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绿色智能建筑新材料研发创新产业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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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绿色智能建筑新材料研发创新产业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略) :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绿色智能建筑新材料研发创新产业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重庆同丰 (略) 对绿色智能建筑新材料研发创新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同咨〔2023〕19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09—*—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抛釉砖、生态石英砖、仿古砖,其中抛釉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52千克标准煤/平方米,生态石英砖、仿古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41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均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吸水率≤0.5%的陶瓷砖标杆水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351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5215吨标准煤(当量值)、4055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2990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3675吨(当量值)、9015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2785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31344吨,年耗柴油量135吨,折合标准煤196吨。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生产设备选型注重安全、高效,优先选取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相当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20)等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3〕723号)要求,本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024年12月)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略) :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绿色智能建筑新材料研发创新产业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重庆同丰 (略) 对绿色智能建筑新材料研发创新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同咨〔2023〕19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09—*—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抛釉砖、生态石英砖、仿古砖,其中抛釉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52千克标准煤/平方米,生态石英砖、仿古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41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均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吸水率≤0.5%的陶瓷砖标杆水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351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5215吨标准煤(当量值)、4055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2990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3675吨(当量值)、9015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2785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31344吨,年耗柴油量135吨,折合标准煤196吨。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生产设备选型注重安全、高效,优先选取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相当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20)等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3〕723号)要求,本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024年12月)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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