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晟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东莞市晟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23年11月17日, (略) (略) (略) (略) (迁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清溪科技路东七街40号3号楼101室。
规模:占地面积700m2,建筑面积700m2。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年加工生产吸塑盒300万个。主要设备有全自动真空吸塑机3台、全自动真空打版机1台、小冲床3台、油压裁断机1台、空压机1台、冷却塔1台。
2、环保审批情况
(略) (略) (迁改建)项 (略) (略) 清溪镇清溪科技路东七街40号3号楼101室(北纬22°49"16.126",东经114°9"52.467"), (略) (略) 投资建设。项目于2023年8 (略) (略) 编制了《 (略) (略) (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8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3〕8610号。
3、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总投资的16%。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生活污水、吸塑工序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二、项目工程变动情况
本次验收范围内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初阶段规划内容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 (略) (略) (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8610号),具体如下:
(一)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吸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吸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四、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经监测单位对项目污染物排放进行验收监测,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详见:《 (略) (略) (迁改建)项目监测报告QFHJ *》)
五、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略) (略) 于2023年10月23、24日进行现场验收监测,验收期间监测结果如下:
(一)废水监测结果
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
(二)废气监测结果
项目吸塑工序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3.99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厂界监控点最高排放浓度为0.79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724(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7(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的要求。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75mg/m3,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主要噪声为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8~59dB(A),厂界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及效果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集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六、验收结论
本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监测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同意我单位迁改建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七、建议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3、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4、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2023年11月17日, (略) (略) (略) (略) (迁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清溪科技路东七街40号3号楼101室。
规模:占地面积700m2,建筑面积700m2。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年加工生产吸塑盒300万个。主要设备有全自动真空吸塑机3台、全自动真空打版机1台、小冲床3台、油压裁断机1台、空压机1台、冷却塔1台。
2、环保审批情况
(略) (略) (迁改建)项 (略) (略) 清溪镇清溪科技路东七街40号3号楼101室(北纬22°49"16.126",东经114°9"52.467"), (略) (略) 投资建设。项目于2023年8 (略) (略) 编制了《 (略) (略) (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8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3〕8610号。
3、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总投资的16%。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生活污水、吸塑工序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二、项目工程变动情况
本次验收范围内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初阶段规划内容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 (略) (略) (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8610号),具体如下:
(一)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吸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吸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四、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经监测单位对项目污染物排放进行验收监测,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详见:《 (略) (略) (迁改建)项目监测报告QFHJ *》)
五、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略) (略) 于2023年10月23、24日进行现场验收监测,验收期间监测结果如下:
(一)废水监测结果
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
(二)废气监测结果
项目吸塑工序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3.99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厂界监控点最高排放浓度为0.79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724(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7(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的要求。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75mg/m3,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主要噪声为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8~59dB(A),厂界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及效果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集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六、验收结论
本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监测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同意我单位迁改建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七、建议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3、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4、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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