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怀远县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怀远县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办理怀远县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项目代码:2306-*-04-05-*)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为现有取水口迁改工程, (略) 怀远县境内、G3京台高速桥上游约600米处淮河左岸,下距蚌埠枢纽约3.4公里。工程处河势稳定、河道顺直、水深条件良好;与上下游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规范要求,与蚌埠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淮河航道(临淮岗~红山头)规划等级为Ⅱ级。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22.4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16.34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2000 吨级货船(90米×14.8米×2.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2000吨级货船(67.6米×13.8米×3.3米)、1 顶 2×2000 吨级顶推船队(182米×16.2米×2.6米)、1 拖 6×1000 吨级拖带船队(357米×10.8米×2.5米)、110TEU集装箱船(73米×13.8米×3.0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四、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为自来水厂取水工程,设计取水口规模7.5万立方/日。取水头部布置在淮河左侧滩地上,头部顶高程14.8米,前沿线距离航道中心线约197米。取水头部及两侧边坡护砌均低于上、下游现状泥面高程。根据《航评报告》,取水口产生的最大横向流速约0.004米/秒,小于0.3米/秒。工程运行时对航道通航水流条件影响较小,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五、航道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怀远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怀远县新城区取水口迁改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蚌埠船闸上游临时停泊区拟调整方案意见的复函》、《安徽 (略) 关于怀远县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怀远县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取水口工程运行前, (略) 交通运输局应完成闸上待闸船舶停泊水域划定工作。
(二)建设单位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淮河航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淮河航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13日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办理怀远县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项目代码:2306-*-04-05-*)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为现有取水口迁改工程, (略) 怀远县境内、G3京台高速桥上游约600米处淮河左岸,下距蚌埠枢纽约3.4公里。工程处河势稳定、河道顺直、水深条件良好;与上下游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规范要求,与蚌埠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淮河航道(临淮岗~红山头)规划等级为Ⅱ级。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22.4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16.34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2000 吨级货船(90米×14.8米×2.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2000吨级货船(67.6米×13.8米×3.3米)、1 顶 2×2000 吨级顶推船队(182米×16.2米×2.6米)、1 拖 6×1000 吨级拖带船队(357米×10.8米×2.5米)、110TEU集装箱船(73米×13.8米×3.0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四、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为自来水厂取水工程,设计取水口规模7.5万立方/日。取水头部布置在淮河左侧滩地上,头部顶高程14.8米,前沿线距离航道中心线约197米。取水头部及两侧边坡护砌均低于上、下游现状泥面高程。根据《航评报告》,取水口产生的最大横向流速约0.004米/秒,小于0.3米/秒。工程运行时对航道通航水流条件影响较小,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五、航道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怀远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怀远县新城区取水口迁改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蚌埠船闸上游临时停泊区拟调整方案意见的复函》、《安徽 (略) 关于怀远县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怀远县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取水口工程运行前, (略) 交通运输局应完成闸上待闸船舶停泊水域划定工作。
(二)建设单位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淮河航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淮河航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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