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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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 引 号:GCX0001/2023-18286

    发文机关: 广昌县政府办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1-20

广昌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20 17:43 浏览次数: 来源: 广昌县政府办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财政收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十)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供水、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交通建设工程、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文化、民政、医疗、保障性安居工作、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救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五)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六)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八)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筹资筹劳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广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在县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并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公告公示、听证会及其他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已经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索 引 号:GCX0001/2023-18286

    发文机关: 广昌县政府办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1-20

广昌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20 17:43 浏览次数: 来源: 广昌县政府办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财政收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十)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供水、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交通建设工程、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文化、民政、医疗、保障性安居工作、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救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五)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六)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八)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筹资筹劳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广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在县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并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公告公示、听证会及其他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已经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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