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扶自然资闲认〔2023〕3号
闲置土地认定书扶自然资闲认〔2023〕3号
(略) :
你公司于2020年5月与 (略) 杭州分行购买取得位于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199号B-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年5月29日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扶绥县不动产权第*号,发证面积45707.31㎡ (折合68.56亩),用途:工业用地,宗地四至为:东至道路、南靠你公司名下B-2地块,西靠我县“99号苑”房地产项目用地,西至空地。该宗地在2012年12月31日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B01199),受让人:广西 (略) ,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在 2013年2月28日之前开工,在2015年2月27日之前竣工。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你公司该宗地已办理不动产权变更(转让)登记,表 (略) , (略) 最迟应在2021年5月30日之前开工,在2023年5月30日之前竣工。
经实地勘测,目前上述宗地未开发建设,上述宗地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 (略) 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扶自然资闲调〔2023〕3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述宗地未动工开发已满两年)。 (略) 自身原因造成。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扶绥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0日
联系人:龙友香、李华艳,联系电话:0771-*、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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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公司于2020年5月与 (略) 杭州分行购买取得位于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199号B-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年5月29日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扶绥县不动产权第*号,发证面积45707.31㎡ (折合68.56亩),用途:工业用地,宗地四至为:东至道路、南靠你公司名下B-2地块,西靠我县“99号苑”房地产项目用地,西至空地。该宗地在2012年12月31日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B01199),受让人:广西 (略) ,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在 2013年2月28日之前开工,在2015年2月27日之前竣工。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你公司该宗地已办理不动产权变更(转让)登记,表 (略) , (略) 最迟应在2021年5月30日之前开工,在2023年5月30日之前竣工。
经实地勘测,目前上述宗地未开发建设,上述宗地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 (略) 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扶自然资闲调〔2023〕3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述宗地未动工开发已满两年)。 (略) 自身原因造成。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扶绥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0日
联系人:龙友香、李华艳,联系电话:0771-*、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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