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茨淮新河治理工程上桥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茨淮新河治理工程上桥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略) 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你单位办理茨淮新河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309-*-04-01-*)上桥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桥梁 (略) 怀远县境内、上桥枢纽下游约2.8公里处跨越茨淮新河航道。工程处河势总体稳定、河道较顺直,与上下游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规范要求,与蚌埠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茨淮新河航道规划等级为IV级。同意《航评报告》设计通航水位分析成果。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水位22.8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16.34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500t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500t级货船(44.0米×8.8米×2.3米)、1拖6×500t级拖带船队(275米×8.8米×2.3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1000t级货船(60米×10.8米×3.0米)作为兼顾船型。
四、通航孔平面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桥梁通航孔平面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的评价结论。桥梁通航孔跨径130米,单孔双向通航,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一致,通航净宽约124米、净宽范围内净高不小于7米,满足长三角通航标准要求。
五、桥墩承台布置
桥梁通航孔桥墩承台埋置于河床内,且位于规划航道断面2米以下,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六、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涵标、界限标等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
(二)通航孔两侧桥墩应按照2000载重吨船舶撞击力进行防船撞设计,通航水域中桥墩应设置必要的墩柱防护设施。
(三)桥梁防船撞设计、桥涵标、界限标等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应进行专项设计,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七、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茨淮新河治理工程上桥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茨淮新河治理工程上桥大桥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茨淮新河治理工程上桥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八、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九、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15日
(略) 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你单位办理茨淮新河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309-*-04-01-*)上桥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桥梁 (略) 怀远县境内、上桥枢纽下游约2.8公里处跨越茨淮新河航道。工程处河势总体稳定、河道较顺直,与上下游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规范要求,与蚌埠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茨淮新河航道规划等级为IV级。同意《航评报告》设计通航水位分析成果。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水位22.8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16.34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500t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500t级货船(44.0米×8.8米×2.3米)、1拖6×500t级拖带船队(275米×8.8米×2.3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1000t级货船(60米×10.8米×3.0米)作为兼顾船型。
四、通航孔平面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桥梁通航孔平面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的评价结论。桥梁通航孔跨径130米,单孔双向通航,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一致,通航净宽约124米、净宽范围内净高不小于7米,满足长三角通航标准要求。
五、桥墩承台布置
桥梁通航孔桥墩承台埋置于河床内,且位于规划航道断面2米以下,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六、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涵标、界限标等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
(二)通航孔两侧桥墩应按照2000载重吨船舶撞击力进行防船撞设计,通航水域中桥墩应设置必要的墩柱防护设施。
(三)桥梁防船撞设计、桥涵标、界限标等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应进行专项设计,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七、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茨淮新河治理工程上桥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茨淮新河治理工程上桥大桥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茨淮新河治理工程上桥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八、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九、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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