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新产业功能区科技创新研发孵化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关于天新产业功能区科技创新研发孵化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天新产业功能区科技创新研发孵化中心项目地块(以下简称“地块”)原为羊安镇高河村(现属羊安街道樊哙社区) (略) (略) (简称“远东酒厂”)生产用地,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规划条件资料可知,地块现拟调整为商务用地。为了降低原址土地再利用后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 (略) 羊安 (略) 委托成都华展 (略) 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了地块的现场踏勘、相关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和快速检测等相关工作,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后编制成了本调查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二、调查情况
为佐证地块污染现状调查结果,本次调查通过快速检测仪器辅助工具XRF、PID,开展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三、调查结论
(1)本地 (略) 羊安街道樊哙社区,占地面积23901.06m2(35.85161亩),中心坐标为103.*°E,30.*°N。
(2)地块原为羊安镇高河村(现属羊安街道樊哙社区) (略) (略) (简称“远东酒厂”)生产用地;1993年远东酒厂建成并投入运行运营;2017年地块进行征地拆迁,远东酒厂全部拆迁;201 (略) 人民政府将地块收储。目前,地块内为空地,部分区域由地块周边居民用于农作。相邻地块主要为空地、道路等,不存在工业企业。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编号:2023-cs-ya002)可知,调查地块土地利用规划为商务用地,为第二类建设用地。
(3)根据人员访谈和现场调查结果,并结合历史卫星影像资料,地块内历史存在的人类活动为农田耕作及酒类加工(属食品加工)生产活动,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地块未开展过环境监测,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形;现场调查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因此,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源。同时快速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相关标准限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4)通过对相邻地块的调查走访,相邻地块现状为羊安镇高河村农田及居民、远东酒厂、养鸭场、空地、道路等,经过对远东酒厂、养鸭场生产时期对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分析,远东酒厂、养鸭场对本地块的污染风险基本可忽略,因此,相邻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源。
综上所述,对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中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未列入疑似污染地块且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业(如:食品加工等),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查,无疑似污染情形的即可结束相关工作”。依据调查结果,调查地块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地块及相邻地块当前及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符合本地块商务用地的规划用地需求,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以及《 (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号)的等相关要求,现将《天新产业功能区科技创新研发孵化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羊安 (略)
联系人:杜老师
联系电话:*
五、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名称:成都华展 (略)
联系人:邓工
联系电话:028-*
附件:天新产业功能区科技创新研发孵化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PDF
作者(183点击查看>>*8042,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3-11-17 16:48
天新产业功能区科技创新研发孵化中心项目地块(以下简称“地块”)原为羊安镇高河村(现属羊安街道樊哙社区) (略) (略) (简称“远东酒厂”)生产用地,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规划条件资料可知,地块现拟调整为商务用地。为了降低原址土地再利用后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 (略) 羊安 (略) 委托成都华展 (略) 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了地块的现场踏勘、相关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和快速检测等相关工作,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后编制成了本调查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二、调查情况
为佐证地块污染现状调查结果,本次调查通过快速检测仪器辅助工具XRF、PID,开展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三、调查结论
(1)本地 (略) 羊安街道樊哙社区,占地面积23901.06m2(35.85161亩),中心坐标为103.*°E,30.*°N。
(2)地块原为羊安镇高河村(现属羊安街道樊哙社区) (略) (略) (简称“远东酒厂”)生产用地;1993年远东酒厂建成并投入运行运营;2017年地块进行征地拆迁,远东酒厂全部拆迁;201 (略) 人民政府将地块收储。目前,地块内为空地,部分区域由地块周边居民用于农作。相邻地块主要为空地、道路等,不存在工业企业。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编号:2023-cs-ya002)可知,调查地块土地利用规划为商务用地,为第二类建设用地。
(3)根据人员访谈和现场调查结果,并结合历史卫星影像资料,地块内历史存在的人类活动为农田耕作及酒类加工(属食品加工)生产活动,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地块未开展过环境监测,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形;现场调查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因此,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源。同时快速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相关标准限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4)通过对相邻地块的调查走访,相邻地块现状为羊安镇高河村农田及居民、远东酒厂、养鸭场、空地、道路等,经过对远东酒厂、养鸭场生产时期对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分析,远东酒厂、养鸭场对本地块的污染风险基本可忽略,因此,相邻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源。
综上所述,对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中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未列入疑似污染地块且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业(如:食品加工等),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查,无疑似污染情形的即可结束相关工作”。依据调查结果,调查地块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地块及相邻地块当前及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符合本地块商务用地的规划用地需求,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以及《 (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号)的等相关要求,现将《天新产业功能区科技创新研发孵化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羊安 (略)
联系人:杜老师
联系电话:*
五、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名称:成都华展 (略)
联系人:邓工
联系电话:028-*
附件:天新产业功能区科技创新研发孵化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PDF
作者(183点击查看>>*8042,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3-11-1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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