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桥水道-沙湾水道流域中部系统村居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江南村、蔡边三村-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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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桥水道-沙湾水道流域中部系统村居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江南村、蔡边三村-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建设单位 (略) 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 (略) 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工程名称 市桥水道-沙湾水道流域(中部系统)村居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江南村、蔡边三村
建设地址 番禺区南村镇江南村和东环街道蔡边三村
建设规模 新建d200-d800污水主管31.1143千米; 雨水系统改造新建bxh=300x300-500x800雨水沟5.3238千米,d200-d1200雨水管4.6477千米,dn110雨水立管2.3829千米。 合同价格 9074.4122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交 (略)
设计单位 中国能源建 (略) 电 (略)
施工单位 中建三局第三 (略)
监理单位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炜聪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张书峰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胡鸿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魏春宇 总监理工程师 王金文
合同工期 2023.11.10 ~ 2024.05.07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略) 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 (略) 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工程名称 市桥水道-沙湾水道流域(中部系统)村居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江南村、蔡边三村
建设地址 番禺区南村镇江南村和东环街道蔡边三村
建设规模 新建d200-d800污水主管31.1143千米; 雨水系统改造新建bxh=300x300-500x800雨水沟5.3238千米,d200-d1200雨水管4.6477千米,dn110雨水立管2.3829千米。 合同价格 9074.4122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交 (略)
设计单位 中国能源建 (略) 电 (略)
施工单位 中建三局第三 (略)
监理单位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炜聪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张书峰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胡鸿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魏春宇 总监理工程师 王金文
合同工期 2023.11.10 ~ 2024.05.07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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