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韶关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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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韶关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略) — (略) 产业转移合作园建筑行业 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 (略) — (略) 产业转移合作园(以下简称“莞韶合作园”) (略) 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 (略) 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莞韶合作园企业诚信管理依据《 (略) 住建管理局 (略) 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管理的通知》(韶市建字〔2020〕226 号)《市住建管理局关 (略)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记分标准的通知》(韶市建字〔2023〕38 号)执行, (略)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按照对应诚信等级划分和认定, (略) 住建管理局对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黑名单”的结果运用。同时,依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莞韶合作园企业诚信管理同步加强 (略) 场主体“黑名单”的结果运用。

第四条 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国土规划和住建局作为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莞韶合作园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诚信评价及动态管理工作。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其他各局(办)负责协助采集建筑行业企业关于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商、税务、审计、信访等不良行为信息,形成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莞韶合作园建筑行业诚信管理范围包括在莞韶合作园范围内从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起重设备安装企业。

第六条 建筑行业诚信信息包括基本诚信信息和诚信行为信息:

(一)基本诚信信息由建筑行业 (略) 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二)诚信行为信息由建筑 (略) 场行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1.良好行为,是指建筑行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 (略) 场秩序,受到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略) 建设作出贡献的行为。

2.不良行为,是指建筑行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三章 入库登记

第七条 凡在莞韶合作园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必须按照《 (略) 住建管理局 (略) 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管理的通知》(韶市建字〔2020〕226 号)要求, (略) 住建管理局提交信用档案信息登记资料,并同步将登记资料以及完成手续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报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国土规划和住建局存档。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办理信用档案信息登记。

第九条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需 (略) 住建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步将变更资料以及完成手续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报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国土规划和住建局存档。

第十条 企业应对信用档案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信用档案信息作为莞韶合作园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 诚信行为认定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和住建局通 (略) 住建管理局针对企业行为加扣分标准,将企业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及其他相关行为整理上报,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第十二条 针对良好行为加分(详见附件1),由企业或个人取得相关荣誉或在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后, (略) 住建管理局提交佐证材料申请诚信加分。

第十三条 针对不良行为扣分(详见附件2),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国土规划和住建局统筹其他各局(办)及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日常检查、飞行核查、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进行认定,认定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合规性:主要检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核发情况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办理情况。

(二)责任人员到位情况:主要核查实际到位责任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责任人员变更手续是否合规有效。

(三)机械设备材料到位情况:主要核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土方挖掘、专用机具等机械设备和模板支撑的型号,以及数量是否与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相符,是否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相一致。

(四)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包括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项目方案编制、方案审查流程、现场实施情况与方案制定偏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总承包与专业分包或非本工程内同时期施工的其他工程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五)劳资纠纷情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及工人实名制打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立维权告示牌定期公开公示实名制打卡情况及上一月份工资发放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拖欠工资情况;是否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处理工人工资纠纷。

(六)检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状况:是否做到水土保持;扬尘整治等是否“6 个100%”。

第十四条 国土规划和住建局对存在一般问题的的责任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任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确有困难的,责任企业书面说明理由和调整期限,由国土规划和住建局负责核实。对责任企业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土规划和住建局及时 (略) 住建管理局认定扣分或列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 国土规划和住建局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的责任企业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及时 (略) 住建管理局认定扣分或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如涉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由国土规划和住 (略) 住建管理局指导下,参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略) 平台系统,实行量化记分。

第五章 诚信等级划分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莞韶合作园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全 (略) 住建管理局根据诚信动态分值每月评定的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等级,建筑企业诚信划分为AAA(诚信优秀)、AA(诚信优良)、A(诚信良好)、B(诚信较好)、C(诚信一般)、D(诚信较差)五个等级(详见附件3)。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建筑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办理诚信登记的,其诚信分值按 70 分(C级)计。

第十八条 国土规划和住建局要将每月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等级情况向莞韶合作园内企业进行公布,并强化结果运用。

(一)对莞韶合作园内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要将诚信体系等级或分值与招投标挂钩。对莞韶合作园内依法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发包人应查验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信息。提倡优先选择诚信度高的企业。

(二)招标人、发包人可拒收诚信等级为C级、D级企业投标文件或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三)国土规划和住建局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1.对诚信AAA级(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率,评优时优先推荐。

2.对诚信AA级(诚信优良)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3.对诚信A级(诚信良好)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4.对诚信B级(诚信较好)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5.对诚信 C 级(诚信一般)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限制其参与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

6.诚信D级(诚信较差)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限制其参与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定期约谈企业负责人。

第十九条 国土规划和住建局不予 (略) 住建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诚信“黑名单”企业的相关行政审批, (略) 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

1.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2. (略) 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及以上的;

4.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书面回复或拒不执行的;

5.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违法行为的;

6.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各局(办)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在诚信信息采集、认定、运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诚信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筑行业企业在从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发现提供信息不真实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 (略) — (略) 产业转移合作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略) 住建管理局规定,并结合园区工作实际,适时修订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 (略)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等级标准

2. (略) 建筑行业企业加分标准

3. (略) 建筑行业企业扣分标准

(略) — (略) 产业转移合作园建筑行业 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 (略) — (略) 产业转移合作园(以下简称“莞韶合作园”) (略) 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 (略) 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莞韶合作园企业诚信管理依据《 (略) 住建管理局 (略) 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管理的通知》(韶市建字〔2020〕226 号)《市住建管理局关 (略)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记分标准的通知》(韶市建字〔2023〕38 号)执行, (略)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按照对应诚信等级划分和认定, (略) 住建管理局对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黑名单”的结果运用。同时,依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莞韶合作园企业诚信管理同步加强 (略) 场主体“黑名单”的结果运用。

第四条 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国土规划和住建局作为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莞韶合作园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诚信评价及动态管理工作。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其他各局(办)负责协助采集建筑行业企业关于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商、税务、审计、信访等不良行为信息,形成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莞韶合作园建筑行业诚信管理范围包括在莞韶合作园范围内从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起重设备安装企业。

第六条 建筑行业诚信信息包括基本诚信信息和诚信行为信息:

(一)基本诚信信息由建筑行业 (略) 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二)诚信行为信息由建筑 (略) 场行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1.良好行为,是指建筑行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 (略) 场秩序,受到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略) 建设作出贡献的行为。

2.不良行为,是指建筑行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三章 入库登记

第七条 凡在莞韶合作园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必须按照《 (略) 住建管理局 (略) 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管理的通知》(韶市建字〔2020〕226 号)要求, (略) 住建管理局提交信用档案信息登记资料,并同步将登记资料以及完成手续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报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国土规划和住建局存档。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办理信用档案信息登记。

第九条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需 (略) 住建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步将变更资料以及完成手续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报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国土规划和住建局存档。

第十条 企业应对信用档案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信用档案信息作为莞韶合作园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 诚信行为认定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和住建局通 (略) 住建管理局针对企业行为加扣分标准,将企业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及其他相关行为整理上报,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第十二条 针对良好行为加分(详见附件1),由企业或个人取得相关荣誉或在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后, (略) 住建管理局提交佐证材料申请诚信加分。

第十三条 针对不良行为扣分(详见附件2),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国土规划和住建局统筹其他各局(办)及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日常检查、飞行核查、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进行认定,认定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合规性:主要检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核发情况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办理情况。

(二)责任人员到位情况:主要核查实际到位责任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责任人员变更手续是否合规有效。

(三)机械设备材料到位情况:主要核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土方挖掘、专用机具等机械设备和模板支撑的型号,以及数量是否与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相符,是否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相一致。

(四)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包括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项目方案编制、方案审查流程、现场实施情况与方案制定偏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总承包与专业分包或非本工程内同时期施工的其他工程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五)劳资纠纷情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及工人实名制打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立维权告示牌定期公开公示实名制打卡情况及上一月份工资发放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拖欠工资情况;是否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处理工人工资纠纷。

(六)检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状况:是否做到水土保持;扬尘整治等是否“6 个100%”。

第十四条 国土规划和住建局对存在一般问题的的责任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任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确有困难的,责任企业书面说明理由和调整期限,由国土规划和住建局负责核实。对责任企业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土规划和住建局及时 (略) 住建管理局认定扣分或列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 国土规划和住建局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的责任企业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及时 (略) 住建管理局认定扣分或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如涉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由国土规划和住 (略) 住建管理局指导下,参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略) 平台系统,实行量化记分。

第五章 诚信等级划分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莞韶合作园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全 (略) 住建管理局根据诚信动态分值每月评定的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等级,建筑企业诚信划分为AAA(诚信优秀)、AA(诚信优良)、A(诚信良好)、B(诚信较好)、C(诚信一般)、D(诚信较差)五个等级(详见附件3)。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建筑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办理诚信登记的,其诚信分值按 70 分(C级)计。

第十八条 国土规划和住建局要将每月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等级情况向莞韶合作园内企业进行公布,并强化结果运用。

(一)对莞韶合作园内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要将诚信体系等级或分值与招投标挂钩。对莞韶合作园内依法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发包人应查验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信息。提倡优先选择诚信度高的企业。

(二)招标人、发包人可拒收诚信等级为C级、D级企业投标文件或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三)国土规划和住建局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1.对诚信AAA级(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率,评优时优先推荐。

2.对诚信AA级(诚信优良)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3.对诚信A级(诚信良好)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4.对诚信B级(诚信较好)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5.对诚信 C 级(诚信一般)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限制其参与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

6.诚信D级(诚信较差)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限制其参与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定期约谈企业负责人。

第十九条 国土规划和住建局不予 (略) 住建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诚信“黑名单”企业的相关行政审批, (略) 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

1.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2. (略) 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及以上的;

4.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书面回复或拒不执行的;

5.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违法行为的;

6.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莞韶合作园管委会各局(办)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在诚信信息采集、认定、运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诚信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筑行业企业在从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发现提供信息不真实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 (略) — (略) 产业转移合作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略) 住建管理局规定,并结合园区工作实际,适时修订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 (略)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等级标准

2. (略) 建筑行业企业加分标准

3. (略) 建筑行业企业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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