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亿泓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砂浆90万吨、水泥稳定砂浆50万吨、砼结构20万件及自用球磨砂5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蚌埠亿泓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砂浆90万吨、水泥稳定砂浆50万吨、砼结构20万件及自用球磨砂5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蚌 (略) 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砂浆90万吨、水泥稳定砂浆50万吨、砼结构20万件及自用球磨砂5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蚌 (略) 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砂浆90万吨、水泥稳定砂浆50万吨、砼结构20万件及自用球磨砂5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五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0552-*
地址:五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项目名称 | 蚌 (略) 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砂浆90万吨、水泥稳定砂浆50万吨、砼结构20万件及自用球磨砂50万吨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五河县临北回族自治乡石家窑厂 |
建设单位 | 蚌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蚌埠安鑫环境 (略) |
项目概况 | 蚌 (略) (略) (略) 五河县临北回族自治乡石家窑厂,租赁现有厂房,并新建3栋厂房以及2栋综合楼。项目厂区分为东西两个厂区,总占地面积约50亩,总建筑面积约21242m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a、湿拌砂浆45万吨/a、干拌砂浆45万吨/a、水稳材料50万吨/a、砼结构构件20万件/a、磨砂50万吨/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A、沥青混凝土生产线: ①上料废气:采取洒水抑尘及在皮带运输机全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②干燥含尘废气、筛分粉尘废气:采用管道密闭收集,产尘处配有引风机,收集的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30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③天然气燃烧废气:骨料干燥过程天然气燃烧废气(配有低氮燃烧)由1根30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导热油炉加热过程天然气燃烧废气(配有低氮燃烧)由1根30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④沥青烟气:成品仓出料口设置全密闭隔间并负压集气;项目成品出料口以及沥青储罐产生的沥青烟气体由风管引入总集气管道后进入一套“喷淋塔+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25m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⑤矿粉筒仓呼吸废气:每座筒仓顶部均配备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单独由筒仓顶部呼吸孔排放(筒仓高约18米),筒仓均位于生产车间内,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B、湿拌砂浆生产线及砼结构构件生产线: ①上料废气:采取洒水抑尘及在皮带运输机全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②筒仓、储罐呼吸废气:每座筒仓和添加剂罐顶部均配备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单独由筒仓顶部呼吸孔排放(筒仓和添加剂罐高度均约18m),筒仓、添加剂罐均位于生产车间内,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③搅拌废气:搅拌站都单独安装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器直接安装在缓存斗盖上,由于缓存斗盖与搅拌机为负压封闭装置,不与外界接触,处理后的废气共用一根25m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 C、干拌砂浆生产线 ①上料废气:采取洒水抑尘及在皮带运输机全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②筒仓、储罐呼吸废气:每座筒仓和添加剂罐顶部均配备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单独由筒仓顶部呼吸孔排放(筒仓和添加剂罐高度均约18m),筒仓、添加剂罐均位于生产车间内,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③储罐(成品缓存仓)呼吸废气:成品仓顶部配备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单独由成品仓顶部呼吸孔排放(成品仓高度约18m),筒仓位于生产车间内,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④搅拌配料废气:搅拌系统安装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器直接安装在缓存斗盖上,由于缓存斗盖与搅拌机为负压封闭装置,不与外界接触,干混砂浆生产线设一根25m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 ⑤散装产生的粉尘废气:成品的干混砂浆通过成品缓存仓底部的卸料管经自由落体直接输入运输车辆密闭储罐内,粉尘呈无组织排放; D、水稳材料生产线 ①上料废气:采取洒水抑尘及在皮带运输机全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②筒仓呼吸废气:每座筒仓顶部均配备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单独由筒仓顶部呼吸孔排放(筒仓高约18米),筒仓均位于生产车间内,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③搅拌配料废气:搅拌站都单独安装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器直接安装在缓存斗盖上,由于缓存斗盖与搅拌机为负压封闭装置,不与外界接触,处理后的废气共用一根25m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 E、磨砂生产线 ①上料废气:采取洒水抑尘及在皮带运输机全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②破碎(粗破)粉尘:颚式破碎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粉尘废气,收集的粉尘送至一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25m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磨砂生产线上方配套设有喷雾装置,喷淋面积覆盖了整个生产区; ③破碎(细破)粉尘及筛分粉尘:圆锥破碎机、筛分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粉尘废气,收集的粉尘送至一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25m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磨砂生产线上方配套设有喷雾装置,喷淋面积覆盖了整个生产区; ④天然气燃烧废气以及烘干粉尘:烘干机为密闭设备,集气装置与两台烘干机主体接管处无漏风情况,收集的废气(包含天然气燃烧废气,并配有低氮燃烧)合并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 F、其他 ①装卸及堆棚粉尘:仓库四面设置围墙,预留卸料、上料通道,供运输车辆、铲车出入,出入车辆进行车辆冲洗,卸料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②道路扬尘:在运输过程中要限制车速;定期派专人进行路面清扫、洒水,以减少道路扬尘;要求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封闭运输,严禁超载,杜绝汽车沿路抛洒;设置洗车平台及废水沉淀池,对出厂车辆轮胎、车身进行冲洗。 2、废水 收集厂区初期雨水用于生产(西厂设置一座约4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东厂设置一座3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作用周围农田,不外排;养护废水经1#沉淀池(15m3)沉淀后回用于养护池;洗砂废水经2#沉淀池(25m3)沉淀后回用于洗砂;车辆清洗用水经3#沉淀池(位于西厂西侧入口,3m3)、4#沉淀池(位于东厂西侧入口,3m3)回用于车辆清洗。 3、噪声 经建筑物的隔声、距离的衰减等降噪措施后,项目营运时的厂界噪声贡献值和预测值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废金属边角料、废脱模剂桶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含沥青废物、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以及含油废抹布收集后暂存危废间, (略) 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五河县政府网站进行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五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码2305-*-04-01-*。 |
《蚌 (略) 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砂浆90万吨、水泥稳定砂浆50万吨、砼结构20万件及自用球磨砂5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蚌 (略) 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砂浆90万吨、水泥稳定砂浆50万吨、砼结构20万件及自用球磨砂5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五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0552-*
地址:五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项目名称 | 蚌 (略) 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砂浆90万吨、水泥稳定砂浆50万吨、砼结构20万件及自用球磨砂50万吨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五河县临北回族自治乡石家窑厂 |
建设单位 | 蚌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蚌埠安鑫环境 (略) |
项目概况 | 蚌 (略) (略) (略) 五河县临北回族自治乡石家窑厂,租赁现有厂房,并新建3栋厂房以及2栋综合楼。项目厂区分为东西两个厂区,总占地面积约50亩,总建筑面积约21242m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a、湿拌砂浆45万吨/a、干拌砂浆45万吨/a、水稳材料50万吨/a、砼结构构件20万件/a、磨砂50万吨/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A、沥青混凝土生产线: ①上料废气:采取洒水抑尘及在皮带运输机全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②干燥含尘废气、筛分粉尘废气:采用管道密闭收集,产尘处配有引风机,收集的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30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③天然气燃烧废气:骨料干燥过程天然气燃烧废气(配有低氮燃烧)由1根30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导热油炉加热过程天然气燃烧废气(配有低氮燃烧)由1根30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④沥青烟气:成品仓出料口设置全密闭隔间并负压集气;项目成品出料口以及沥青储罐产生的沥青烟气体由风管引入总集气管道后进入一套“喷淋塔+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25m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⑤矿粉筒仓呼吸废气:每座筒仓顶部均配备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单独由筒仓顶部呼吸孔排放(筒仓高约18米),筒仓均位于生产车间内,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B、湿拌砂浆生产线及砼结构构件生产线: ①上料废气:采取洒水抑尘及在皮带运输机全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②筒仓、储罐呼吸废气:每座筒仓和添加剂罐顶部均配备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单独由筒仓顶部呼吸孔排放(筒仓和添加剂罐高度均约18m),筒仓、添加剂罐均位于生产车间内,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③搅拌废气:搅拌站都单独安装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器直接安装在缓存斗盖上,由于缓存斗盖与搅拌机为负压封闭装置,不与外界接触,处理后的废气共用一根25m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 C、干拌砂浆生产线 ①上料废气:采取洒水抑尘及在皮带运输机全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②筒仓、储罐呼吸废气:每座筒仓和添加剂罐顶部均配备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单独由筒仓顶部呼吸孔排放(筒仓和添加剂罐高度均约18m),筒仓、添加剂罐均位于生产车间内,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③储罐(成品缓存仓)呼吸废气:成品仓顶部配备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单独由成品仓顶部呼吸孔排放(成品仓高度约18m),筒仓位于生产车间内,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④搅拌配料废气:搅拌系统安装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器直接安装在缓存斗盖上,由于缓存斗盖与搅拌机为负压封闭装置,不与外界接触,干混砂浆生产线设一根25m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 ⑤散装产生的粉尘废气:成品的干混砂浆通过成品缓存仓底部的卸料管经自由落体直接输入运输车辆密闭储罐内,粉尘呈无组织排放; D、水稳材料生产线 ①上料废气:采取洒水抑尘及在皮带运输机全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②筒仓呼吸废气:每座筒仓顶部均配备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单独由筒仓顶部呼吸孔排放(筒仓高约18米),筒仓均位于生产车间内,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③搅拌配料废气:搅拌站都单独安装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器直接安装在缓存斗盖上,由于缓存斗盖与搅拌机为负压封闭装置,不与外界接触,处理后的废气共用一根25m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 E、磨砂生产线 ①上料废气:采取洒水抑尘及在皮带运输机全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②破碎(粗破)粉尘:颚式破碎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粉尘废气,收集的粉尘送至一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25m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磨砂生产线上方配套设有喷雾装置,喷淋面积覆盖了整个生产区; ③破碎(细破)粉尘及筛分粉尘:圆锥破碎机、筛分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粉尘废气,收集的粉尘送至一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25m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磨砂生产线上方配套设有喷雾装置,喷淋面积覆盖了整个生产区; ④天然气燃烧废气以及烘干粉尘:烘干机为密闭设备,集气装置与两台烘干机主体接管处无漏风情况,收集的废气(包含天然气燃烧废气,并配有低氮燃烧)合并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 F、其他 ①装卸及堆棚粉尘:仓库四面设置围墙,预留卸料、上料通道,供运输车辆、铲车出入,出入车辆进行车辆冲洗,卸料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②道路扬尘:在运输过程中要限制车速;定期派专人进行路面清扫、洒水,以减少道路扬尘;要求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封闭运输,严禁超载,杜绝汽车沿路抛洒;设置洗车平台及废水沉淀池,对出厂车辆轮胎、车身进行冲洗。 2、废水 收集厂区初期雨水用于生产(西厂设置一座约4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东厂设置一座3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作用周围农田,不外排;养护废水经1#沉淀池(15m3)沉淀后回用于养护池;洗砂废水经2#沉淀池(25m3)沉淀后回用于洗砂;车辆清洗用水经3#沉淀池(位于西厂西侧入口,3m3)、4#沉淀池(位于东厂西侧入口,3m3)回用于车辆清洗。 3、噪声 经建筑物的隔声、距离的衰减等降噪措施后,项目营运时的厂界噪声贡献值和预测值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废金属边角料、废脱模剂桶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含沥青废物、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以及含油废抹布收集后暂存危废间, (略) 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五河县政府网站进行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五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码230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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