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能源材料与绿色纤维循环利用源网荷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能源材料与绿色纤维循环利用源网荷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 (略) :

你公司《关于新能源材料与绿色纤维循环利用源网荷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生态环 (略) 编制完成的《新能源材料与绿色纤维循环利用源网荷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清水河县工业园区,占地面积为*平方米。项目建设磨料车间、料浆贮存及过滤车间、浸出分离车间、CCD及铁渣洗涤车间、沉镍酸溶及净化车间、萃取车间、硫酸镍钴结晶干燥车间、氯化镁蒸发车间、氯化镁脱水及热分解装置、盐酸回收装置等,配套建设成品库、酸碱库、溶剂油萃取剂库、辅料库、原料库、一般固废库、危废暂存库、生物质锅炉(一台10t/h)、纯水制备系统、空压站、事故水池等,规模为年产硫酸镍3万吨、生物基纤维30万吨、木屑颗粒燃料5万吨。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2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57%。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料罐废气、浸出分离废气、硅铁渣洗涤废气等收集后引入一级酸雾净化塔处理,原矿破碎粉尘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废气中氯化氢和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沉镍酸溶工序进行密闭,产生的酸性气体收集后引入二级碱洗塔+二级水洗净化塔处理,氯化氢和SO2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硫酸钴干燥及包装废气、硫酸镍干燥及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萃取槽废气、储罐废气、硫酸钴蒸发不凝气、硫酸镍蒸发不凝气等一并引入“两级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中硫酸雾、颗粒物、钴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氯化镁蒸发不凝气收集后引入一级酸雾净化塔处理,废气中氯化氢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氯化镁煅烧回转干燥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氯化镁煅烧废气经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送入盐酸回收工段,盐酸回收后的尾气经二级碱洗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铁精粉干燥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电收尘器净化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纤维素破碎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SO2、NOx、颗粒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颗粒生产废气收集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SO2和NOx排放参照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萃取工序含盐废水、过滤废液、硫酸镍洗涤废液、碱液吸收塔废水、车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等经含油高盐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纤维项目;萃取工序蒸发冷凝液、氯化镁回收工序蒸发冷凝液、硫酸镍结晶工序蒸发冷凝液等回用于生产;纤维项目废水经可降解纸浆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须做好各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车间、成品库、酸碱库、溶剂油萃取剂库、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系统,避免污染地下水。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高浓除砂机废物、低浓除砂机废物、压力精筛废物、预处理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等回用于生产;木屑、除钙渣、分拣垃圾、分拣废物、炉渣等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由生产厂家更换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萃取残渣、硫酸镍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和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7.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8.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文件下载

内蒙古 (略) :

你公司《关于新能源材料与绿色纤维循环利用源网荷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生态环 (略) 编制完成的《新能源材料与绿色纤维循环利用源网荷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清水河县工业园区,占地面积为*平方米。项目建设磨料车间、料浆贮存及过滤车间、浸出分离车间、CCD及铁渣洗涤车间、沉镍酸溶及净化车间、萃取车间、硫酸镍钴结晶干燥车间、氯化镁蒸发车间、氯化镁脱水及热分解装置、盐酸回收装置等,配套建设成品库、酸碱库、溶剂油萃取剂库、辅料库、原料库、一般固废库、危废暂存库、生物质锅炉(一台10t/h)、纯水制备系统、空压站、事故水池等,规模为年产硫酸镍3万吨、生物基纤维30万吨、木屑颗粒燃料5万吨。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2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57%。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料罐废气、浸出分离废气、硅铁渣洗涤废气等收集后引入一级酸雾净化塔处理,原矿破碎粉尘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废气中氯化氢和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沉镍酸溶工序进行密闭,产生的酸性气体收集后引入二级碱洗塔+二级水洗净化塔处理,氯化氢和SO2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硫酸钴干燥及包装废气、硫酸镍干燥及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萃取槽废气、储罐废气、硫酸钴蒸发不凝气、硫酸镍蒸发不凝气等一并引入“两级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中硫酸雾、颗粒物、钴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氯化镁蒸发不凝气收集后引入一级酸雾净化塔处理,废气中氯化氢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氯化镁煅烧回转干燥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氯化镁煅烧废气经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送入盐酸回收工段,盐酸回收后的尾气经二级碱洗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铁精粉干燥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电收尘器净化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纤维素破碎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SO2、NOx、颗粒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颗粒生产废气收集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SO2和NOx排放参照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萃取工序含盐废水、过滤废液、硫酸镍洗涤废液、碱液吸收塔废水、车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等经含油高盐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纤维项目;萃取工序蒸发冷凝液、氯化镁回收工序蒸发冷凝液、硫酸镍结晶工序蒸发冷凝液等回用于生产;纤维项目废水经可降解纸浆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须做好各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车间、成品库、酸碱库、溶剂油萃取剂库、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系统,避免污染地下水。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高浓除砂机废物、低浓除砂机废物、压力精筛废物、预处理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等回用于生产;木屑、除钙渣、分拣垃圾、分拣废物、炉渣等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由生产厂家更换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萃取残渣、硫酸镍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和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7.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8.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文件下载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