之间设置8.5m高防火墙,站区设置2.5m高围墙,主变南北建设有500kV配电装置楼(高24m)、66kV/220kV配电装置楼(高19m),66kV并联电抗器室(高8.5m),起到一定的隔声作用。 运行期架空线路应确保导线对地高度,合理选择导线类型。 3.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废旧蓄电池、变压器事故油。 变电站警卫人员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和处置。 废旧蓄电池均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回收处置。 变压器事故油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4.电磁环境保护措施 (1)采用设计提出的方案进行建设,确保单回线路导线对地最低高度不低于20m,双回线路导线对地最低高度不低于27m,架空线路沿线能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电场强度4000V/m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要求。 (2)变电站内电气设备采取集中布置方式,在设计中应按有关规程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过电压、电磁感应场强水平的措施,如保证导体和电气设备之间的电气安全距离,选用具有电磁环境影响较低、抗干扰能力强的设备,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选用带屏蔽层的电缆、屏蔽层接地等,将可以有效的降
公众参与情况:外网公示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哲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中国电 (略) (略)
审批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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