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民政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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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民政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略) 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2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3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4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卫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5

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6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7

子女情况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8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9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0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1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 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县级民政部门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12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部门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军地联合办理

13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4

丧偶死亡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部门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略) 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2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3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4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卫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5

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6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7

子女情况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8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9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0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1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 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县级民政部门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12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部门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军地联合办理

13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4

丧偶死亡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部门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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