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澍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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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澍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商睢环审〔2023〕14号

河南 (略) :

你公司报来由河南 (略) 编制的《河南 (略) 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水处理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建设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10m3/d),处理工艺为“油水分离+絮凝沉淀+脱氮处理”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略) 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环评要求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

3.噪声: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设备隔声、墙壁隔声、距离衰减、加强设备维护等综合降噪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5416t/a,进行倍量替代量为1.0832t/a,替代 (略) (略) 。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厂区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事故发生。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海路与银河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邮编:*

联系电话:0370-*

**日


商睢环审〔2023〕14号

河南 (略) :

你公司报来由河南 (略) 编制的《河南 (略) 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水处理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建设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10m3/d),处理工艺为“油水分离+絮凝沉淀+脱氮处理”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略) 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环评要求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

3.噪声: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设备隔声、墙壁隔声、距离衰减、加强设备维护等综合降噪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5416t/a,进行倍量替代量为1.0832t/a,替代 (略) (略) 。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厂区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事故发生。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海路与银河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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