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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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0512-*   

通讯地址: (略) 虎丘区科普路50号苏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苏 (略) 表面处理线技改项目

苏州高新区观山路9号

苏 (略)

江苏 (略)

利用现有厂房,对表面处理线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后全厂产能不变。

(1)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经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后,技改项目表面处理废气经“两侧侧吸罩+顶吸”收集、“二级碱液喷淋塔”(TA003~TA013)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DA007)排放;废水站废气、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密闭罩收集”、“二级喷淋+一级活性炭处理装置”(TA014)处理后,尾气通过2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磷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 933-2015)表1排放限值,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硫酸雾、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磷酸雾暂无相应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此外,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测浓度还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2)水污染物排放技改后,铝件阳极氧化废槽液及清洗废水、铜件电镀镍废槽液及清洗废水增加“pH调节+混凝沉淀”预处理,不锈钢线槽液“批次处理槽”预处理,与不锈钢表面处理线废水经“零排放处理系统(TW002)”处理后回用于不锈钢表面处理线用水、车间地面清洗、车间配套冷却塔补水,不外排。自来水纯水制备浓水经“砂滤(TW004)”处理后,回用于铝件/铜件表面处理线用水、车间配套冷却塔补水、废气喷淋补充水,不外排。蒸汽冷凝水经“砂滤+软化系统(TW005)”处理后回用于蒸汽制备,不外排。铝件、铜件表面处理线水洗综合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经“综合废水处理系统(TW001)”处理,铝件、铜件表面处理线综合废槽液经“槽液处理系统(TW003)”处理产生的蒸发冷凝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TW001)”处理后,与注塑线冷却塔强排水、生活污水均达标接管白荡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白荡河。建设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并结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制定内部相应的回用水水质限值。厂区污水排放口执行白荡水质净化厂接管标准, (略) (略) 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苏州特别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表1--C标准限值。(3)噪声排放在落实各噪声污染物防治措施的前提下,经预测分析项目各厂界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4)固体废物处理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综合外卖利用或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所有固废均妥善处理、处置,固废实现零排放。

?承诺书-苏 (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0512-*   

通讯地址: (略) 虎丘区科普路50号苏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苏 (略) 表面处理线技改项目

苏州高新区观山路9号

苏 (略)

江苏 (略)

利用现有厂房,对表面处理线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后全厂产能不变。

(1)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经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后,技改项目表面处理废气经“两侧侧吸罩+顶吸”收集、“二级碱液喷淋塔”(TA003~TA013)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DA007)排放;废水站废气、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密闭罩收集”、“二级喷淋+一级活性炭处理装置”(TA014)处理后,尾气通过2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磷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 933-2015)表1排放限值,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硫酸雾、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磷酸雾暂无相应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此外,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测浓度还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2)水污染物排放技改后,铝件阳极氧化废槽液及清洗废水、铜件电镀镍废槽液及清洗废水增加“pH调节+混凝沉淀”预处理,不锈钢线槽液“批次处理槽”预处理,与不锈钢表面处理线废水经“零排放处理系统(TW002)”处理后回用于不锈钢表面处理线用水、车间地面清洗、车间配套冷却塔补水,不外排。自来水纯水制备浓水经“砂滤(TW004)”处理后,回用于铝件/铜件表面处理线用水、车间配套冷却塔补水、废气喷淋补充水,不外排。蒸汽冷凝水经“砂滤+软化系统(TW005)”处理后回用于蒸汽制备,不外排。铝件、铜件表面处理线水洗综合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经“综合废水处理系统(TW001)”处理,铝件、铜件表面处理线综合废槽液经“槽液处理系统(TW003)”处理产生的蒸发冷凝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TW001)”处理后,与注塑线冷却塔强排水、生活污水均达标接管白荡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白荡河。建设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并结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制定内部相应的回用水水质限值。厂区污水排放口执行白荡水质净化厂接管标准, (略) (略) 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苏州特别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表1--C标准限值。(3)噪声排放在落实各噪声污染物防治措施的前提下,经预测分析项目各厂界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4)固体废物处理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综合外卖利用或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所有固废均妥善处理、处置,固废实现零排放。

?承诺书-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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