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厂家生产布袋除尘器、催化燃烧、脱硫脱硝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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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没要求安装的设施, 企业未运行应不应该罚?

应不应该处罚企业,不能凭借一个简单的理由就作出决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基层执法经验,有部分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年份比较久远、内容比较简单,与日新月异的排污许可管理或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不相适应。考虑到既有的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很好的治理效果、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再加上一系列奖补政策,大部分企业会选择安装环评外的污染防治设施。此种类型笔者建议应予以处罚。

环评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有可能是企业的生产工艺或者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此种情形企业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给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也应核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能满足当前环境监管要求,对企业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通知其依法变更环评,确保环评与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运行的污染防治设施一致。

执法部门发现企业不依法变更环评、又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如违反了企业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可以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角度依法查处。如果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均未对新增设施提出要求,执法中发现企业运行的设施无法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可从“超标排放”角度予以查处。

实践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一般会与超标排放问题并存,因此,执法的焦点既要放在环评外的设施,更要放在环评内的设施上。如果企业连环评要求的老设施都不正常运行,当然不能排除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但“老设施”运行正常,只是新设施运行不正常(也未列入排污许可证),此时则不宜适用“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条款,可依法适用“超标排放”。

当然,还存在不应处罚的情形。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新增污染防治设施目的是从长远的角度出发,积极追求更好的污染治理效果。如果企业固有的环评设施正常运行且能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新增的环评外设施只是“锦上添花”,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不应处罚。至于企业新购设施已申领的奖补,应由监管部门根据新设施运行的效果去合理考评,不宜与执法办案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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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没要求安装的设施, 企业未运行应不应该罚?

应不应该处罚企业,不能凭借一个简单的理由就作出决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基层执法经验,有部分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年份比较久远、内容比较简单,与日新月异的排污许可管理或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不相适应。考虑到既有的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很好的治理效果、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再加上一系列奖补政策,大部分企业会选择安装环评外的污染防治设施。此种类型笔者建议应予以处罚。

环评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有可能是企业的生产工艺或者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此种情形企业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给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也应核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能满足当前环境监管要求,对企业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通知其依法变更环评,确保环评与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运行的污染防治设施一致。

执法部门发现企业不依法变更环评、又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如违反了企业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可以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角度依法查处。如果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均未对新增设施提出要求,执法中发现企业运行的设施无法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可从“超标排放”角度予以查处。

实践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一般会与超标排放问题并存,因此,执法的焦点既要放在环评外的设施,更要放在环评内的设施上。如果企业连环评要求的老设施都不正常运行,当然不能排除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但“老设施”运行正常,只是新设施运行不正常(也未列入排污许可证),此时则不宜适用“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条款,可依法适用“超标排放”。

当然,还存在不应处罚的情形。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新增污染防治设施目的是从长远的角度出发,积极追求更好的污染治理效果。如果企业固有的环评设施正常运行且能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新增的环评外设施只是“锦上添花”,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不应处罚。至于企业新购设施已申领的奖补,应由监管部门根据新设施运行的效果去合理考评,不宜与执法办案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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