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24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综合实训大楼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
四川工商 (略) 新校区( (略) 天府大道聚源段8号) |
四川工商 (略) |
四川环 (略) | 该项目为对大楼内部及附属功能的完善,包括对各实验室进行功能完善(安装、布设实验器材,上课器材以及办公、生活器材等),项目建成将承担学校教学实训工作。
| (一)本项目生活污水及拖把清洁废水经预处理池处理,浓水、实验器具三次清洗后的废水经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清 (略) 水质净化中心处理达到《 (略)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后排入金马河。实验废水中实验器具前三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对外排放。 (二)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 3 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中三氯*烷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4 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酸雾废气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经设置在楼顶的碱液喷淋塔喷淋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996)表2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发酵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和自带高效过滤装置系统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经排气筒排放。 (三)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安装消声器等治理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生活垃圾、打印不合格品、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RO膜、废滤芯等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发酵废料、废培养基、废酵母经高温高压灭活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医疗废物经灭菌处理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碱液喷淋塔废水、实验废液(含检测废液、一般实验器皿前三次清洗废水)、废切削液、废实验用品、废活性炭、一楼实验成品和切削废料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应加强对危废暂存点的管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做好各项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五)危废暂存间、药品室、油品仓(存放切削液)、医疗废物暂存间等按要求做好重点防渗,一般固废间、各实验室、厕所、空压机房按要求做好一般防渗,其他区域做好简单防渗。确保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不受污染。 | 公示期间无意见 |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24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综合实训大楼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
四川工商 (略) 新校区( (略) 天府大道聚源段8号) |
四川工商 (略) |
四川环 (略) | 该项目为对大楼内部及附属功能的完善,包括对各实验室进行功能完善(安装、布设实验器材,上课器材以及办公、生活器材等),项目建成将承担学校教学实训工作。
| (一)本项目生活污水及拖把清洁废水经预处理池处理,浓水、实验器具三次清洗后的废水经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清 (略) 水质净化中心处理达到《 (略)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后排入金马河。实验废水中实验器具前三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对外排放。 (二)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 3 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中三氯*烷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4 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酸雾废气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经设置在楼顶的碱液喷淋塔喷淋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996)表2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发酵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和自带高效过滤装置系统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经排气筒排放。 (三)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安装消声器等治理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生活垃圾、打印不合格品、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RO膜、废滤芯等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发酵废料、废培养基、废酵母经高温高压灭活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医疗废物经灭菌处理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碱液喷淋塔废水、实验废液(含检测废液、一般实验器皿前三次清洗废水)、废切削液、废实验用品、废活性炭、一楼实验成品和切削废料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应加强对危废暂存点的管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做好各项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五)危废暂存间、药品室、油品仓(存放切削液)、医疗废物暂存间等按要求做好重点防渗,一般固废间、各实验室、厕所、空压机房按要求做好一般防渗,其他区域做好简单防渗。确保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不受污染。 | 公示期间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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