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家电零部件加工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汽车、家电零部件加工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汽车、家电零部件加工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南村镇 瞿塘峡路12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泽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11月20日 至 2023年11月24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 (略) (略) 南村镇海川路33号,该公司汽车、家电零部件加工项目于2020年2月24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20〕29号),并于2021年1月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该公 (略) 南村镇瞿塘峡路12号进行扩建(位于原项目东南侧约94米处),租赁青岛 (略) 现有车间,东临瞿塘峡路,南临青岛 (略) ,西临青岛 (略) ;北临青岛源 (略) ,项目未建,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4667平方米,建筑面积4386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和家电零部件生产,年产汽车零部件100万件、家电零部件100万件(全厂年产汽车零部件200万件、家电零部件200万件)。生产工艺:原材料(ABS颗粒、PP颗粒、PVC颗粒、PE颗粒、PS颗粒等)→注塑成型→冷却→检验→产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成型(原料熔融、脱模剂)废气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VOCs、*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苯、苯*烯、*烯腈、1,3-*二烯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相关标准,苯*烯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烯腈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氯*烯、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要求。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苯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厂界*烯腈、氯*烯、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脱模剂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不合格品和下脚料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废滤网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汽车、家电零部件加工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南村镇 瞿塘峡路12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泽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11月20日 至 2023年11月24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 (略) (略) 南村镇海川路33号,该公司汽车、家电零部件加工项目于2020年2月24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20〕29号),并于2021年1月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该公 (略) 南村镇瞿塘峡路12号进行扩建(位于原项目东南侧约94米处),租赁青岛 (略) 现有车间,东临瞿塘峡路,南临青岛 (略) ,西临青岛 (略) ;北临青岛源 (略) ,项目未建,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4667平方米,建筑面积4386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和家电零部件生产,年产汽车零部件100万件、家电零部件100万件(全厂年产汽车零部件200万件、家电零部件200万件)。生产工艺:原材料(ABS颗粒、PP颗粒、PVC颗粒、PE颗粒、PS颗粒等)→注塑成型→冷却→检验→产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成型(原料熔融、脱模剂)废气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VOCs、*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苯、苯*烯、*烯腈、1,3-*二烯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相关标准,苯*烯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烯腈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氯*烯、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要求。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苯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厂界*烯腈、氯*烯、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脱模剂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不合格品和下脚料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废滤网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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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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