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1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中实液压配件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6000件液压油缸智能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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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1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中实液压配件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6000件液压油缸智能制造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中实 (略) 年产36000件液压油缸智能制造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日15时—11月22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中实 (略) 年产36000件液压油缸智能制造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埔当村高端装备智造园2号厂房4单元

  三、建设单位:泉州中实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泉州中实 (略) 年产36000件液压油缸智能制造项目

  (2)建设单位:泉州中实 (略)

  (3)建设地点: (略) (略) 霞美镇埔当村高端装备智造园2号厂房4单元

  (4)建设性质:迁扩建

  (5)总投资:200万元

  (6)生产规模:年产液压油缸36000件

  (7)工作制度:年工作时间330天,每天8小时(均为昼间)

  (8)生产定员:员工45人,均不住厂,厂区内无设置食堂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排放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中标准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金属边角料、不合格次品、袋式除尘器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漆渣、喷淋废液、油泥、废液压油、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中实 (略) 年产36000件液压油缸智能制造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日15时—11月22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中实 (略) 年产36000件液压油缸智能制造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埔当村高端装备智造园2号厂房4单元

  三、建设单位:泉州中实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泉州中实 (略) 年产36000件液压油缸智能制造项目

  (2)建设单位:泉州中实 (略)

  (3)建设地点: (略) (略) 霞美镇埔当村高端装备智造园2号厂房4单元

  (4)建设性质:迁扩建

  (5)总投资:200万元

  (6)生产规模:年产液压油缸36000件

  (7)工作制度:年工作时间330天,每天8小时(均为昼间)

  (8)生产定员:员工45人,均不住厂,厂区内无设置食堂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排放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中标准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金属边角料、不合格次品、袋式除尘器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漆渣、喷淋废液、油泥、废液压油、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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