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现将《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 (略) 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精神,围绕《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明确的各项 (略)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387号)要求,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略) 实际,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决贯彻 (略) 的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深入总结“十三五”期间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短板弱项,充分发挥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引领作用,牢固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理念,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多方联动、供需统筹、因地制宜”五项原则,积极推进“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初步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精准补贴机制,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出台供水计量设施安装实施方案。新建、改扩建灌区工程要将计量设施建设作为工程建设内容之一同步建设;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现有灌区工程,要尽快编制量测水设施配套改造方案,抓紧配套建设。要紧密结合灌区供水管理实际需求,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建设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提高供水计量的透明度和精准度。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仪器设备要先进、适用、计量准确、使用方便,并考虑灌区运行管护能力。
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充分利用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小型农田水利等涉农水利资金,开展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等其他项目在开展工程配套建设的同时,也要按照统一的计量设施配套方案,同步开展计量设施配套建设。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
2025年以前,全市大中型灌区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要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主体负责管理和计量。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完善灌排工程体系
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加快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开展农业水权确权登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科学确定用水总量,对大、中型以上灌区进行取水许可管理,对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取水许可证超期或没有换证的,按照现有灌溉面积、实际取水量和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明确灌区取水权。
2.明晰农业用水户初始水权。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科学核定农业用水总量。在明确灌区用水总量的前提下,灌区管理单位要以《 (略) 用水定额》(DB22/T389-2019)为依据,结合本灌区实际,以促进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合理确定本灌区灌溉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四)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区(开发区) (略) 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 (略) “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为依据,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积极落实各级财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和资金。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积极推进供水管理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和供水服务能力,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各区(开发区)政府要加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力度,通过合理定编、科学设岗、节能降耗、细化管理等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并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其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各级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集成发展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和水稻控制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利用率。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六)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落实末级渠系经营和管护主体
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培育、引导专业化维修养护队*发展。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七)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制定农业水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鼓励具备条件的灌区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受益面积为1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农业水价继续按照《关于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46号)执行。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的前提下,科学把握农业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条件成熟后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与管理,控制地下水超采,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3.探索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用水户节水,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加价幅度,原则上按照《 (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执行。
4.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为促进灌区管理单位节水, (略) 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要求,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根据确权后的农业水权和用水定额,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农民承受能力,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对象为灌区管理单位或用水户,科学确定补贴方式、环节、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确保奖补资金可持续。
2.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要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积极 (略) 各项资金政策的同时,要统筹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
(一)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2023年)。2018年,我市永舒灌区 (略) 9处大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之一。按照“1年谋划、3年完成”的改革目标,2018年编制了实施方案, 2019、2020年开展了计量设施配套和各项改革措施实施, 2021年全部完成改革任务,2023年完成预验收工作,发挥引领效应,为改革圆满完成做示范。
(二)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2025年)。 (略) 各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在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上, (略) 灌区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各项涉农、涉水资金,加快工程配套改造,健全供水计量设施,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
四、近期工作
(一)明确各阶段改革实施面积。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求,改革范围原则上应覆盖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公布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各区(开发区)要明确改革范围的存量任务和增量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灌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对于有效灌溉面积因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而实际上已不再实施灌溉的,可以不纳入改革范围。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于2023年12月8日前上报《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统计表》,全面梳理各阶段改革实施面积,保持做好2021年以前改革实施面积涵盖的各项改革任务和2022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不得低于本地有效灌溉面积的40%目标和任务;努力完成好2023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不得低于本地有效灌溉面积30%的工作任务;2024年力争完成剩余未实施改革任务的有效灌溉面积。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二)有序做好改革验收工作。按照《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吉水农水联〔2018〕186号)有关要求,于2023年底前永舒灌区完成预验收工作,为改革整体验收做好示范;2025年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验收。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回头看”机制。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于2023年底前建立“回头看”机制,对已实施改革的各类灌区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涉改工作任务进行动态跟踪,了解和掌握各项机制运行情况,强化资金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问题,保障各项机制顺畅运行,防止“一边改、一边丢”,确保“改一处、成一处”。已完成改革任务的地区要巩固拓展改革成果,根据运行维护成本变化、计量设施安装等情况及时提请调整农业水价,持续强化工程管护,建立促进农业节水长效机制。
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略) 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推动作用,做好横向交流、纵向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协调调度,按时上报《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共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并形面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工方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沟通交流,密切协同配合。指导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四)强化考评和绩效管理。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好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略) 长责任制考核及《关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机制各项工作任务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24号)和《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表》要求,按时开展年度自查并上报佐证材料。
(五)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业水价综 (略) 农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工方案
2.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
3.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表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结报告提纲
5.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
6.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统计表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略) 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印发
附件1 | |||||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工方案 | |||||
序号 | 改革机制 | 具体改革内容 | 牵头部门 | 落实部门 | |
1 | 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2 |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3 | 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 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 水利部门 | |
4 | 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 水利部门 | ||
5 | 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6 | 积极落实各级财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和资金。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7 | 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 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开发区) | |
8 | 适度调减存在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的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 | 市 (略) 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 ||
9 | 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 市 (略) 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 ||
10 | 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 市 (略) 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 ||
11 | 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12 | 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 市 (略) 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 ||
13 |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4 | 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5 | 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6 | 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7 | 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8 | 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区(开发区)财政、水利、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 | |
19 | 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20 | 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附件2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
(略)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387号)有关要求,为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目标, (略) 下达的各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任务,做好改革验收工作, (略) 实际,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 (略) 、市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提升水资源配置效率,强化农业用水刚性约束,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推动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验 (略) 政府对本辖区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区(开发区)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协同推进的原则,实现改革一批、验收一批、巩固一批。
二、改革验收内容和程序
(一)改革验收依据
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 (略) 有关改革相关文件和规定。
(二)验收必备条件
一是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公布的有效灌溉面积全部覆盖,改革任务面积全部完成;二是农田水利工程状况良好,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到位,基本实现计量用水;三是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有保障;四是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四项机制”全部建立健全;五是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六是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工程产权主体和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基本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求。七是改革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八是改革台账全面完整,改革相关资料齐全。
(三)验收标准
1.大中型灌区。包括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等内容。
2.小型灌区及其他灌区。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四)验收对象
(略) 实际情况,验收对象为4个城区、2个开发区。
(五)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为验收对象管辖范围内列入改革范围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我市暂按2022年有效灌溉面积确定,后续年度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更新情况动态调整。对于有效灌溉面积因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而实际上已不再实施灌溉的,可不纳入验收范围,但验收范围不得小于后续年度本地上报的有效灌溉面积(以中国水利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六)验收分工
改革验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分部门推进原则,做到条件具备一处、组织验收一处。改革验收工作整体分为自查验收和复核验收二部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略) 级四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开展自查验收工作,市政府组织开展整体复核验收工作。
(七)验收程序
1.自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根据改革任务和验收标准开展自查工作,将验收材料及改革完成 (略) 级四部门。
第二阶段:市级四部门根据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上报材料,填报《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表》,后附评分说明及评分依据、对未得分或未得满分的要说明原因及 (略) 发展改革委;市级四部门结合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自查验收报告, (略) 发展改革委。
第三阶段: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结报告,由市级四部门联 (略) 政府。
2.复核验收。经市政府同意,市级四部门以实地查验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自验验收结果逐项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核 (略) 级四部门上报自查验收报告。
改革面积全部完成后方可开展整体验收工作,各区(开发区)应完成的改革面积通过年度改革实施计划公布,改革验收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最迟应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
三、验收结论
自查验收报告为最终结果。满足本办法验收条件的为合格,其他为不合格。
附件3 | |||||||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表 |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验收材料 | 分值 | 自评得分 | 责任部门 |
1 | 1.改革组织成立情况 | 加强组织领导 | 成立改革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得2分;部门分工明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工作,得3分。 | 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立文件;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等。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
2 | 制定改革方案 | 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得3分; | 《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
3 | 制定改革计划 | 制定年度改革实施计划,得2分。 | 《年度实施计划》文件。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
4 | 核定改革范围 | 对照水利统计年鉴确定的县域有效灌溉面积,严格落实国家应改尽改原则,科学核定本地改革范围,得5分。 | 验收上一年度的水利年鉴和改革完成面积核定相关材料。 | 5 | 市水利局 | ||
5 | 2.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 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 完成国管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工作,农业水价调整至运行维护成本及以上水平,得5分。 | 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政府制定农业水价政策文件或水价批复文件以及供用水合同等相关材料。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
6 | 合理制定农业水价 | 小型灌区、井灌区计量水价得到明确,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得5分。 | 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水价指导文件以及供用水合同等相关材料。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
7 | 明确分类分档水价 | 出台并执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分类水价,得2分,建立超定额累进征收水价、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得3分。 | 分类分档水价文件等相关材料。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
8 | 3.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 建立长效机制 | 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得4分。 | 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制度文件等相关材料。 | 4 | 市财政局 | |
9 | 落实精准补贴和奖励资金 | 及时完成改革任务并 (略) 级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得4分;实际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的,得4分,未全部支出的按支出比例得分。 | 各地财政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指标文件、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 8 | 市财政局 | ||
10 | 资金投入 | 市、区(开发区)政府安排资金落实农田水利维修养护经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3分。 | 资金安排有关文件等相关材料。 | 3 | 市财政局 | ||
11 | 4.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25分) | 建立健全工程管护机制 | 1.县级以上出台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得3分;2.小型灌区、井灌区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得到明晰,得4分,按明确面积80%-100%比例得分,低于80%不得分;3.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加强工程管护的,得4分。 | 1.县级以上出台管护办法文件等相关材料;2.工程实施产权、使用权台账等相关材料;3.落实管护主体及责任台账,管护协议等相关材料。 | 11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 | 各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全覆盖的,得4分; | 县级以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清单和成立文件等相关材料。 | 4 | 市水利局 |
13 | 4.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25分) | 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 1.县级以上印发供水计量设施安装实施方案,且覆盖应改有效灌溉面积的,得2分;2.大中型灌区按照实施方案安装各环节供水计量设施的,得3分,小型灌区、井灌区按照实施方案安装各环节供水计量设施的,得3分;3.计量设施用水计量数据齐全的,得2分。 | 1.计量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2.提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环节计量设施安装、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大中型灌区需提供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分界点供水计量设施安装台账;3.有效灌溉面积与之对应的灌区、泵站、供水计量设施、年供水量统计表。 | 10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5.用水管理机制(30分) | 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 | 1.完成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指标、流域水量和地下水控制指标分配,3分;2.大中型灌区、小型灌区、井灌区等灌溉面积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得4分,按照取水许可面积或确定水权的面积,占总灌溉面积的比例得分,90%以上得4分,80%以上得3分,80%以下不得分;3.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农业用水水权,4分,按照确定水权的面积占总灌溉面积的比例得分,90%以上得4分,80%以上得3分,80%以下不得分;4.明确水权到具体水源(地表水或地下水),并实行用水总量控制,4分,非特殊年份(保证率低于75%)超过核定的水权或用水总量(地表水及地下水)的不得分。 | 1.用水总量、流域水量和地下水管控指标分解文件;2.农业取水许可台账;3.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可以容缺);4.用水统计直报系统报表。 | 15 | 市水利局 | |
15 | 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 制定年度供水计划,得2分,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得3分,80%-100%按比例得分,低于80%不得分。 | 年度供水计划文件;水费征收管理台账。 | 5 | 市水利局 | ||
16 | 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 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大力推广管灌、滴管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得5分,按推广面积70%-100%比例得分,低于70%不得分。 | 培训文件、方案;会议通知、培训材料等相关材料;节水技术推广面积台账。 | 5 | 市农业农村局 | ||
17 | 加强灌溉用水定额管理 |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作物、不同灌溉方式等合理确定并执行用水定额,得5分。 | 《 (略) 地方标准 用水定额》、用水统计直报系统报表等。 | 5 | 市水利局 | ||
基础项得分小计 | 100 | ||||||
18 | 6.加分项目(5分) | 实行农业节水水权交易 | 实行水权交易,得2分。 | 有关证明材料。 | 2 | 市水利局 | |
19 | 工程运行良好 | 农田水利工程能够满足灌排需求,得1分。 | 有关证明材料。 | 1 | 市水利局 | ||
20 | 群众满意度高 | 群众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满意度不低于80%,得2分。 | 调查问卷不低于20份。 | 2 | 市水利局 | ||
加分项得分小计 | 5 | ||||||
验收得分合计 | 105 | ||||||
注:各项得分保留一位小数点 |
附件4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结报告提纲
一、改革完成情况
(一)改革范围和时间
改革范围是否按照计划全部完成改革任务。改革起始和完成时间。
(二)改革组织推进情况
改革领导组织机构组建和运行情况,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改革履职情况,改革方案和改革计划出台和完成情况,为保证改革推进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改革宣传推广情况等。
(三)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1.农业水价执行情况。大中型灌区和小型灌区、井灌区分类说明农业水价确定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协商定价等),价格标准,价格执行情况等。
2.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情况。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出台情况,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节水奖励制度出台情况,节水奖励资金落实情况等。
3.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情况。供水计量设施配套数量,量测点布设情况,计量方式,是否实现计量供水等。大中型灌区要逐
处单独说明,小型灌区、井灌区可分类说明。完成农业灌排体系配套建设工程数量、投资和效果等。
4.用水管理机制情况。农业用水总量确定情况,农业水权细化分解情况,农业用水定额确定情况等。
5.加分项目情况。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和完成情况,包括工程产权确权、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定、管护经费落实等,农村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改革效果
改革后农业节水、经费保障、用水户水费支出、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等方面情况。用水户改革满意度情况等。
二、改革工作自评情况
改革工作推进情况、改革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效果自我评价,自评打分情况。改革成果和备查资料收集整理情况,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自评是否合格等。
三、改革经验做法
改革中有哪些经验做法或措施,有利于改革工作推进或达到预期改革目的。
四、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措施
改革中或改革后还存在哪些问题,提出的有关建议,拟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附件5-1 | ||||||||||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 (总体改革进展) | ||||||||||
截至2023年12月 日 | ||||||||||
地区 | (略) | |||||||||
年度 | 2023 | |||||||||
全市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 (略) | 船营区 | 昌邑区 | 丰满区 | 龙潭区 | 高新区 | 经开区 | |||
58.56 | ||||||||||
改革 范围 | 改革范围总面积 (万亩) | (1) | 58.56 | |||||||
涉农灌溉县区(个) | (2) | |||||||||
大型灌区 | 数量(处) | (3) | ||||||||
灌溉面积 | (4) | |||||||||
中型灌区 | 数量(处) | (5) | ||||||||
灌溉面积 | (6) | |||||||||
小型灌区灌溉面积 (万亩) | (7) | |||||||||
井灌区 | 机井数量 | (8) | ||||||||
灌溉面积 | (9) | |||||||||
历年累计改革实施情况 | 面积(万亩) | (10) | ||||||||
县区(个) | (11) | |||||||||
大型灌区 | 数量(处) | (12) | ||||||||
面积 (万亩) | (13) | |||||||||
中型灌区 | 数量(处) | (14) | ||||||||
面积 (万亩) | (15) | |||||||||
小型灌区面积 (万亩) | (16) | |||||||||
井灌区 | 机井数量 | (17) | ||||||||
面积 (万亩) | (18) | |||||||||
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区域累计情况 | 面积(万亩) | (19) | ||||||||
县区(个) | (20) | |||||||||
大型灌区 | 数量(处) | (21) | ||||||||
面积 (万亩) | (22) |
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区域累计情况 | 中型灌区 | 数量(处) | (23) | |||||||
面积 (万亩) | (24) | |||||||||
小型灌区面积 (万亩) | (25) | |||||||||
井灌区 | 机井数量 | (26) | ||||||||
面积 (万亩) | (27) | |||||||||
填表说明: |
附件5-2 | ||||||||||||||||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 (改革措施进展) | ||||||||||||||||
截至2023年 月 日 |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
地区 | (略) | 船营区 | 昌邑 | 丰满 | 龙潭 | 高新 | 经开 | |||||||||
年度 | 2023年 | |||||||||||||||
改革实施面积(万亩) | (1) | |||||||||||||||
实现供水计量面积 | 大型灌区面积(万亩) | (2) | ||||||||||||||
中型灌区面积(万亩) | (3) | |||||||||||||||
小型灌区面积(万亩) | (4) | |||||||||||||||
井灌区面积(万亩) | (5) | |||||||||||||||
农业用水总量控制 | 明确县域农业用水总量的县区(个) | (6) | ||||||||||||||
落实取水许可的大型灌区(处) | (7) | |||||||||||||||
落实取水许可的中型灌区(处) | (8) | |||||||||||||||
落实取水许可的井灌区(万亩) | (9) | |||||||||||||||
农业用水总量指标细化 分解到用水主体的面积(万亩) | (10) | |||||||||||||||
省级农业用水定额最近颁布年份(年) | (11) | 2019年 | ||||||||||||||
落实管护机制的田间工程控制面积(万亩) | (12) | |||||||||||||||
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 | 中央财政(万元/年) | (13) | ||||||||||||||
省级财政(万元/年) | (14) | |||||||||||||||
市级财政(万元/年) | (15) | |||||||||||||||
区级财政(万元/年) | (16) | |||||||||||||||
填表说明: |
附件6 | |||||||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统计表 | |||||||
2023年度 | |||||||
序号 | 市县名称 | 辖区内2022年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 灌区类型 | 预计2023年9月末前完成验收面积(万亩) | 2022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万亩) | 2023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万亩) | 2024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万亩) |
1 | (略) | 58.56 | 大中型灌区 | 6.56 | 12.07 | 1.2 | --- |
小型灌区 | --- | 15.27 | 16.37 | 7.09 | |||
2 | 船营区 | 大中型灌区 | --- | 3.05 | 0.25 | --- | |
小型灌区 | --- | ||||||
3 | 昌邑区 | 大中型灌区 | --- | 7.36 | 0.61 | --- | |
小型灌区 | --- | ||||||
4 | 丰满区 | 大中型灌区 | --- | 1.66 | 0.34 | --- | |
小型灌区 | --- | ||||||
5 | 龙潭区 | 大中型灌区 | 6.56 | --- | --- | --- | |
小型灌区 | --- | ||||||
6 | 高新区 | 大中型灌区 | --- | --- | --- | --- | |
小型灌区 | --- | ||||||
7 | 经开区 | 大中型灌区 | --- | --- | --- | --- | |
小型灌区 | --- | ||||||
注:1.未全部完成改革面积的可进行预验收,9月末验收面积不得低于《 (略) 2020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中任务分解表公布的改革面积; |
关于印发《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现将《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 (略) 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精神,围绕《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明确的各项 (略)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387号)要求,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略) 实际,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决贯彻 (略) 的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深入总结“十三五”期间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短板弱项,充分发挥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引领作用,牢固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理念,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多方联动、供需统筹、因地制宜”五项原则,积极推进“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初步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精准补贴机制,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出台供水计量设施安装实施方案。新建、改扩建灌区工程要将计量设施建设作为工程建设内容之一同步建设;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现有灌区工程,要尽快编制量测水设施配套改造方案,抓紧配套建设。要紧密结合灌区供水管理实际需求,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建设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提高供水计量的透明度和精准度。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仪器设备要先进、适用、计量准确、使用方便,并考虑灌区运行管护能力。
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充分利用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小型农田水利等涉农水利资金,开展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等其他项目在开展工程配套建设的同时,也要按照统一的计量设施配套方案,同步开展计量设施配套建设。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
2025年以前,全市大中型灌区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要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主体负责管理和计量。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完善灌排工程体系
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加快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开展农业水权确权登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科学确定用水总量,对大、中型以上灌区进行取水许可管理,对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取水许可证超期或没有换证的,按照现有灌溉面积、实际取水量和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明确灌区取水权。
2.明晰农业用水户初始水权。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科学核定农业用水总量。在明确灌区用水总量的前提下,灌区管理单位要以《 (略) 用水定额》(DB22/T389-2019)为依据,结合本灌区实际,以促进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合理确定本灌区灌溉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四)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区(开发区) (略) 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 (略) “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为依据,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积极落实各级财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和资金。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积极推进供水管理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和供水服务能力,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各区(开发区)政府要加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力度,通过合理定编、科学设岗、节能降耗、细化管理等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并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其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各级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集成发展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和水稻控制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利用率。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六)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落实末级渠系经营和管护主体
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培育、引导专业化维修养护队*发展。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七)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制定农业水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鼓励具备条件的灌区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受益面积为1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农业水价继续按照《关于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46号)执行。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的前提下,科学把握农业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条件成熟后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与管理,控制地下水超采,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3.探索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用水户节水,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加价幅度,原则上按照《 (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执行。
4.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为促进灌区管理单位节水, (略) 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要求,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根据确权后的农业水权和用水定额,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农民承受能力,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对象为灌区管理单位或用水户,科学确定补贴方式、环节、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确保奖补资金可持续。
2.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要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积极 (略) 各项资金政策的同时,要统筹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
(一)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2023年)。2018年,我市永舒灌区 (略) 9处大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之一。按照“1年谋划、3年完成”的改革目标,2018年编制了实施方案, 2019、2020年开展了计量设施配套和各项改革措施实施, 2021年全部完成改革任务,2023年完成预验收工作,发挥引领效应,为改革圆满完成做示范。
(二)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2025年)。 (略) 各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在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上, (略) 灌区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各项涉农、涉水资金,加快工程配套改造,健全供水计量设施,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
四、近期工作
(一)明确各阶段改革实施面积。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求,改革范围原则上应覆盖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公布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各区(开发区)要明确改革范围的存量任务和增量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灌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对于有效灌溉面积因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而实际上已不再实施灌溉的,可以不纳入改革范围。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于2023年12月8日前上报《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统计表》,全面梳理各阶段改革实施面积,保持做好2021年以前改革实施面积涵盖的各项改革任务和2022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不得低于本地有效灌溉面积的40%目标和任务;努力完成好2023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不得低于本地有效灌溉面积30%的工作任务;2024年力争完成剩余未实施改革任务的有效灌溉面积。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二)有序做好改革验收工作。按照《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吉水农水联〔2018〕186号)有关要求,于2023年底前永舒灌区完成预验收工作,为改革整体验收做好示范;2025年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验收。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回头看”机制。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于2023年底前建立“回头看”机制,对已实施改革的各类灌区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涉改工作任务进行动态跟踪,了解和掌握各项机制运行情况,强化资金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问题,保障各项机制顺畅运行,防止“一边改、一边丢”,确保“改一处、成一处”。已完成改革任务的地区要巩固拓展改革成果,根据运行维护成本变化、计量设施安装等情况及时提请调整农业水价,持续强化工程管护,建立促进农业节水长效机制。
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略) 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推动作用,做好横向交流、纵向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协调调度,按时上报《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共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并形面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工方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沟通交流,密切协同配合。指导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四)强化考评和绩效管理。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好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略) 长责任制考核及《关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机制各项工作任务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24号)和《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表》要求,按时开展年度自查并上报佐证材料。
(五)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业水价综 (略) 农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工方案
2.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
3.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表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结报告提纲
5.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
6.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统计表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略) 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印发
附件1 | |||||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工方案 | |||||
序号 | 改革机制 | 具体改革内容 | 牵头部门 | 落实部门 | |
1 | 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2 |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3 | 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 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 水利部门 | |
4 | 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 水利部门 | ||
5 | 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6 | 积极落实各级财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和资金。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7 | 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 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开发区) | |
8 | 适度调减存在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的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 | 市 (略) 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 ||
9 | 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 市 (略) 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 ||
10 | 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 市 (略) 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 ||
11 | 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12 | 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 市 (略) 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 ||
13 |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4 | 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5 | 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6 | 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7 | 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8 | 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区(开发区)财政、水利、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 | |
19 | 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
20 | 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 各区(开发区)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附件2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
(略)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387号)有关要求,为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目标, (略) 下达的各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任务,做好改革验收工作, (略) 实际,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 (略) 、市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提升水资源配置效率,强化农业用水刚性约束,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推动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验 (略) 政府对本辖区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区(开发区)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协同推进的原则,实现改革一批、验收一批、巩固一批。
二、改革验收内容和程序
(一)改革验收依据
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 (略) 有关改革相关文件和规定。
(二)验收必备条件
一是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公布的有效灌溉面积全部覆盖,改革任务面积全部完成;二是农田水利工程状况良好,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到位,基本实现计量用水;三是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有保障;四是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四项机制”全部建立健全;五是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六是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工程产权主体和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基本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求。七是改革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八是改革台账全面完整,改革相关资料齐全。
(三)验收标准
1.大中型灌区。包括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等内容。
2.小型灌区及其他灌区。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四)验收对象
(略) 实际情况,验收对象为4个城区、2个开发区。
(五)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为验收对象管辖范围内列入改革范围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我市暂按2022年有效灌溉面积确定,后续年度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更新情况动态调整。对于有效灌溉面积因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而实际上已不再实施灌溉的,可不纳入验收范围,但验收范围不得小于后续年度本地上报的有效灌溉面积(以中国水利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六)验收分工
改革验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分部门推进原则,做到条件具备一处、组织验收一处。改革验收工作整体分为自查验收和复核验收二部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略) 级四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开展自查验收工作,市政府组织开展整体复核验收工作。
(七)验收程序
1.自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根据改革任务和验收标准开展自查工作,将验收材料及改革完成 (略) 级四部门。
第二阶段:市级四部门根据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上报材料,填报《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表》,后附评分说明及评分依据、对未得分或未得满分的要说明原因及 (略) 发展改革委;市级四部门结合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自查验收报告, (略) 发展改革委。
第三阶段: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结报告,由市级四部门联 (略) 政府。
2.复核验收。经市政府同意,市级四部门以实地查验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自验验收结果逐项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核 (略) 级四部门上报自查验收报告。
改革面积全部完成后方可开展整体验收工作,各区(开发区)应完成的改革面积通过年度改革实施计划公布,改革验收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最迟应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
三、验收结论
自查验收报告为最终结果。满足本办法验收条件的为合格,其他为不合格。
附件3 | |||||||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表 |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验收材料 | 分值 | 自评得分 | 责任部门 |
1 | 1.改革组织成立情况 | 加强组织领导 | 成立改革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得2分;部门分工明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工作,得3分。 | 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立文件;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等。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
2 | 制定改革方案 | 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得3分; | 《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
3 | 制定改革计划 | 制定年度改革实施计划,得2分。 | 《年度实施计划》文件。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
4 | 核定改革范围 | 对照水利统计年鉴确定的县域有效灌溉面积,严格落实国家应改尽改原则,科学核定本地改革范围,得5分。 | 验收上一年度的水利年鉴和改革完成面积核定相关材料。 | 5 | 市水利局 | ||
5 | 2.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 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 完成国管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工作,农业水价调整至运行维护成本及以上水平,得5分。 | 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政府制定农业水价政策文件或水价批复文件以及供用水合同等相关材料。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
6 | 合理制定农业水价 | 小型灌区、井灌区计量水价得到明确,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得5分。 | 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水价指导文件以及供用水合同等相关材料。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
7 | 明确分类分档水价 | 出台并执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分类水价,得2分,建立超定额累进征收水价、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得3分。 | 分类分档水价文件等相关材料。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
8 | 3.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 建立长效机制 | 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得4分。 | 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制度文件等相关材料。 | 4 | 市财政局 | |
9 | 落实精准补贴和奖励资金 | 及时完成改革任务并 (略) 级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得4分;实际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的,得4分,未全部支出的按支出比例得分。 | 各地财政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指标文件、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 8 | 市财政局 | ||
10 | 资金投入 | 市、区(开发区)政府安排资金落实农田水利维修养护经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3分。 | 资金安排有关文件等相关材料。 | 3 | 市财政局 | ||
11 | 4.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25分) | 建立健全工程管护机制 | 1.县级以上出台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得3分;2.小型灌区、井灌区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得到明晰,得4分,按明确面积80%-100%比例得分,低于80%不得分;3.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加强工程管护的,得4分。 | 1.县级以上出台管护办法文件等相关材料;2.工程实施产权、使用权台账等相关材料;3.落实管护主体及责任台账,管护协议等相关材料。 | 11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 | 各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全覆盖的,得4分; | 县级以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清单和成立文件等相关材料。 | 4 | 市水利局 |
13 | 4.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25分) | 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 1.县级以上印发供水计量设施安装实施方案,且覆盖应改有效灌溉面积的,得2分;2.大中型灌区按照实施方案安装各环节供水计量设施的,得3分,小型灌区、井灌区按照实施方案安装各环节供水计量设施的,得3分;3.计量设施用水计量数据齐全的,得2分。 | 1.计量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2.提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环节计量设施安装、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大中型灌区需提供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分界点供水计量设施安装台账;3.有效灌溉面积与之对应的灌区、泵站、供水计量设施、年供水量统计表。 | 10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5.用水管理机制(30分) | 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 | 1.完成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指标、流域水量和地下水控制指标分配,3分;2.大中型灌区、小型灌区、井灌区等灌溉面积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得4分,按照取水许可面积或确定水权的面积,占总灌溉面积的比例得分,90%以上得4分,80%以上得3分,80%以下不得分;3.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农业用水水权,4分,按照确定水权的面积占总灌溉面积的比例得分,90%以上得4分,80%以上得3分,80%以下不得分;4.明确水权到具体水源(地表水或地下水),并实行用水总量控制,4分,非特殊年份(保证率低于75%)超过核定的水权或用水总量(地表水及地下水)的不得分。 | 1.用水总量、流域水量和地下水管控指标分解文件;2.农业取水许可台账;3.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可以容缺);4.用水统计直报系统报表。 | 15 | 市水利局 | |
15 | 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 制定年度供水计划,得2分,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得3分,80%-100%按比例得分,低于80%不得分。 | 年度供水计划文件;水费征收管理台账。 | 5 | 市水利局 | ||
16 | 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 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大力推广管灌、滴管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得5分,按推广面积70%-100%比例得分,低于70%不得分。 | 培训文件、方案;会议通知、培训材料等相关材料;节水技术推广面积台账。 | 5 | 市农业农村局 | ||
17 | 加强灌溉用水定额管理 |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作物、不同灌溉方式等合理确定并执行用水定额,得5分。 | 《 (略) 地方标准 用水定额》、用水统计直报系统报表等。 | 5 | 市水利局 | ||
基础项得分小计 | 100 | ||||||
18 | 6.加分项目(5分) | 实行农业节水水权交易 | 实行水权交易,得2分。 | 有关证明材料。 | 2 | 市水利局 | |
19 | 工程运行良好 | 农田水利工程能够满足灌排需求,得1分。 | 有关证明材料。 | 1 | 市水利局 | ||
20 | 群众满意度高 | 群众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满意度不低于80%,得2分。 | 调查问卷不低于20份。 | 2 | 市水利局 | ||
加分项得分小计 | 5 | ||||||
验收得分合计 | 105 | ||||||
注:各项得分保留一位小数点 |
附件4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结报告提纲
一、改革完成情况
(一)改革范围和时间
改革范围是否按照计划全部完成改革任务。改革起始和完成时间。
(二)改革组织推进情况
改革领导组织机构组建和运行情况,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改革履职情况,改革方案和改革计划出台和完成情况,为保证改革推进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改革宣传推广情况等。
(三)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1.农业水价执行情况。大中型灌区和小型灌区、井灌区分类说明农业水价确定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协商定价等),价格标准,价格执行情况等。
2.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情况。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出台情况,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节水奖励制度出台情况,节水奖励资金落实情况等。
3.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情况。供水计量设施配套数量,量测点布设情况,计量方式,是否实现计量供水等。大中型灌区要逐
处单独说明,小型灌区、井灌区可分类说明。完成农业灌排体系配套建设工程数量、投资和效果等。
4.用水管理机制情况。农业用水总量确定情况,农业水权细化分解情况,农业用水定额确定情况等。
5.加分项目情况。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和完成情况,包括工程产权确权、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定、管护经费落实等,农村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改革效果
改革后农业节水、经费保障、用水户水费支出、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等方面情况。用水户改革满意度情况等。
二、改革工作自评情况
改革工作推进情况、改革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效果自我评价,自评打分情况。改革成果和备查资料收集整理情况,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自评是否合格等。
三、改革经验做法
改革中有哪些经验做法或措施,有利于改革工作推进或达到预期改革目的。
四、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措施
改革中或改革后还存在哪些问题,提出的有关建议,拟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附件5-1 | ||||||||||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 (总体改革进展) | ||||||||||
截至2023年12月 日 | ||||||||||
地区 | (略) | |||||||||
年度 | 2023 | |||||||||
全市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 (略) | 船营区 | 昌邑区 | 丰满区 | 龙潭区 | 高新区 | 经开区 | |||
58.56 | ||||||||||
改革 范围 | 改革范围总面积 (万亩) | (1) | 58.56 | |||||||
涉农灌溉县区(个) | (2) | |||||||||
大型灌区 | 数量(处) | (3) | ||||||||
灌溉面积 | (4) | |||||||||
中型灌区 | 数量(处) | (5) | ||||||||
灌溉面积 | (6) | |||||||||
小型灌区灌溉面积 (万亩) | (7) | |||||||||
井灌区 | 机井数量 | (8) | ||||||||
灌溉面积 | (9) | |||||||||
历年累计改革实施情况 | 面积(万亩) | (10) | ||||||||
县区(个) | (11) | |||||||||
大型灌区 | 数量(处) | (12) | ||||||||
面积 (万亩) | (13) | |||||||||
中型灌区 | 数量(处) | (14) | ||||||||
面积 (万亩) | (15) | |||||||||
小型灌区面积 (万亩) | (16) | |||||||||
井灌区 | 机井数量 | (17) | ||||||||
面积 (万亩) | (18) | |||||||||
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区域累计情况 | 面积(万亩) | (19) | ||||||||
县区(个) | (20) | |||||||||
大型灌区 | 数量(处) | (21) | ||||||||
面积 (万亩) | (22) |
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区域累计情况 | 中型灌区 | 数量(处) | (23) | |||||||
面积 (万亩) | (24) | |||||||||
小型灌区面积 (万亩) | (25) | |||||||||
井灌区 | 机井数量 | (26) | ||||||||
面积 (万亩) | (27) | |||||||||
填表说明: |
附件5-2 | ||||||||||||||||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 (改革措施进展) | ||||||||||||||||
截至2023年 月 日 |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当年 | 累计 | |||
地区 | (略) | 船营区 | 昌邑 | 丰满 | 龙潭 | 高新 | 经开 | |||||||||
年度 | 2023年 | |||||||||||||||
改革实施面积(万亩) | (1) | |||||||||||||||
实现供水计量面积 | 大型灌区面积(万亩) | (2) | ||||||||||||||
中型灌区面积(万亩) | (3) | |||||||||||||||
小型灌区面积(万亩) | (4) | |||||||||||||||
井灌区面积(万亩) | (5) | |||||||||||||||
农业用水总量控制 | 明确县域农业用水总量的县区(个) | (6) | ||||||||||||||
落实取水许可的大型灌区(处) | (7) | |||||||||||||||
落实取水许可的中型灌区(处) | (8) | |||||||||||||||
落实取水许可的井灌区(万亩) | (9) | |||||||||||||||
农业用水总量指标细化 分解到用水主体的面积(万亩) | (10) | |||||||||||||||
省级农业用水定额最近颁布年份(年) | (11) | 2019年 | ||||||||||||||
落实管护机制的田间工程控制面积(万亩) | (12) | |||||||||||||||
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 | 中央财政(万元/年) | (13) | ||||||||||||||
省级财政(万元/年) | (14) | |||||||||||||||
市级财政(万元/年) | (15) | |||||||||||||||
区级财政(万元/年) | (16) | |||||||||||||||
填表说明: |
附件6 | |||||||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统计表 | |||||||
2023年度 | |||||||
序号 | 市县名称 | 辖区内2022年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 灌区类型 | 预计2023年9月末前完成验收面积(万亩) | 2022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万亩) | 2023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万亩) | 2024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万亩) |
1 | (略) | 58.56 | 大中型灌区 | 6.56 | 12.07 | 1.2 | --- |
小型灌区 | --- | 15.27 | 16.37 | 7.09 | |||
2 | 船营区 | 大中型灌区 | --- | 3.05 | 0.25 | --- | |
小型灌区 | --- | ||||||
3 | 昌邑区 | 大中型灌区 | --- | 7.36 | 0.61 | --- | |
小型灌区 | --- | ||||||
4 | 丰满区 | 大中型灌区 | --- | 1.66 | 0.34 | --- | |
小型灌区 | --- | ||||||
5 | 龙潭区 | 大中型灌区 | 6.56 | --- | --- | --- | |
小型灌区 | --- | ||||||
6 | 高新区 | 大中型灌区 | --- | --- | --- | --- | |
小型灌区 | --- | ||||||
7 | 经开区 | 大中型灌区 | --- | --- | --- | --- | |
小型灌区 | --- | ||||||
注:1.未全部完成改革面积的可进行预验收,9月末验收面积不得低于《 (略) 2020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中任务分解表公布的改革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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