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1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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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1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1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 编:*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地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

内蒙古 (略) PE滴灌带管PVC管生产建设及回收再利用项目

(略) 鄂托克前旗昂素镇昂素嘎查腾轲燃气向南500米处

株洲时代新 (略) 蒙西分公司

内蒙古绿水 (略)

本项目位 (略) 鄂托克前旗昂素镇昂素嘎查腾轲燃气向南500米处,占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本项目年回收废旧滴灌带、废地膜6000吨,建设3条废旧滴灌带(废地膜)破碎、清洗生产线及3条塑料再生颗粒生产线,年产PE再生塑料颗粒5729吨;建设单翼式迷宫滴灌带生产线8条、内镶式贴片滴灌带生产线5条,年产单翼式迷宫滴灌带1500吨、内镶式贴片滴灌带1000吨;建设PE管及管材生产线1条,年产300吨;建设PVC管及管材生产线3条,年产500吨。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破碎清洗车间、再生颗粒车间,同时配套建设共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7万元。

(1)施工期: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设置施工围挡,对物料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运输道路硬化、洒水,物料运输的车辆加盖篷布;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设备、车辆使用合格柴汽油;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定期拉运至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场地设临时集水池和沉淀池,对施工废水进行收集和沉淀处理后回用。

(2)废气:废旧滴灌带(含废地膜)破碎工序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再生塑料颗粒熔融挤出废气、滴灌带熔融挤出废气、PE管熔融挤出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PVC管混料工序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水喷淋塔处理后的PVC管熔融挤出废气合并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二*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废旧滴灌带(含废地膜)分拣及PVC管切割均在全封闭原料库内进行,同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破碎后的废旧滴灌带(含废地膜)转运过程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再生颗粒、管、带熔融挤出废气在排气孔上方均设置集气罩,未被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

(3)废水:废旧滴灌带清洗、甩干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产品冷却水循环使用;水喷淋塔定期排放的废水经中和处理后拉运至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最终统一运至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生产间歇期,三级沉淀池内清洗(包含甩干)废水、产品冷却水槽内的冷却水与生活污水一并拉运至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落实《报告书》和《技术评估报告》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及监测要求。

(4)噪声: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 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废: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各类固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分类做好存贮和安全处置工作。 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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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1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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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地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

内蒙古 (略) PE滴灌带管PVC管生产建设及回收再利用项目

(略) 鄂托克前旗昂素镇昂素嘎查腾轲燃气向南500米处

株洲时代新 (略) 蒙西分公司

内蒙古绿水 (略)

本项目位 (略) 鄂托克前旗昂素镇昂素嘎查腾轲燃气向南500米处,占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本项目年回收废旧滴灌带、废地膜6000吨,建设3条废旧滴灌带(废地膜)破碎、清洗生产线及3条塑料再生颗粒生产线,年产PE再生塑料颗粒5729吨;建设单翼式迷宫滴灌带生产线8条、内镶式贴片滴灌带生产线5条,年产单翼式迷宫滴灌带1500吨、内镶式贴片滴灌带1000吨;建设PE管及管材生产线1条,年产300吨;建设PVC管及管材生产线3条,年产500吨。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破碎清洗车间、再生颗粒车间,同时配套建设共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7万元。

(1)施工期: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设置施工围挡,对物料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运输道路硬化、洒水,物料运输的车辆加盖篷布;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设备、车辆使用合格柴汽油;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定期拉运至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场地设临时集水池和沉淀池,对施工废水进行收集和沉淀处理后回用。

(2)废气:废旧滴灌带(含废地膜)破碎工序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再生塑料颗粒熔融挤出废气、滴灌带熔融挤出废气、PE管熔融挤出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PVC管混料工序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水喷淋塔处理后的PVC管熔融挤出废气合并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二*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废旧滴灌带(含废地膜)分拣及PVC管切割均在全封闭原料库内进行,同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破碎后的废旧滴灌带(含废地膜)转运过程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再生颗粒、管、带熔融挤出废气在排气孔上方均设置集气罩,未被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

(3)废水:废旧滴灌带清洗、甩干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产品冷却水循环使用;水喷淋塔定期排放的废水经中和处理后拉运至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最终统一运至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生产间歇期,三级沉淀池内清洗(包含甩干)废水、产品冷却水槽内的冷却水与生活污水一并拉运至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落实《报告书》和《技术评估报告》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及监测要求。

(4)噪声: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 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废: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各类固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分类做好存贮和安全处置工作。 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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