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永荣新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碳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永荣新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碳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 (略) :
你公司《200万吨/年碳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编码2305-*-04-05-*。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00万吨/年*烷综合利用、4万吨/年PSA及20万吨/年合成氨、20万吨/年*烯酸*酯、6万吨年EAA、12万吨/年LAO等装置各1套,30万吨/年聚*烯、8万吨/年*烯酸等装置各2套,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二期项目因建设方案调整,暂不实施。项目(一期)全面建成后,将形成年产聚*烯64.7万吨、液氨20万吨、*烯酸*酯20万吨、α-烯烃10万吨、EAA6万吨及*烯酸3万吨的生产能力,并副产氢气、碳四、碳五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烷、*烷、*烷为原料,生产聚*烯、*烯酸、*烯酸*酯、α-烯烃、EAA等产品;自产富氢气提纯后与氮气经催化生产液氨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压缩机组、反应器和加热油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一期)拟于2028年12月全面建成投产。项目(一期)全面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76tce(当量值)、*.28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34tce;其中,年消耗电力*.90万kWh、天然气7814.94万m3、*烷(原料)90万t、*烷(原料)5万t、*烷(原料)30万t;输出碳四2.8万t、碳五5万t、氢气6097.56万m3。项目中的聚*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46.57kgoe/t,优于《聚*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26-2015)中的先进值(连续气相法)及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97.74kgce/t,优于《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2015)中的先进值(天然气)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标杆水平(天然气);*烷综合利用装置、*烯酸*酯、EAA装置、LAO装置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373.85kgce/t、56.83kgce/t、388.85kgce/t、125.56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或设计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核定量5%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秀屿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我厅原《关于福 (略) 200万吨/年*烷制*烯及下游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64号)作废。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 (略) :
你公司《200万吨/年碳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编码2305-*-04-05-*。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00万吨/年*烷综合利用、4万吨/年PSA及20万吨/年合成氨、20万吨/年*烯酸*酯、6万吨年EAA、12万吨/年LAO等装置各1套,30万吨/年聚*烯、8万吨/年*烯酸等装置各2套,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二期项目因建设方案调整,暂不实施。项目(一期)全面建成后,将形成年产聚*烯64.7万吨、液氨20万吨、*烯酸*酯20万吨、α-烯烃10万吨、EAA6万吨及*烯酸3万吨的生产能力,并副产氢气、碳四、碳五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烷、*烷、*烷为原料,生产聚*烯、*烯酸、*烯酸*酯、α-烯烃、EAA等产品;自产富氢气提纯后与氮气经催化生产液氨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压缩机组、反应器和加热油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一期)拟于2028年12月全面建成投产。项目(一期)全面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76tce(当量值)、*.28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34tce;其中,年消耗电力*.90万kWh、天然气7814.94万m3、*烷(原料)90万t、*烷(原料)5万t、*烷(原料)30万t;输出碳四2.8万t、碳五5万t、氢气6097.56万m3。项目中的聚*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46.57kgoe/t,优于《聚*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26-2015)中的先进值(连续气相法)及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97.74kgce/t,优于《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2015)中的先进值(天然气)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标杆水平(天然气);*烷综合利用装置、*烯酸*酯、EAA装置、LAO装置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373.85kgce/t、56.83kgce/t、388.85kgce/t、125.56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或设计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核定量5%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秀屿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我厅原《关于福 (略) 200万吨/年*烷制*烯及下游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64号)作废。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 (略) :
你公司《200万吨/年碳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编码2305-*-04-05-*。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00万吨/年*烷综合利用、4万吨/年PSA及20万吨/年合成氨、20万吨/年*烯酸*酯、6万吨年EAA、12万吨/年LAO等装置各1套,30万吨/年聚*烯、8万吨/年*烯酸等装置各2套,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二期项目因建设方案调整,暂不实施。项目(一期)全面建成后,将形成年产聚*烯64.7万吨、液氨20万吨、*烯酸*酯20万吨、α-烯烃10万吨、EAA6万吨及*烯酸3万吨的生产能力,并副产氢气、碳四、碳五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烷、*烷、*烷为原料,生产聚*烯、*烯酸、*烯酸*酯、α-烯烃、EAA等产品;自产富氢气提纯后与氮气经催化生产液氨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压缩机组、反应器和加热油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一期)拟于2028年12月全面建成投产。项目(一期)全面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76tce(当量值)、*.28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34tce;其中,年消耗电力*.90万kWh、天然气7814.94万m3、*烷(原料)90万t、*烷(原料)5万t、*烷(原料)30万t;输出碳四2.8万t、碳五5万t、氢气6097.56万m3。项目中的聚*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46.57kgoe/t,优于《聚*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26-2015)中的先进值(连续气相法)及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97.74kgce/t,优于《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2015)中的先进值(天然气)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标杆水平(天然气);*烷综合利用装置、*烯酸*酯、EAA装置、LAO装置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373.85kgce/t、56.83kgce/t、388.85kgce/t、125.56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或设计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核定量5%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秀屿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我厅原《关于福 (略) 200万吨/年*烷制*烯及下游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64号)作废。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 (略) :
你公司《200万吨/年碳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编码2305-*-04-05-*。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00万吨/年*烷综合利用、4万吨/年PSA及20万吨/年合成氨、20万吨/年*烯酸*酯、6万吨年EAA、12万吨/年LAO等装置各1套,30万吨/年聚*烯、8万吨/年*烯酸等装置各2套,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二期项目因建设方案调整,暂不实施。项目(一期)全面建成后,将形成年产聚*烯64.7万吨、液氨20万吨、*烯酸*酯20万吨、α-烯烃10万吨、EAA6万吨及*烯酸3万吨的生产能力,并副产氢气、碳四、碳五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烷、*烷、*烷为原料,生产聚*烯、*烯酸、*烯酸*酯、α-烯烃、EAA等产品;自产富氢气提纯后与氮气经催化生产液氨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压缩机组、反应器和加热油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一期)拟于2028年12月全面建成投产。项目(一期)全面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76tce(当量值)、*.28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34tce;其中,年消耗电力*.90万kWh、天然气7814.94万m3、*烷(原料)90万t、*烷(原料)5万t、*烷(原料)30万t;输出碳四2.8万t、碳五5万t、氢气6097.56万m3。项目中的聚*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46.57kgoe/t,优于《聚*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26-2015)中的先进值(连续气相法)及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97.74kgce/t,优于《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2015)中的先进值(天然气)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标杆水平(天然气);*烷综合利用装置、*烯酸*酯、EAA装置、LAO装置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373.85kgce/t、56.83kgce/t、388.85kgce/t、125.56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或设计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核定量5%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秀屿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我厅原《关于福 (略) 200万吨/年*烷制*烯及下游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64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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