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海胶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东莞市海胶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海胶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樟木头林场芙蓉路6号B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龙汇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略) 樟木头镇樟木头林场芙蓉路11号,扩建后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环保投资为12万元,占地面积为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改性塑胶粒50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挤出、注塑、检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混料投料工序和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厂区内VOC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000无量纲),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20无量纲)。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距离衰减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11-2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东莞市海胶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6030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二)P2、P4 等校核相关描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 号),全文检索修改。 (三)表3-1,核实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单位,微克为μg,不存在ug。 声环境保护目标应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的要求,核实项目相关描述。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核实是否遗漏石马河流域标准,全文校核修改。表3-12,有机废气总量与后文废气源强分析不一致。 (四)提高项目活性炭更换频次,确保废气处理效率稳定可达,核实废活性炭产生量。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海胶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樟木头林场芙蓉路6号B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龙汇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略) 樟木头镇樟木头林场芙蓉路11号,扩建后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环保投资为12万元,占地面积为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改性塑胶粒50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挤出、注塑、检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混料投料工序和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厂区内VOC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000无量纲),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20无量纲)。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距离衰减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11-2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东莞市海胶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6030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二)P2、P4 等校核相关描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 号),全文检索修改。 (三)表3-1,核实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单位,微克为μg,不存在ug。 声环境保护目标应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的要求,核实项目相关描述。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核实是否遗漏石马河流域标准,全文校核修改。表3-12,有机废气总量与后文废气源强分析不一致。 (四)提高项目活性炭更换频次,确保废气处理效率稳定可达,核实废活性炭产生量。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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